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情况调研及帮助对策的分析
一、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致孤原因中存在着“二次致孤”因素
孤儿生成原因上具有独特性,并不完全是由于家庭变故或天灾人祸等原因导致,“独身领养致孤”在调查和走访过程中屡见不鲜,已成为母亲缺位的第二大原因。孤儿中相当一部分是由没有结婚或离异的单身男女抱养,单身人士没有组建家庭多数是由于疾病、天生缺陷等不能结婚,他们本身的身体状况决定了许多人中年早逝,将当初抱养的孤儿再次托孤给年迈的父母,造成孤儿的“二次致孤”。这一现象也与女性孤儿与男性孤儿性别比7:1相对应(弃婴中多为女婴)。同时,由于部分孤儿是单身患病男女抱养的遗孤,未履行合法正规的收养程序,部分孤儿一直没有办理户口,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孤儿家庭中养老和抚幼问题并存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亲属养护制度的特点之一是以隔代养护为主,即孤儿通常都是年迈的祖父母养护。祖父母年纪大,大多也是靠种田为生,没有什么经济来源,健康状况也不容乐观,养活自身已经成问题,更何况还要养育孤儿,经济状况可想而知,抚养孤儿是力不从心。在这样的孤儿家庭中,老年人本身也应该是被救助对象,养老问题和养孤问题同时并存,孤儿受到照料不理想,家庭保护制度本身已经负荷过重,在儿童抚养成本日益增加的今天,农村家庭对孤儿的保护功能日益削弱。
(三)孤儿面临物质生活和精神照顾双重匮乏
孤儿家庭勉强为孤儿提供基本的衣食住、医疗、教育的保障,满足温饱,生活状况不理想,但可满足基本生存的需要,相对而言,孤儿的精神需求往往容易被忽视,求学升造,精神层面的需要满足,就根本无法得到保障。调查中发现,由于父母的缺位,农村孤儿的精神抚养、情感教育普遍缺乏,而作为正处于社会性发展重要阶段的青少年来说,精神和情感上的需求满足是他们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外部支持。孤儿的特殊身份以及父母缺位让孤儿缺失了主要的亲情来源,使得孤儿的社会交往较被动。调查数据显示,他们与同龄伙伴的互动明显不足,倾向于将心事埋在心里或是通过写日记的方式倾诉,这反映了孤儿在与人交往上的回避心理,任其发展势必会对其社会性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以调查中一孤儿为例,该孤儿和外公外婆一起生活,由于缺乏亲情和疏于管教,整日沉溺于游戏,听不进长辈和老师的劝告,心理封闭、叛逆,存在严重的人格缺陷。由于家庭矛盾和经济因素,外公外婆表示待其成年后便不再管他。我们很难想象,若不及早对该孤儿进行心理干预,将来对家庭对社会将会造成怎样的隐患。
(四)脆弱的生存条件带来系列负面效应
通过大量的调查数据和深度采访,可以发现,贫穷落后是造成孤儿脆弱性的共同根源,他们的生活大致经历如下类似转变过程:父母死亡或失踪,家庭失去经济来源,生活水平及稳定性显著下降,家庭内部矛盾凸显,导致孤儿对家庭生活满意度下降;情绪和心理状态陷入低谷以及发生在学校和家庭的歧视、不公对待,使孤儿对学校生活满意度也受到负面影响;上述改变逐渐造成孤儿整体生活环境满意度的下降,而后逐渐出现自我评价与自我认知水平的下降。此时可认为生活质量的下降暂时处于表浅的知觉层面。而外部环境改变造成的负面影响经过内化过程最终导致情绪、情感及心理层面的变化。与认知层面相比,情感与心理问题更应受到重视。孤儿生活质量的下降是一个由外而内、由浅入深的渐变过程,如不给予及时有效的干预和疏导,初期单纯的情绪、情感问题最终极有可能对成年后的心理健康造成远期威胁。
(五)孤儿监护人对未来普遍担忧
调查中发现,孤儿监护人普遍对未来存在担扰,集中于以下三点:一是孩子进入职业和高等教育后,费用过高无力承担;二是孤儿将来的就业问题;三是监护人大都是年势已高的老人,去世后的“托孤”问题。调查数据可知,我市孤儿100%处于就学状态,其中包括了11名成年孤儿,孤儿救助的法定年龄是十八岁,孤儿大学生年龄上已不属于儿童范畴,但我国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费用高,孤儿大学生的生活和教育保障问题突出。
二、改善散居孤儿状况的对策建议
(一)从政府层面上,健全孤儿帮扶政策
1、实行孤儿信息动态管理
建立孤儿档案,详细登记孤儿的基本信息,对孤儿实施动态管理和维护,作为孤儿救助政策制定和工作落实的依据。对孤儿的信息记录,不仅要记录个人,还要记录其所生活的家庭情况,基层落实帮扶政策时要结合家庭整体情况综合考虑。如落实“五保户”“特困帮扶”政策时,对孤儿特困家庭给予政策倾斜。解决住房需求时,对孤儿家庭优先安排,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资助,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优先提供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
2、延伸成年孤儿保障政策
对已纳入保障即将年满18周岁的保障对象或是已超龄的,要根据情况,退出或延长保障,具体措施是对有可能考上大学或继续学习深造的,符合申请延长保障的对象逐月进行筛选, 列出名单, 安排工作人员提前一个月的时间, 逐一通过电话或上门等方式联系到监护人,对孩子现状进行调查了解, 针对孩子的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建议:如孤儿已毕业离开学校走上社会, 则告知从年满18周岁次月起退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并按年满18周岁当月标准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生活费补助, 帮助其逐步过渡到成人后的独立生活。二是如仍在校读书, 则提醒当事人务必于年满18 周岁的当月携带校方证明, 前往民政部门提出延长保障申请。三是对已纳入延长保障的就读中学或中等专业学校即将毕业离校退出延长保障的超龄孩子, 则提醒其如果考上了大学准备继续学习,一定要在开学报到后抓紧办理在校证明, 再次申请延长保障。每年在中招、高招期间根据录取院校对孤儿发放助学金,进行额外资助,帮助顺利完成学业。再者,实施“助业”,劳动部门应对适龄孤儿优先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对于排查出已失学并进入社会困难的孤儿由政府出资联系培训机构,将他们纳入职业培训体系,根据个人意愿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保障他们能有一技之长。
3、切实保障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我市把孤儿救助纳入财政预算,从政策层面予以保障。同时,市民政、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努力为孤儿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确保生活费及时、足额、安全发放到孤儿及其监护人手中,实行一人一卡的定点发放。为防止孤儿生活费被外人侵占,或被监护人挪作他用,建议每年采取家庭走访、电话调查等方式,进行专题调查,确保专款专用。
(二)从社会层面上,跟进孤儿保护措施
1、加强孤儿监护人的监督
开展孤儿救助工作,需要加强孤儿监护的监督机制。一是协调财政局、银行等相关部门把孤儿基本生活费通过社会化(银行)发放。二是与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养育协议,协议中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情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三是建立孤儿监护评定制。通过暑假期间对孤儿家庭进行家访, 广泛征询邻里意见等方式,对孤儿监护行为进行评定,保证孤儿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四是对监护人做好支持性服务,调查中显示,大部分监护人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应对监护人定期开展孤儿抚育的辅导培训,帮助监护人处理在照顾孤儿的过程中遇到的儿童的心理和生理障碍问题。
2、建立社会帮扶机制
现阶段对孤儿的福利保障仍停留在救助层面,孤儿救助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如通过慈善救助针对孤儿开展专项救助帮扶,鼓励优秀青少年与孤儿结对帮扶, 为孤儿提供生活指导、学习教育、心理疏导等帮扶;对于有较严重问题的孤儿家庭和个人,采取社工介入,可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的理论方法开展工作,如针对孤儿个体, 采取个案辅导方法, 一对一进行辅导,通过优势视角理论, 激发孤儿的潜能, 发现自身特长, 增强孩子生活的信心;对于孤儿家庭成员, 他们往往忙于生计, 很难对孤儿倾注较多的时间和精力, 有的祖父母年老体弱,甚者根本不知道怎么样与孩子沟通, 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使用小组工作方法;还有“社区社会工作”方法,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孤儿始终生活在社区里, 在此背景下, 社区资源在这些困境儿童社会工作中的作用必然越来越重要,社区组织对贫困家庭进行支援, 特别是精神慰藉、情感交流、交往互助等方面具有很大的潜力。
3、整合资源开展工作
近年来, 政府和社会大众对困境儿童的关注程度不断增强,推出了一系列的主题帮扶行动,例如, 民政部针对福利院的残障儿童开展了“明天计划”;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民政部开展“困境儿童社区服务项目任务书”, 专门针对困境儿童做详细调研;以及关于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女童持续开展“春蕾计划”等等, 这使得许多孩子因此而改变了人生的命运, 以健康的身心回归社会。平湖作为县级市,经济、智力资源均有限,政府可以作牵头主导, 协调整合各方资源,依托国家部门的这些项目,开展工作。
(三)从学校层面上,夯实孤儿教育基础
1、突出学校的教育作用
学校是真情的事业,学校对孤儿实施“爱的教育”,苏霍姆林斯基曾说过“没有情感,道德就会变成枯燥无味的空话”。马卡莲柯也说过“爱像一块巨大的磁石,能吸引学生努力学习,不懈奋斗”。孤儿从小失去父母的爱,更需要老师慈母般的爱来抚慰他们的冷落和孤独,使他们感受到爱的存在,树立起生活、学习的信心。同时,“诚信教育不可少”,部分孤儿在接受高等教育或职业教育时,因费用较高,申请过国家补助政策,助学贷款的还款需贯彻诚信原则,对孤儿实施诚信教育,告诫按时还清贷款,是对孤儿从小人格的培养。
2、实行孤儿慰问制度
慰问走访孤儿,既可对抚养孤儿的家庭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又可让孤儿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温暖,增强孤儿的自信心。在“六一”儿童节、“元旦”、“春节”等节日期间慰问看望孤儿,并利用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号召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帮助孤儿。通过开展“六一”活动,组织社会各界爱心人士认领孤儿并与孩子们一起过节,让孤儿感受到母爱和亲情。
3、树立优秀孤儿榜样
对成年大学生孤儿,应实行“以自助为主,以资助为辅”的方针,按照经济资助与精神资助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开展对孤儿的思想及心理教育,如向其宣传国家助学金贷款政策,开辟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在企事业单位拓展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可以利用暑假进企事业单位“打工”,一般来说两个月的工资可支付贫困生一学期的生活费,有特长的孤儿勤工助学可获得更高的报酬。同时,重视发挥优秀孤儿的榜样和激励作用,在开展资助工作中,应注重树立优秀孤儿典型,在广大孤儿中起榜样作用,举办优秀孤儿事迹报告会,定期邀请孤儿中学有所成、学有所用的优秀者讲述自己求学及成长中的奋斗史、成长史, 直观地给孤儿树立精神坐标——“孤儿并非弃儿,天生我才必有用”, 激励他们向大哥哥大姐姐前辈学习。榜样的力量可以激励年幼孤儿的成长,帮助他们找寻到人生的希望。
(四)从家庭层面上,完善家庭抚育模式
家庭抚养是实现失依儿童的社会化和福利社会化的重要方式,参照现阶段国际和国内其他地区做法,多倾向于开展家庭抚养,以改变机构集中供养中重“养、教、治”,轻心理和情感需求个性培养的状况。家庭给了孤儿一个相对稳定的成长环境,使孤儿在家庭方面的心理缺失上得到了补偿,强化了作为“人”的社会属性, 作为家庭成员,融入家庭的日常生活, 从而重新建立起正常的心理依恋,孤儿在家庭氛围中享受到家庭亲情关系的温暖,幸福感增强。针对我市散居孤儿调查中暴露出的问题,诸如单身男女抱养弃婴无户籍,监护人过世后托孤等问题,需要加强以下两方面,完善家庭抚养模式:一是对部分没有户口孤儿,审查监护人抚养孤儿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帮助协调卫生、公安部门给予办理出生落户手续,理顺抚养关系,保证孩子健康成长。二是对于无人抚养的散居孤儿和监护人无能力抚养的孤儿,重点摸查,可考虑涉外送养。此过程中,政府应搭建平台,积极利用互联网的信息传播优势,向社会各界寻求援助,把孤儿基本资料、图片制作成网页,通过互联网向外发布,寻求慈善机构及社会各界救助,帮助找到符合条件的家庭助养或收养。
三、总结
孤儿是弱势群体里的弱势群体,长期以来,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注多停留在物质扶助上,孤儿处于儿童青少年这个特殊发展时期的精神抚养、情感教育、交往需求较为缺乏,常常被忽视。台湾学者曾化源从马斯洛的需求层次出发,在社会福利体制范围内对青少年的需求概括为八类:一是获得基本生活照顾,家庭和社会应满足青少年成长过程中所需基生生活和养育需求;二是获得健康照顾,包括适当的身心医疗照顾和预防保健服务;三是获得良好的家庭生活,家庭是提供良好亲子关系和适当管教的环境;四是满足学习的需求,社会应提供青少年充足的就学机会和良好的教育环境;五是满足休闲娱乐需求,家庭和社会应提供足够的休闲场所和设备,并教导其学习良好的娱乐态度和习惯;六是拥有社会生活能力的需求,家庭和社会应培养青少年有关社会关系和人际交往的技巧、生活技能、适应能力和学习正确价值观等多种能力;七是获得良好心理发展的需求,家庭和社会应协助靑少年建立自我认同,增进自我成长的能力;八是免于被剥削伤害的需求,保障青少年人身安全、个人权益免于被伤害等权力。总体来说,吃、穿、住、行是与生存相关的需要,在保证基本生存权利的基础上,应更多的考虑孤儿的年龄段需求、人格的需求等,从孤儿自身需求出发,有的放矢制定孤儿救助政策,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方位开展孤儿救助的格局,推行“助学、助医、助困、助养、助业”,实现“政府主导、家族主体、社区关爱、社会支持”家族抚育模式,使包括所有孤儿在内的更多的困难儿童得到制度化救助,最大程度地保护孤儿身心,促进他们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