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坚持党的领导
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其基本内涵
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长久的历史性过程,而依法治国方略由提出到确立也是有一个过程的。
应该说,依法治国是邓小平理论的组成部分。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邓小平同志总结了国内与国际的历史经验,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在这一方针的指引下,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
近年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贯彻邓小平理论,十分重视和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江泽民同志1989年9月26日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曾郑重宣布:“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李鹏同志1994年给《中国法学》杂志的题辞是:“以法治国,依法行政”。这是代表新一代中央领导的庄严承诺,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最初提出。1996年2月8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法制讲座上发表了《坚持实行依法治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同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的一系列文件,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远景目标纲要》,郑重地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根本方针和奋斗目标确定下来。特别是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方针的科学含义、重大意义和战略地位,作了全面的深刻的阐述;第一次提出“法治国家”的概念,并将其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今后一个时期内突出需要解决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并郑重地将这一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记载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对邓小平理论的运用、丰富和发展。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十五大报告中对依法治国的定义“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这一定义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依法治国方略:首先,依法治国的主体是“民”而不是“官”。这是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是人民群众依法治理国家,法,是人民治理国家的工具,而不是“防民之具”。政府公务员员与人民的关系是从属关系,是人民的公仆,受人民的授权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其次,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而不是其他。这里的“国”,首要的是指国家机器、国家权力,即依法治权。历史表明权力总是具有腐蚀性、诱惑性。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依法治国的实质,就是用法律治理或控制国家权力,使权力运行规范化、理性化、程序化,防止权力滥用导致对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侵犯,藉以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再次,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而不是领导人的意志治理国家,这是依法治国本身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要求。在我国,宪法和法律集中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尊重宪法和法律,实际上就是维护人民的利益,实现人民的意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枉法等行为都是同依法治国背道而驰的,是政治不文明的体现。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深刻地表明,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绝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和战略选择。由此可见,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体环节中,如何坚持党的领导,则是我们必须深入研究的问题。
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转变
从执政党的执政方式角度来看,依法治国这一方略的确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上的一次重大变革,是中国治国方略上的重大战略选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也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形态发生的最具历史意义的转型。
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性质、任务和现代化建设跨世纪的发展,需要我们党实现领导方式尤其是执政方式的变革,关键是实行依法行政。实施和坚持依法治国的第一步就是中国共产党实行和坚持依法行政。政党活动的法治化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主要特征,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共产党是法定执政党,党的各级领导机构从法理上讲虽不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但是实际上党的执政活动总是同国家机构管理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作为各级国家机构的政治中心和领导核心,党始终拥有决定国家前途和命运的实质性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党的执政方式科学化、标准化才是保证社会主义事业成功的关键。
关于转变党的领导方式、实行依法行政这一思路最初形成于邓小平同志关于十年**之后对党当时的现状的思考与总结中。邓小平强调:“健全法制的同时,还要改善党的领导制度。”随着党富国强民执政使命的不断驱使,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在实践中已发生了巨大转变,并不断改善。今天,我们看到中国共产党在解决自身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上的实践性探索成果的同时,还要站在历史选择与发展进程的高度,敏锐洞悉中国政治体制变革面临的重大实践课题,在选择与推进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发展的历史抉择面前,正确把握中国政治体制变革与发展的方向与原则,倡导法制文明,努力创建有中国特色,可以超越或与现代西方文明并驾齐驱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三、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法制建设基本目标正确
客观地讲,我国法治化首先指的是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过程,是指建立社会服从法律秩序的过程。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目的是要使国家各项立法工作紧紧围绕党的工作重心,进而使各项规范化的政策通过法的形式得以巩固,确保立法的正确方向。同时,以法的形式来肯定党的政策,不仅是执政党政策实现的保证,也使宪法和法律得到了尊重。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一方面是立法工作服从于服务于国家工作的大局,自觉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进而成为全社会一体化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另一面是党必须正确对待自身在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党是国家之中的执政党不是国家之上的执政党,所以党不仅是立法的主体,也是法治的对象。党的十二大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个人都不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写入党章,就是从党对自身行为规范的角度来完善在立法工作中作为的成熟之举。
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建立社会服从法律秩序的社会状态,还要正确对待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党的政策对我国各个时期完成国家各项工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是政策的上升,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政策与法律都决定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都是社会主义制度中的有益组成部分。但只有法律才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公布的法律才有最大权威性。这就要求在具体的立法工作中,党组织及党员要建立宪法至上的观念,深刻理解宪法精神,明确区分作为一个党员与国家干部、人民代表三者之间的职责与义务,用法律来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避免用党的政策干涉太多法律事务。同时也要求党组织在制定和实施政策时,应当与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相一致,要有利于法律的实施,不能与现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四、在依法行政中坚持党的领导,重在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我国当前政治发展的突出问题大多集中在党对干部任命权与重大事务决策权的垄断,以及党对权力监督不力所带来的权力腐败和党对用人、决策中失误问题的处理不力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与否直接影响现行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的合理性,也是关系到“以党统政”与“依法治国”的政治秩序与治国方略的实际绩效与历史命运。笔者以为,加强权力制约监督,防止腐败的滋生,改变高度集权的现状,要注意如下事项:
(一)正确对待党政关系
在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我国,党政关系体现在两部分:一是党与政府的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二是党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前者从政治层面上讲,指的是与政协中的各个政党各人民团体以及各界代表或组织的关系;后者从国家组织层面上讲指的是党与政权中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按照我国权力结构模式,政府是从人大产生并向人大负责,向人大汇报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人大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才是权力机关与执政机关的关系。因此,党如何正确处理同人大的关系才是中国党政关系首要问题。党与人大的位置摆正了,党同政府的关系就自然易于处理了。显然,近年来,来自中央到地方的实践都有迹象表明人大的地位已下降到了党委及政府之下,进人大工作被认为是领导干部的退居二线。人大更是被中外学者形象地称之为“橡皮图章”,这就是党委和政府权力不断扩张,人大权力逐渐缩小的必然结果。
(二)制约权力滥用
理清了党政关系,我们就要采取具体措施来制约权力滥用。制约权力滥用是一项非常复杂,难度很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全方位多层次构建,既要立足于体制、机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又要致力于党员干部队伍的培养与教育为一体的建设,这样方能取得成效。一要改革当前人大制度,提高办事效率,使各级人大真正成为人民参政议政的活动场所。科学合理严格规范民主程序,扩大民主范围,提高公众集体议事决策度,以集体权力来制约个人权力,为扩张人大权力,限制党委越权办事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二要着力调整权力配置,对领导干部权力的合理分解,明确界定。具体包括:明确权力内容,明确权力运作规则,明确用权规则。真正实现权力运行法规化、程序化与权责一体化,保证权力行为的严肃性,减少随意性。另外,按照政府体制改革步骤与方式推行政府权力下放,精简机构,严格限制领导干部权力,防止权力“越位”等,要在全党范围内,要求各级党委尤其是领导干部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杜绝以党代政,以党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的出现。三要努力培养,精心选拔,创造出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