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会依法行使维权工作的思考第2页
不保障职工的具体利益,企业也就失去了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因此,工会必须在维护企业整体利益的同时去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劳动法》赋予企业与职工相对等的权利与义务,企业的义务就是职工的权利,职工的义务就是企业的权利。工会在维权工作中,既要教育、引导职工自觉履行义务,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做出应有的贡献,又要督促、监督有关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理直气壮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决不能就某一个问题,撇开企业整体利益去片面地讲“维权”,或维护不利于改革和发展的落后行为。
(二)协商方式维护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相结合。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过程中,由于企业自主权的不断扩大,内部各种利益关系的差异性更加明显,加上人们的法制观念还不那么强,当前还难以避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工会组织对出现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一般应采取与有关方面协商和调解的方式,通过宣传法律法规,心平气和地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使问题得到圆满的解决。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侵权问题都能通过协商解决得了的,有的问题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才能奏效。为此,对个别严重违反《劳动法》,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而有关方面又不认真纠正的,工会应当支持职工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为职工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必要时,工会还可以代理职工参加诉讼活动,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政治上维护与经济利益上维护相结合。职工的合法权益既包括政治方面的权利,又包括经济利益,两者缺一不可。如果只讲政治权利,不讲经济利益,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就是空对空的;相反,如果只讲经济利益,不讲政治权利,职工在企业就不是主人翁,而是一个雇佣劳动者。工会组织一方面应把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当作企业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进一步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坚持做到凡属企业的重大决策必须提交职代会讨论决定,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办法必须经过职代会审查同意,从而切实保障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依靠职工群众办好企业。另一方面,应以更多的精力去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配合和督促行政解决好职工的就业、工资分配、劳动保护、保险、福利等问题,让广大职工集中精力投入到改革和经济建设中去。
(四)具体维护与政策维护相结合。所谓具体维护,是工会对企业在执行已出台涉及职工利益的方案、办法中的日常监督工作,属于一种事后的维护,这种维护是不能丢掉的。所谓政策维护,是工会在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方案、办法出台前,进行源头参与,提前介入,属于超前维护,是最根本、最重要的维护。工会组织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深化内部改革的情况下,要特别搞好源头参与,从政策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凡是涉及职工利益的每一项改革,工会要超前进行调研,摸清职工思想和意见、要求,为企业制定改革方案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同时,要自觉参与到改革机构和具体办事机构中去,参与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工作,提出维护职工利益的看法和意见,力争使改革方案顺应民心,符合民情,真正能代表和表达职工群众的利益。
(五)维护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与提高职工素质相结合。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把企业推向市场,把职工推向市场,无论是企业还是职工,都是在市场激烈竞争中谋生存、求发展的。一个企业,如果职工的素质低下,在市场竞争中就难以立足,企业破产了,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也就无从体现:一个职工,如果素质低下,在企业内部的岗位竞争中就会处于劣势地位,不仅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且还有落聘、落岗的危险。因而,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与自身素质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保障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企业应当大力提高职工的素质,职工也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工会要充分发挥大学校的作用,千方百计地做好提高职工素质的工作。首先,要积极配合党、团组织搞好职工经常性的政治思想教育,组织职工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对职工进行激励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其次,要大力提倡和引导职工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技术,帮助职工解决学习中的困难,使他们专心致志地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并结合生产、工作实际,组织职工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合理化建议活动,不断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为实现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