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地方人大在政治文明建设中作用的发挥第2页
时,还必须自觉一些,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人大各级党组织、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带头坚决贯彻党委的重大决策和意图,依法履行各项法定职权,包括落实好党委推荐到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需要依法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免的人事事项,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一致性,切忌出现“人民不要党要”的现象,真正将人民群众公认、德才兼备、真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的优秀人才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从而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提供组织保证。
三、关于地方人大在政治文明建设中作用发挥之保证的两点建议。
1、地方人大法定职权的履行存在着空置和缺位现象,迫切需要规范和归位。勿庸置疑,近年来地方人大在推进政治文明建设中,工作是卓有成效的,社会和人民群众是公认的。但也应该清醒地看到不足与差距,其中那些早已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职权和监督方式被闲置就是明例。有些地方人大至今还很少甚至还未有过质询、撤销、罢免的实践记录。应该作为的不作为不仅是失职,也是一种违法现象。再就是一些地方人大对自身定位在实践中还飘忽不定、把握不准、角色错位。有时片面地、庸俗地处理与党委的关系以及“一府两院”的关系,过多地、过深地参与了应该由党委、政府及司法部门承担的工作,裁判员变成了运动员,决定者沦为执行者,监督与被监督混为一谈。笔者建议:地方人大应该从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重新审视自身的工作,审慎用好手中的权力,努力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一是要正确定位。在我国的政治结构中,人大居于党和“一府两院”之间。一方面要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下,认真履行好宪法和法律的职权,不断提高对“一府两院”进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水平;另一方面,也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的关心以及“一府两院”的支持与配合,共同为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协调发展作出努力。二是要规范行为。要通过抓制度建设,进一步实现地方人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尤其要注意探索和总结地方人大在行权履职中怎样接受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方面的经验做法。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必将为地方人大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不竭的动力。
2、地方人大法定职权的履行存在客观条件和自身能力极不匹配现状,迫切需要改善与强化。目前,地方人大现有的客观条件,难以承担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这是不争的事实。机构设置不规范、领导人员老化、人员配备数量不足、工作条件难保障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的症结归结到一点,就是将人大当作了“二线机构”。再就是自身履职行权的能力也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目前,在一些地方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党员多非党的少、领导干部多基层群众少、年龄偏大的多年轻的少、文化程度低的多专业人员少、党政部门转岗的多较长时间从事人大工作的少等“五多五少”现象还较普遍。基于此,在政治文明建设中,要求地方人大发挥多大作用,就勉为其难了。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善和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一是从源头上把关,优化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并采取切实举措,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与行权履职的能力。因为只有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主体的他们整体水平提高了,各级地方人大作用的发挥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和可靠的保证。二是以较大的力度,抓好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坚持不懈地组织好他们学习政治、法律和人大知识,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能力,尤其是调查研究能力和议政能力。三是要用改革创新的思路,完善和强化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功能。如在代表选举中引入竞选机制、增强常委会专职委员的比重、聘请专家学者构建常委会的参谋智囊机构、省市级人大可设置专门委员会、较大幅度地增加县级人大常委会机关人员编制、地方各级人大经费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直接由国库列支、干部配备与使用与党政系统统一标准要求、剥离人大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为组织人事部门管理或由社会管理、变目前的上下级人大之间的指导监督关系为领导监督关系等。上述问题倘若逐步得到解决,地方人大将更加充满生机与活力,在推进政治文明建设过程中定能如虎添翼。
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