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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市的国有资产监管现状及对策研究

行政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21

浅析市的国有资产监管现状及对策研究

改制企业剥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不容忽视

----浅析安宁市的监管现状及对策研究

从一九九九年第一轮国企改制至二轮国企改制,企业剥离了大量辅体资产和非经营资产。对这部分剥离的国有资产,其绝对额虽然与安宁市十多亿国有资产总额不能相比,但这部分资产至少也有几千万元之多,而且它还具有涉及面较广,资产种类较多,政策性较强的特点。几年来我市虽然采取了多种形式监管这部分资产,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仍然存在监管不力,监管空档和监管漏洞等问题。我市国资局,十分重视此项资产的监管工作,把此项工作纳入国资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在企业剥离国有资产监管方面进行了有益探讨。实践证明:对改制企业剥离的国有资产的监管不容忽视。

一、安宁市改制企业剥离国有资产的现状

安宁市从九九年一轮国企改制到二轮国企改制,至今已近十个年头,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和各部门的配合支持下,到目前为止,已完成市直企业改制30家。

安宁市国资局于5月伊始,就对全市的国有资产进行了为期半年的清产核资,最近我们又请市企改办协助对其管理的企业改制档案资料进行了清理分析。据统计,安宁市城区改制企业30家中,关于剥离国有资产方面均无相关资料以及资产剥离材料的记载,目前对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形式主要是:一是对中型以上国有企业剥离国有资产由国资公司相对监管(松散型);二是对小型企业改制后的剥离由国资局委托企业留守人员主管部门监管。零星小额的剥离资产则任其搁置无人管理。可以说,从九九年一轮改制以来,改制企业剥离资产监管关系一直没有理顺,剥离资产不清晰,监督职能不明,监管责任不清,基本上处于监管不力或监管混乱的状态。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监管“缺位”。安宁市企业改革改制经过一轮二轮已达十年之久,在这漫长的时间里,各部门只注重推进企业改制进度,而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剥离的国有资产却长期重视不够,监管不到位,造成剥离的国有资产长期闲置,浪费、流失现象十分严重。如在城市改造修路折迁过程中,政府的补偿费和企业剥离的国有资产被一些单位和个人据为已有。

二是责任不清。由于剥离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国资监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企业)责、权、利不清,三者说管又都不管,说不管又都管,形成巨大漏洞。

三是擅自处置。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利益的驱动下,不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权限进行申报批准,私下自卖自买,擅自转让处置剥离国有资产。

三、对改制企业剥离的国有资产加强监管的思路与对策

(一)对改制企业剥离的国有资产进行清理核查。

根据国务院国资()1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精神,针对国企改制剥离国有资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为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应组织以国资部门牵头、政府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改制企业剥离资产清理核查小组,对全市企业改制剥离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查。

1、资料清理:首先清理一、二轮改制企业的档案资料,找出改制企业的资产处置文件,产权确认表,剥离资产申报表及批复,进行摘选复印;二是按行业和资产类别上表统计;三是对文件、表格,批复进行细致核对。

2、帐物核实:依据清理出的改制企业剥离资产有关资料,组织清理核查小组进行核实。一是对剥离国有资产按记录的资料到企业逐项逐笔核对,做到帐帐相符、表表相符,帐表登记额与实物资产相符;二是把清理核对情况逐项逐笔登记,是对剥离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核查清楚,把变动时间,变动原因,变动数额和变动的审批部门详细登记在册,以便今后研究解决处理这些变动的剥离资产。

3、具体要求:一是在改制企业剥离的国有资产清理核查中,要求由发改局及有剥离国有资产的企业积极配合清理核查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权证资料,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逃避清理核查。二是要求企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支持,并抽调熟悉和懂得企改工作的干部(最好由市企业改制领导小组选派熟悉改制企业情况的成员)参加清理核查工作。三是核查人员在清理核查工作中要认真负责,脚踏实地,即要细致全面,又要讲究工作方法;既要发扬不怕累不怕苦的精神,又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既要对企业负责,又要对人民负责对国家负责,切实做好企业剥离的国有资产的清理核查工作。

4、理顺关系:在核查清理的基础上,国资监管部门积极主动与监察、工商、财政、税务、土地、房屋等部门联系、勾通,争取这些职能部门协助支持。在工商登记、土地房产确权、权证办理、税费减免,违纪处罚等剥离的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形成统一、有效、快捷的监管体系,营造一个对企业改制剥离的国有资产齐抓共管局面。

(二)对改制企业剥离国有资产加强监管的措施。

为了加强企业改制剥离的国有资产管理及处置工作,改变目前“三乱”现状,促进国有资产有序高效流动,确保剥离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们应该采取如下措施:

1、改制企业剥离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不得擅自处置。按照产权经济的原理,应对其分别行使所有权、使用权和监管权。各级国资监管部门要理直气壮地代表政府对其所辖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对企业改制剥离的国有资产(包括非经营性资产及、辅体资产)未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转让处置。需要转让处置时必须报经市国资监管部门审批,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公开上市交易。由国资局指定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拍卖,实行阳光操作。

2、要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剥离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剥离国有资产的转让处置的工作程序,形成一个完善的剥离国有资产的产权监管、托管处置、经营目标考核及奖惩办法体系。

3、按照国家国资委()636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企业改制的实际情况,对企业改制后剥离的国有资产必须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由国资监管部门颁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依法进行确认。

4、通过清理核查,在剥离的企业国有资产准确的前提下,把企业剥离的国有资产交由安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并授权委托经营,把经营收入纳入我市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当中,确保剥离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5、企业改制后剥离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方式,如果有使用企业的,由安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与国有资产占有使用企业和主管部门签订委托管理责任协议,实行委托管理,明确权力、责任和义务。

6、企业改制后剥离的家属楼和单身职工宿舍,需要处置给本企业职工的,必须坚持先审批后转让的原则,对符合国家第二次房改政策的房屋售让的,应由房改部门审核报国资局批准后,方可售让处置;需要对外售让的,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严格实行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规定进入市场拍卖。企业改制剥离的国有资产产权售让、处置收入由市国资局监缴,转入市财政国有资产收益专户。

7、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处置,没有经过国资局审批,擅自售让处置企业国有资产的企业和部门,经国资局查实并报安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一是要对该企业和主管部门进行公开通报批评;二是收回国资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产权证和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三是收缴全部售让和处置收入,售让处置收入少于委托管理协议书和产权证金额时,由该企业承担全部差额,并全额上缴。

8、对恶意隐瞒、弄虚作假、把剥离的国有资产化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一是通过法律程序,依法追回剥离的国有资产;二是追究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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