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问题研究第2页
保险试行办法》等。
第三,职业安全和卫生类。如第136号公约(1971年苯公约)和第170公约(1990年化学品公约)等。这些劳工标准的内容在我国的法律中都有规定。其主要内容体现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和有关的国家卫生标准中。其中,关于妇女负重的问题,该《规定》还制定了负重的具体标准,而国际劳工标准中没有具体的负重重量标准。其他诸如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种类,我国法定标准中所列的种类也比国际劳工标准中所列种类多。
第四, 夜间工作类。第171号公约(1990年夜间工作公约)规定,向女工提供除夜间工作外的其他选择,例如换成白天工作,或延长生育前后的产假。产假至少应为生育前后16周。根据我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我国的标准似乎比国际劳工标准要高一些。
第五,井下作业类。第45号公约(1935年<妇女>井下作业公约),禁止在任何矿山的井下作业中雇佣妇女。对此,我国的《矿山安全法》、《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都明确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通过对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标准与国际劳工标准的比较,二者所设计的内容类似,或者说,我国有的标准是国际标准中所没有的,如经期保护问题等。就其大部分的标准本身的水平而言,我国法律规定的标准或者与国际标准类似或者高于国际标准。这一结论还只是本课题组在对二者进行了初步的对比研究的基础上做出的。今后仍需对这种比较研究做出更深入、更科学的研究。
三、 完善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立法的重点探讨
在我国整个劳动法制建设中,与其他方面的劳动法律制度相比较,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制度具有立法时间早,已有的立法具有层次较高,立法基础好的特点。与其他许多国家比较,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已形成体系,法律法规的内容所涉及的方面亦比较全面。但是,也应看到,由于我国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立法时间较长,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于1988年颁布实施,距今已有14年。在“入世”的背景下,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加剧和企业改制的交织,面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新变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应新的情况。但是,需要指出的一点是,目前在现实中存在的很多问题,不是已有的法律和法规条文本身的问题,而是用人单位执行法律的问题,或者再加上劳动监督检查制度是否完善这一因素。而劳动监督检查制度本身的问题,并不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所能解决的问题。因此,可以说,并不是现有立法的所有内容都需要更改。现阶段,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的重点是,首先着手研究那些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应当进行完善或修改的方面,其次还要分析研究对有些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可行性。以下,我们在本课题研究的基础上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修订提出一些初步的建议。
1. 强化对妇女平等就业权和平等就业机会的保障
虽然以往的法规条款中有妇女享有与男子相同的就业权利的内容,但鉴于近年中比较普遍的一种做法,即许多用人单位在其招工广告中公开指明该单位只招男性不招女性,而且这种公开的歧视现象,越来越蔓延,越来越堂而皇之,纠正的最有效的办法只能是从立法规定上下工夫。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关于妇女享有平等就业权的问题,其规定过于原则,建议有关保障妇女就业权利的法律条款应当增加更具体的内容,即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使用此类歧视性的广告。同时,还建议增加促进中年妇女再就业的内容。建议从人力资源开发的视角研究反性别歧视的必要性。
2.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纳入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之中
根据现实中很多地区已经实行这种做法的情况,可以说,进行这种规定具有可行性。据全国总工会10月对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904家企业的调查,在所调查的地区,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努力探索维护女职工权益工作的新机制,积极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并注意将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内容纳入集体合同中。从源头上保证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据本次调查的1904(1)家企业中,已签订集体合同的有1378家,占72.3%,其中女职工组织参与集体合同签订的有1309家,占已签订集体合同总数的%%,将女职工劳动权益及劳动保护内容写进集体合同的有1271家,占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数的97.l%。在女职委的指导下,女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为47.5万人、占被调查女职工总数的85%。这一情况表明:在绝大多数企业中,女职工委员会都参与了集体合同的签订,使女职工的权益得到了维护。
3.将对女职工进行两年一次的妇科检查的内容纳入法律之中
增加这一规定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实际上,不少地区已经建立了这样的制度。例如,上海等地的地方立法已包括这一内容。山东省和厦门市已将乳腺病纳入妇科检查之中。上海的有关调查也显示了增加这一内容的必要性。1999年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部对全市女职工妇科检查的统计表明(2),女职工的妇科发病率占受检女职工的47. 8%。对轻工系统的调查显示,女职工的妇科病发病比例近40%。因此,建议在法规条款中增加如下内容,即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检查,以及时治疗妇科疾病,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关于体检的费用,对已领取社会养老金的女职工的妇科体检费用可在医疗保险中列支;在职女职工的体检费用可由企业负担。
又例如,据全国总工会10月对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904家企业的调查,目前,在企业实行对女职工定期体检和妇科病普查已基本形成制度。据本次调查的1904家企业中,能够做到定期(1—3年)对女职工进行妇科病检查的有1328家,占7o%。在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能做到一年一次,效益欠佳的企业也能做到l—2年检查一次,并使患病的女职工能进行及时治疗。
4.增加对从事某些工作妇女的特殊保护
第一, 从事一线流水操作的女职工。根据调查,流水线操作的女职工除工作用餐外,几乎没有休息时间,工作节奏相当快,其流水线的频率以秒计算,要求工作中人的思想必须高度集中。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尤其是孕期的女职工,长期从事流水线工作不利于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建议对从事这类工作的怀孕妇女给予暂时调离岗位或设立孕妇休息室等特殊保护。
第二,从事电讯传呼员和长期从事电脑作业的已婚未孕和怀孕女职工。椐调查,电讯传呼员工作节奏快,同时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状态,而且长期在电脑屏幕前工作,长期电视射线的影响不利于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有关统计数字显示,从事这一行业工作的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比率较高。建议对这一部分妇女的情况作进一步的调查研究,以制定相应的特殊保护措施。
第三,长期从事站立工作的女营业员。根据在上海的调查,长期站立对胎儿的位置有一定影响。另外,长期从事站立工作的营业员经期的出血量相应增加。因此,建议在进行进一步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从事长期站立的女职工实行经期休息一天的保护。对此,其他国家的法律亦有规定。
5. 关于禁忌劳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一般情况下禁忌从事的劳动和特殊情况下禁忌从事的劳动。这里的特殊情况指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工会系统有观点认为,我国目前的劳动强度、负重、有毒有害、辐射的标准相对较高,应当根据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职工的身体状况,逐步降低标准。工会系统的官员还认为,应坚决杜绝女职工从事高空或井下作业。对此问题,还应做进一步的技术性的科学研究和论证。
参考文献和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
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5.《女职工禁忌范围的规定》(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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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凯 乔健 主编,《wto:劳工权益保障》,中国工人出版社,11月第1版。
8.刘重/著,《wto会改变中国经济吗》,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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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石美遐,《中国“入世”背景下的劳动关系走向试析》,《中国劳动》,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