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隐患整改年活动实施方案
市安全隐患整改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第六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部署,扎实做好我市“安全隐患整改年活动”的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好转,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统领,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巩固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成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推进煤矿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和瓦斯水患治理攻坚战,推进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夯实安全基础,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安全祥和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坚决杜绝3人以上事故,大幅度减少一般事故,事故指标控制在省控指标以下。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0%。
二、活动对象和范围
全市各类煤矿、道路交通、消防、建筑、非煤工矿商贸、危化、电力、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特种设备、城市燃气等重点行业企业。
三、活动内容
(一)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区县政府负责辖区内所有煤矿及其他各类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市安监行管部门负责对高瓦斯、高管矿井、水患及水文地质资料不清矿井、安全管理薄弱矿井的重点排查治理。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各级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建立隐患整改制度,严格做到隐患整改“五落实”,严禁企业带隐患生产。
(二)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1、完善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领导负责包保的安全工作责任机制。
2、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制度。
3、加强各级安全监管行管队伍建设,提升履职能力,实现安全执法程序化、规范化。
4、完善重大隐患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机制。监管部门和各类企业要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深入排查各类隐患并严格治理。
5、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及省煤管局提出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加强生产技术管理,加强生产现场管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劳动组织和用工培训管理,加强防瓦斯、防尘、防水、防灭火管理,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做好灾害防治,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三)加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1、严格落实矿井长入井带班、驻矿安全专盯等各项制度,强化现场监督管理。按照省政府29号文件规定,配齐煤矿驻矿专盯员,并由区县政府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工资。责任单位: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人事局。督办单位:市政府安委办。
2、加强煤矿瓦斯煤尘和水患治理。高瓦斯和高管矿井必须实现“三专”供电,必须于春节后、开工验收前完成瓦斯抽放系统建设。所有矿井必须配齐专职瓦检员、专职监控值机员、专职监控维护人员、上齐监控专线电话。必须实行采掘风动一体化。完善洒水消尘设施,在6月30日前彻底完成压风、消尘和通讯设施建设。加强煤矿水患治理,新改扩建矿井、水患井及水文地质资料不清矿井必须上齐探放水设备,制定探放水方案,严格落实逢进必探措施。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煤炭局、市安监局。
3、加大煤矿关闭整合工作力度,巩固我市落实关闭煤矿五条标准所取得的成果。列入技改整合的矿井,要按计划推进技改整合审批,尽快进入技改整合程序。坚决完成今年省政府下达的煤矿整顿关闭任务。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煤炭局、市安监局。
4、推进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改造。在煤矿开工前,确定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改造方案,年底前完成保留矿井监测监控系统改造任务。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安监局。
5、加强矿井采煤工作面上巷的管理,确保通风和行人畅通,采煤工作面实现全风压通风。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煤炭局、市安监局。
6、取缔落后和非正规采煤工艺,推广壁式采煤方法。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在小煤矿推行专用回风井、壁式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16号)规定,研究解决好各类煤层的采煤工艺问题,逐步实现正规壁式开采。在12月31日前,逐步取消木支护。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煤炭局、市安监局。
7、继续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定和落实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进计划。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煤炭局。
8、加强雨季防汛、防排水、防雷电工作,完善和落实各项措施,加强地面塌陷坑、泄洪渠道的治理。推进煤矿防雷电标准化建设,专项治理煤矿没有防雷电设施或防雷电设施不达国家标准问题,严格执行煤矿防雷电设施合格证制度。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市煤炭局、市气象局。督办单位:市政府安委办。
9、严把煤矿安全准入关。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的煤矿不准生产,手续不全的新改扩建矿井不准施工建设。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煤炭局、市安监局。
10、建立煤矿密闭管理制度。煤矿密闭必须按标准构筑并编号、登记、建档。对私开工作面的煤矿及负责人予以依法重处。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安监局、煤炭局。
11、建立煤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煤矿必须向从业人员发放带有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登记建档。对使用没有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的煤矿,由安监部门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安监局、市煤炭局。
12、完善煤矿风险抵押机制。煤矿开工前,必须按照省政府规定及时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或风险联保,否则不准开工生产。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安监局、市煤炭局。
13、落实煤矿工伤保险机制。煤矿必须及时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用,煤矿开工前,必须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否则不准开工生产。规范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安监局、市煤炭局。
14、加强煤矿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培训计划,确保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百分之百。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煤炭局。
15、矿井按规定上齐斜井人车,并坚持使用。现有井筒状况不具备上人车条件的矿井限期改造,无改造价值的由区县政府列入关闭计划。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煤炭局、市安监局。
16、矿井一律上齐标准的暖风炉,并坚持正常使用,解决矿井冻害问题,否则冬季不准生产。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煤炭局。
17、煤矿健全机电运输大型设备检测、检修、保养制度,保证设备运转完好可靠。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煤炭局。
18、严禁煤矿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煤炭局、市安监局。
19、突出“三超”和超层越界等15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煤炭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
20、继续保持打击非法井的高压态势。加强对非法盗采行为的巡查和监管。责任单位:区县政府、七煤集团公司、市林业局。加大对非法矿井的打击和查处力度,防止非法井死灰复燃。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
21、加大煤矿安全稽查工作力度。加强对各级安监人员的稽查,督促各级安监人员全面加强对各类煤矿企业隐患整改情况的安全检查,落实现场安全管理各项措施,并对各级安监人员在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倒查。通过稽查,促进煤矿企业按时完成隐患整改任务。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市安监局。
(四)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
1、严把石场开工验收关,对未取得开工验收合格证的石场,不允许开工生产,公安部门严禁供应火药。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安监局、市公安局。
2、继续加大非煤矿山的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加强动态安全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跟踪监督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安监局。
3、对新建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提高安全准入门槛,并按照“三同时”要求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把关。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安监局。
4、加快相邻石场的资源整合,组建规模企业,解决历史存在的相邻石场安全距离不够问题。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市国土局。督办单位:市政府安委办。
(五)强化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
1、加强对以煤化工为重点的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加大对化工企业的重点部位、重点装置、重点罐区、重点环节的隐患排查和巡查力度,严格落实隐患整改措施,确保按期限完成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市气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督办单位:市政府安委办。
2、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确保将化工生产企业的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安监局。
3、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管,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安监局、市气象局。
4、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储存环节的安全监管,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安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
1、尽快完成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组建,并按要求配齐应急救援管理人员。
2、以煤矿为重点,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全面提高我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3、完善我市生产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
以上工作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市安监局。
(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