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政依法行政
浅谈民政依法行政
民政部门是代表国家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部门,其工作性质是社会工作,本质是促进社会稳定,目标是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民政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如何,不仅会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而且会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此,切实增强各级民政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执法水平,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
一、民政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
(一)依法行政是民政工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党的性质、宗旨、根本任务的新概括,是对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新发展,是新形式下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提出的新要求。“三个代表”是相互关联、辨证统一的整体,贯穿其中的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也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所在。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审视我们所从事的民政工作,可以说,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民政工作的一条鲜明主线。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政工作较之于计划经济时代,内涵和外延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和拓展,有些民政改革与发展方面的工作,与代表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也是紧密相关的。但不管怎么说,民政工作的本质特征是它的群众性和社会性,为民施政是民政工作的固有内涵,所以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论述民政工作的性质和任务时,曾深刻地指出民政工作就是做人的工作,要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老百姓群众解愁。今天我们民政工作的重点,仍然在社会保障上,也就是要把事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各项民政工作精心做好。
在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行政机关要依法行使行政权利,也就是从根本上保证行政机关执行人民的意志,遵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对我们民政部门来说,体现的更为直接和具体,因为民政工作的本质内涵就是为民施政,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真正在工作中把党的宗旨落到实处。所以说,坚持依法行政,既是我们各级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经常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根本保证,也是我们在工作中贯彻、体现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依法行政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民政工作的必然要求
我们的社会生活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元化,这必然给我们民政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成员正由”单位人“变成”社区人“,包括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大量农民也要涌向城市。社会结构的这一重大变化势必促进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而从政府和单位转移出来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物大量的要由社区来承接、由民政来承担。因为民政工作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所以说,现在的民政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民政,不能满足于一般性的做作好事,而是要面向社会开展大服务、面向市场开展大协调、面向未来开展大探索,不断拓展民政工作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于民的有效实现途径。
民政工作的新变化、新发展,既预示着民政工作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角色,已变的越来越重要,在政府的工作中所占的分量已越来越重,又意味着我们肩上的担子也已变得越来越重,探索和拓展性任务将越来越重。愈是如此,愈要求我们坚持依法行政,因为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促改革,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促发展,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促稳定。
(三)依法行政是提高民政工作行政效率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明确要求,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利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要效率,二是要民主。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仅需要而且完全能够把效率和民主统一起来,这种统一的有效途径就是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最重要的要求之一,正因为如此,行政管理一般都采用行政首长负责制,以便迅速决策和执行,但各项工作只有建立在制度化、法律化的基础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策,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才能避免失误、减少矛盾,从根本上提高行政效率。法律是人们的行为和规范,在这个规范下,一切社会生活都具有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所以说,只有依法行政,才能避免各自为政、朝令夕改以及“人在政相似,人去政息”的现象发生。
随着民政工作领域的拓展、服务范围的扩大,使一些过去由民政部门独自承担的任务,发展成为需要多个方面配合行动才能完成的系统工程,因而新时期的民政工作,内为协调的任务越来越为繁重,也显的越来越重要。有鉴于此,各级民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善于出主意、想办法,并努力把这些主意和办法变成政府的行为,借助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来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要使我们想出的主意和办法能够变为政府行为和社会行为,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加快民政工作法制化的进程,通过立法包括通过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等,为民政工作改革与发展提供法制依据和法制保障,这样,才能有效地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才能在真正意义上提高民政工作的行政效率。
二、宁夏民政部门依法行政现状
近年来全区民政部门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促使各项民政事业保持着强劲的发展势头。一是民政厅提出了权限法定化、职责明晰化、程序合法化、行为规范化的执法工作总要求,把依法行政的重点放在抓制度、抓基础、抓规范行为上。全区各级民政部门和民政事业单位,全面建立了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在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逐步建立了执法体系。各地根据政务公开的具体部署与要求,将各级民政机关及基层窗口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法律依据、收费标准等予以公开,制版上墙,对一些政策性强、法律规定明确的业务,都能在办理的过程中文明执法。如:五保敬老,婚姻登记、救灾救济、退伍安置、殡葬管理、收容遣送、弃婴收养等工作,都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事,不搞“暗箱”操作,保证公共权利的公正运行,政务公开、规范服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民政窗口事业单位,加强了行风建设,不断规范从政行为,使基层窗口事业单位的服务态度明显好转、服务工作明显改进、服务纪律明显加强、服务质量明显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民政基层窗口单位的服务满意率不断提高,促进了民政事业的发展。二是以普法促执法,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学法用法活动,有力地增强了各级民政干部的法律意识和学法的自觉性,同时通过广泛宣传民政法律法规,促进了民政依法行政工作的落实。比如,自1999年以来,村委会换届选举以后,各市县对新当选的村委会干部,全面进行以《村委会组织法》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一些市、区也相继开展了对社区居委会干部的培训,这实际上也是关于基层自治组织要实行民主自治原则的法制宣传,其意义也在于为民政依法行政工作创造较好的执法环境。三是对历年来民政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编印了一批民政法律读本,同时提请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宁夏城市低保实施办法》等。各市、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一大批涉及民政工作各个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为民政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四是依法行政全面展开,民政职能作用得到很好的发挥。通过贯彻落实国务院低保条例,基本实现了对城镇贫困居民生活的应保尽;通过落实优抚法规,实现行政拥军和科技拥军,保证了优抚对象的生活和权益;同过依法进行居委会和村委会换届选举,有力地推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通过依法行政区划,促进了城镇化建设;同时通过组织开展“爱心献功臣行动”和农村灾民救济、特困户危房改造等,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给人民群众,从而展示了各级民政干部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宁夏民政依法行政工作虽然这几年已经取得了比较突出的成就,但从整体上看,民政法律建设还严重滞后于民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民政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第一,民政工作法制化程度不高。改革开放以来,民政立法步伐明显加快,出台了很多条例和行政规章,但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从质量上看,都还不能完全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一是先行的民政法律法规,很多是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急需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以修订和完善,比如《居委会组织法》,是多年前颁布的,而重新修订又需要有个过程,这给我们强化社区组织自治功能带来了很多困难;二是一些新拓展的民政业务,由于立法跟不上,执法依据还是个“空白点”,比如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规范,在有些地方落实起来就比较困难;三是现行的一些民政法律法规,执法主体不明确,内容规定不具体,软性约束多、刚性标准少,缺乏处罚措施,执行起来难度很大。
第二,各级民政部门依法行政的体制急需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渠道不畅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特别是一些基层民政部门,编制和人员还没有很好地落实,加之工作条件较差,办公经费不足,既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也制约了依法行政环境的形成。此外,对民政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够,群众和领导了解不够,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民政执法工作。
第三,民政执法队伍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民政部门承担着繁重的执法任务,还有不少民政干部缺乏必要的执法知识和执法基本技能,甚至在工作中还不会正确使用法律文书,或者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是遇到问题不会执法等等,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
三、加强民政依法行政工作的几点建设
民政工作所具有的多元性、群众性、社会性和不确实性的特点,决定了民政依法行政的艰巨性,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到了关键时期,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日益增强,全社会对依法行政的要求已越来越高。我们民政部门必须把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