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强化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的分析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支持和保证政协依照章程开展民主监督”。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三项主要职能之一,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鲜明的党派性等特点,层次高,影响大,对于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促进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应该而且能够发挥其特殊的作用。
一、开展民主监督,重在提高组织程度。政协的民主监督从实施主体看,既可以是政协组织或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也可以是委员个人;从内容看,既可以是党委、政府以及地方经济社会中的重大问题,也可以是群众关心的具体问题;从形式看,既有庄重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灵活的方法。但在实践中,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以及无序化和随意性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提高民主监督的组织程度。
一是需要党委、政府对民主监督作出制度性安排。民主监督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敏感性较强的工作,必须依靠党委、政府采取制度手段支持民主监督工作。要按照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结合我市民主监督工作的基础和现状,各级党委应以文件或制度的方式,提出支持和促进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和要求。政协应做好民主监督工作的计划安排。在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时,认真研究确定民主监督的对象、内容,提出实施方案,主动向党委汇报,引起党委领导重视,进入党委工作议程,争取党委的认同和支持。
二是根据监督工作环节的需要,选择恰当的监督方式。目前,已实行的民主监督方式较多,在强调创新的同时,应根据监督对象、内容、范围的不同,用活、用好现有的监督方式。如在实施监督的不同环节,可以运用专题听政、视察、协商座谈、民主评议、反映社情民意等方式有序进行,以提高监督的效率和质量。
三是注意整合监督信息,利用组织渠道反映。目前,有关部门邀请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为数不少,但有时出现了相关部门与监督员直接“对口”,事前无报告、事中无研究、事后无反馈的松散型工作状态。其弊端在于,可能使有组织的民主监督演变为个体化行为。因此,要制订政协民主监督员的选派条件,建立工作规范和信息反馈机制。同时,切实加强对监督员队伍的管理和对监督信息的收集反映工作。监督员了解的情况、意见和建议,应向政协组织报告,政协通过梳理,以组织的名义,郑重向党政领导或部门反映,以体现民主监督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二、开展民主监督要坚持原则,把握好度。根据人民政协的性质和特点,地方政协组织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时要坚持原则,把握好度,确保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顺利健康实施。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各界人士,在任何条件下都不是西方多党制下的那种反对党或反对派。实行民主监督,是为了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政协要发挥党组的核心领导作用,正确领会和体现党委的意图,始终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最大限度地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保持一致,把开展民主监督与履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职能有机结合,互相渗透,更好地支持党委、政府的工作。第二,坚持非权力制约的原则。要牢记人民政协的性质和地位,将人民政协的职责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职责严格区别开来。民主监督重在推进工作,而不在于权力制约,既不是考核班子,也不是查案子,更不是“包治百病”。要找准位置,把握好“度”,尤其要克服那种“监督力度越大政协威信才越高”的片面性认识。第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民主监督要始终着眼于帮忙,立足于现实,做到“帮忙而不添乱,尽职而不越位”。既要敢于发现问题,指出问题,又不能站在对立面,专挑毛病,一味指责,应当寓监督于支持之中。第四,坚持沟通配合的原则。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开展民主监督必须把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贯穿于工作的始终。既要加强与党政部门的沟通,又要加强监督主体内部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之间的沟通,形成民主监督工作的整体合力。同时,要加强与执行监督职能部门的配合,互通情况,交流信息,理顺关系,使民主监督与其它监督形式优势互补,相得益彰。
三、勇于实践,积极构建民主监督新机制。进一步加强民主监督工作,有利于促进党的执政方略更加完善、执政体制更加健全、执政方式更加科学、执政基础更加巩固。
(一)拓展民主监督内容,探索民主监督的新形式。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协对民主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作了一些规定,但还不能适应党风廉政建设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必须进行完善。要适应我国民主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除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的监督之外,要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选择社会关注、群众关心、影响较大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民主监督。积极探索监督形式,在运用例会、调研、视察、提案、社情民意等原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的基础上,要重点开展民主评议、视察与评议相结合等新的监督形式,探索民主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等相结合的立体监督体系,使民主监督职能不断延伸和扩展。
(二)着眼于监督权力运行的全过程,不断凸显民主监督实效。权力的运行过程也就是社会价值和社会资源的分配过程,它包括权力的获得、行使以及运行的结果。监督权力的运行,就是督促权力行使者按照规定的行为方式行使权力,从而最大限度地压缩权力滥用的时间、空间。政协组织加强对权力运行全过程的民主监督,关键是要加强主动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对出现的问题和错误,做到该提醒的应及时提醒,该批评的应及时批评,该建议的及时建议整改,尤其要加大对党政部门贯彻执行党委、政府决策以及有关工作情况的民主监督力度,促进党政重大决策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三)不断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实现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实践上看,当前政协民主监督的一个薄弱问题,就是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缺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政协组织要实现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就必须积极主动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将实践中积累的好做法、好经验归纳、总结、上升为制度,重点是建立健全廉政建设特邀监督员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廉政通报制度、意见建议反馈制度等。但在推进政协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时,必须适应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和地位,着眼于发挥其特点和优势。对那些涉及重大问题、具有庄重的形式、并且以组织名义进行的监督,比如以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的名义提出批评、建议等,要进一步加以健全完善。而对于那些涉及内容广泛、并且需要发挥委员个人积极性和主动性经常开展的监督,比如委员在政协会议上和活动中就一些社会热点问题提意见、作批评等,则应当保持广泛性、灵活性的特点,坚持和发扬广开言路、畅所欲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优良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