关于黑龙江省林区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调查报告第2页
生产布局中建立各种生活、社会保障设施的必要性与必然性。林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与一定的不可移动的空间(林区)紧密联系的。林区是伴随着森林资源的开发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以一定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为纽带形成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区域。所以,不能把林业看成单纯的企业,而是要按照林业再生产过程中生态、经济与社会关系结构的特殊性,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来组织、管理和发展林业,抓紧建立一套以国家为主体的公共财政支持、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管体系,从根本上解决林业发展的动力机制、责任规范等根本问题,确保林业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四)林业建设的新形势与新任务,使得国有林区司法机关的作用更加突出。
从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来看,“天保”工程的实施,给国有林区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旧格局带来巨大冲击,导致新旧交替、利弊同生,社会整合能力减弱,犯罪的致罪因素增多且作用力不断扩张:
1、新旧矛盾交织、职能内涵发生变化,森林资源管理行为短期内无法规范。
2、体现森林分类经营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尚未完全建立,“天保”资金的“内控”能力弱化。
3、行政权力仍将较多地干预微观经济活动,职务犯罪的诱因大量存在。
4、经营转向、体制转轨的复杂性、渐进性,使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与有效运行极为困难
四、林区检察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设想
(一)尽快建立与目前林区区域分布、管理体制相适应的集中统一、自成体系的检察机构体制,解决企业办政法的问题,解决多种体制并存的问题。把检察机关从企业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派出机构。由黑龙江省森工总局主管为主,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协管的双重领导体制转变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主管、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协管的双重领导体制。
(二)建立和完善林区检察机关的检察经费保障机制。
1、将林区检察队伍纳入国家司法体系统一管理,把林区检察干警的编制纳入国家正式检察编制,使林区检察干警进入公务员序列,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根据检察工作特点、“从优待检”的原则和《检察官法》第十二章关于工保险福利方面的规定,由国家确定以高于公务员工资的检察官工资标准,在检察人员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应合理核定经费定额,全额予以保证。定额内容应包括人均工资、正常工资晋级和晋档、工龄工资、检察岗位津贴和各种政策性津贴、补贴、医疗保险、奖励经费等。
2、林区检察机关的行政经费、业务(办案)经费纳入国家生态建设项目的社会性支出,由中央财政全额拨付。
3、由国家财政拨出专项资金,改善林区检察机关的基础设施与科技装备建设。
(三)对在同一县(市)地域内设两个以上基层检察院的合并问题,要根据党的十五大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9号)精神及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办发[]1号的通知精神:“对现有林区检察院的设置进行清理,作用不大的予以撤销。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林业县、区只设一个县、区检察院,非林业县、区特别需要的,只保留一个林区检察院。调整后的林业县、区检察院和林区派出检察院实行以市(地)级人民检察院直管的体制。”的规定。原松花江林区检察分院管辖的同设在尚志行政区域内的苇河林区院、亚布力林区院及原牡丹江林区检察分院管辖的同设在海林市境内的柴河林区院、海林林区院、大海林林区院,应进行适当的合并;对于通北林区检察院、清河林区检察院、迎春检察院等三个林业检察业务不多,没有存在必要的基层院,应予以撤销变为检察室。
(四)在其它行政院中有林业检察任务的地、市(县)院增设林检科,专门承担林业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等项检察业务工作。这种设置有利于更好的打击涉林犯罪,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以福建省为例,福建省于1984年在三级检察机关内设立林检机构,省和市院设林检处,县级院设林检科,干警既有检察干警,也在林业部门配备的干部,工资待遇不一样与黑龙江省目前的林检干警的工作相类似,经费由省林业厅负责。1990年福建省委决定将林检口的检察干警统一归到检察干警的编制序列,统一着检察装、统一干警工资,解决了林检干警混编的问题,为全省林检干警定编197人,分布在省、市和53个基层院,经费由省林业厅年初按标准一次性拨给省检察院,然后再由省院下拨至市院和基层院,从根本上解决了林区检察干警工资、法职、待遇偏低和经费困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