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法》宣传提纲
4月11日召开了全县《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动员大会,根据会议要求县人大常委会将于4月至5月对全县《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切实做好迎检工作,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局系统深入学习和宣传《行政许可法》,不断提升科学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着力打造高效、法制、阳光人事劳动部门。
一、《行政许可法》于什么时候发布实施?
《行政许可法》经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7月1日正式施行。
二、什么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是什么?哪些事项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具体包括六个方面:(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从事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是否具备特殊信誉、条件和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以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审定的事项;(五)设立企业和其他组织,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四个方面事项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能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手段能够解决的。
四、哪些机关的哪些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章只可以设定一年期的临时性许可。除此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五、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的法规、规章设定行政许可有什么限制?
有四个方面的限制:不得设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经营和服务;不得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有哪些?
有两类:第一类是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包括依法享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第二类是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
七、在行政许可活动中,公民、法人、组织主要享有哪些权利?
主要是申请权、陈述权、申辩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八、行政许可的期限有何具体规定?
行政机关必须遵守八种时限:(一)当场受理和当场许可;(二)受理阶段对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三)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延长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四)需要由两个以上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在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决定,需要延长的,经本级政府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五)按程序应当由下级审查,报上级决定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六)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的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或加贴标签、加盖印章;(七)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会召开的7日前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八)对于延续有效期的申请,在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前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延续的决定。
九、什么是对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吊销?
撤回,是对于合法的行政许可,在有效期间内,由于发生了国家的重大政策法律变化或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被许可人继续从事被许可的活动可能损害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依法撤回该项行政许可,并对被许可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给予补偿。
撤销,是在行政许可证照发放后,发现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过程存在《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各种违法或不当的情况,被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如果导致撤销后果的原因是由于负责审批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过错,并且撤销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向被许可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导致撤销后果的原因是由于被许可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以欺骗手段骗取许可,或以贿赂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其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吊销,是被许可人虽然合法取得行政许可,但由于其在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过程中作出了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被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吊销行政许可证照的行政处罚。
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如何追究?
行政机关中直接的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的以下行为,应当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责令改正或予以撤销;
(二)不履行法定的程序性义务,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的以下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并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追缴私分、截留、挪用的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谋取不当利益的;
2、符合法定条件的不许可,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许可,依法应当招标、拍卖而不招标、拍卖或者假招标、假拍卖的;
3、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标准和项目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依法收费的费用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害,行政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后,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追偿。
十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哪些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事项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撤销行政许可,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取得的行政许可事项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的特定活动的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超越行政许可范围;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依法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