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第2页
执政党权威高度弘扬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有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是要靠依法治国,二是要靠建设高效廉洁的政府即社会各级管理层。人民政府应该在社会公众中有高度权威和公信度,管理层中的公职人员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是奉公守法、爱岗敬业、清正廉洁的真正的“人民公仆”,这是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阶层和谐、群体和谐以及人与人之间和谐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在现阶段,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在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过程中,各种社会问题易发多发,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不断凸显,在众多社会矛盾、利益冲突中间,大多数公众对社会腐败问题最敏感,反映最强烈,而腐败问题的直接话题往往指向“官员腐败”。正是由于少数政府官员及其他公职人员包括农村企业基层组织管理人员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从而不断导致和引发了大量基层农村村民、企业职工的集体控告上访事件,有的甚至导致刑事案件,妨碍了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进而影响了整个社会稳定,危害了经济建设发展。因此说,严重的腐败问题是当今最大的社会不和谐,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必须稳定有序,而政治稳定首先必须下大力气从铲除腐败抓起,从政府廉洁高效、官员勤政廉政做起。人民检察院作为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职能部门,肩负着义不容辞的重任。要以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果,昭示社会告慰民众。这是取信于民,争取民望,避免阶层间、群体间矛盾对立,实现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手段,也是消除和减少阶层与群体之间,最终人与人之间最大不和谐的渠道,同时也是检验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高低,工作是否有作为,作为大小的主要标志之一。在当今腐败现象还未有效遏制,重点单位、重点部门、重点岗位职务犯罪发案率较高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该坚持“二个突出”,即突出大案要案的查处,突出重点部门重点案件的查处,特别是瞄准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审批、不依法行政案件和司法机关有罪不究、重罪轻判背后的贿赂案件。在抓紧大案要案和重点部门案件查处的同时,积极探索开展和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新路子,以各种形式加大反腐宣传,以案释法,充分震慑犯罪,教育群众,提高公民依法治国观念,以扎扎实实的查处职务犯罪的实际行动和丰硕成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厦添砖加瓦。
(三)从依法处理好涉检、涉法上访案件角度,努力消除和化解社会矛盾,增强和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实现社会稳定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一个混乱秩序、动荡不已的社会,与和谐社会是格格不入的。作为检察机关,要坚定地贯彻执行党中央“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结合检察职能和各地工作实际,从战略高度深刻认识转型时期的各种社会矛盾,特别是当前发生在农村基层乡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矛盾。就目前讲,一个不争的基层矛盾现实是:不少农村村务财务不公开或者是半公开,假公开,公款吃喝,假公济私,少数乡村干部非法致富,或者靠钻政策和体制漏洞而暴得大利。一些行将倒闭或半倒闭,工人领不到工资的企业,往往是“穷庙富方丈”,以此引发出较多的社会矛盾,产生大量的群体性上访。所以依法处理好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涉法上访和其他控告申诉案件,是当前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环境的一项重要任务。要针对上访群众普遍不懂或少懂法律知识的情况,坚持“苦口婆心”做工作,想方设法息诉、罢访。同时检察机关应实事求是正确认识所办案件质量,对确实办错的案子,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痛痛快快该依法退款的退款,该赔偿的赔偿,避免当事人缠诉不止,导致工作被动。同时要加强与政府和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沟通,把检察机关处理好人民群众控告申诉、涉法上访工作纳入党委社会治安防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总体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