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执政权威与司法权威及行风评议等关系第2页
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司法机关自当尊重。但打官司有输有赢,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许多风险责任要由诉讼当事人自己承担。又如“法律白条”问题,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法院执行不力。因为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时,要先估量一下债务人究竟有无财产、有多少财产可以被执行。如果债务人一贫如洗,债权人即使胜诉,法院也无法为你兑现判决结果。
二是不懂得诉讼权利是一种“过时不候”的时效性权利,用“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道德观念代替“有权(利)不用,过期作废”的诉讼时效观念。
三是不懂得司法审判权是一种终局性权力,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必须维护和执行。司法机关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处理社会纠纷的最后、最高的裁判权。对于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的裁定和判决,任何人、任何单位都必须执行与维护。
四是不懂得司法权力是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力,司法活动不受任何个人、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干扰。《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要成为维护法律权威的模范,党要依法执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是一种集体行使的权力,它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根据宪法所作的分工,它不会代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制度对于政府密切联系群众、解决社会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但它同样不会直接改变司法裁定和判决;媒体虽然拥有客观报道权和判决之后的评论权,但同样不能改变司法机关的决定。它们也都负有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职责。
五、依宪执政必定春风化雨
由于司法派生于政治并从属于政治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司法体制必然是政治体制的分支,有什么样的政治体制就有什么样的司法体制。笔者同意如下的宪政体制构想:在我国现行的一元化政体之下,首先将党的领导纳入宪法的框架之中,依宪执政;其次是所有社会公权力运作须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宪定权力机关为核心;再者是按照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受其监督、向其报告,对其负责这一宪法原则,以及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两院的人事、经费等由同级人大直接依法管理为宜,司法机关从人、财、物上脱离对同级党委、政府的依赖关系,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可通过人大工作体现出来。这个构想体制的实施应当不会太远,因为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施政方略即依宪执政,党和政府的职能正在悄然地从专政色彩里走出来,依法治国的梦想一定会加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