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深入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县全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排查治理影响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乡镇、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实现到2010年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三、工作范围、内容要求
(一)排查治理范围:各乡镇、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部门、单位、场所及设施等;
3.超市、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5.易受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6.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排查治理内容:在继续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全员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特别是《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5号令)的宣传贯彻情况;
11.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12.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打击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实施,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四、职责分工
县政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牵头组织实施本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安监局)负责全县范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各方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一)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近年来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县城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及城市基础设施、城乡个人建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民爆物品经营、使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超市、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县经贸局负责组织实施工商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县交通局牵头,交警、路政、运管等单位参加组织实施全县道路交通及工程施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六)县科技和农业局牵头,县交警大队等单位参加组织实施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受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水利工程建设企业、单位、场所及水利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八)县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旅游景点等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九)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网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二)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三)县电力局组织实施电力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四)县气象局组织实施防静电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时间安排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三个时段进行:
第一时段(2月至4月):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抓紧整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务必于3月底前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也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
2.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安全管理,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严密防范重特大事故。
3.严把节日放假停产检修非煤矿山复产安全验收关,严禁停产非煤矿山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消除火灾等重大隐患,全面排查治理交通运输方面的隐患。
第二时段(5月至9月):围绕汛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针对这一时期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特点,把非煤矿山、隧道和其它地下设施,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威胁的露天采场和建筑施工工地,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河流等作为排查治理的重点,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加快治理和除险加固进度,确保汛期到来前整改到位,因工程或其他原因无法完成的,要加强监测,制定预案。
2.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特种设备等夏季事故易发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抓住容易引发事故的重大隐患,加大治理力度。非煤矿山要防冒顶、防爆破伤害,加油(气)站、危险物品运输要防火防爆、防泄漏防中毒,建筑施工要防坍塌垮塌,道路交通要防超载超限超速及疲劳驾驶。
3.加强对宾馆饭店、超市、旅游景点和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加以解决和整改,为县域经济突破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冬季雨、雾、冰、雪天气多发的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1.坚决查处生产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三超”行为,加大对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以掘代采、超层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火工品、烟花爆竹等的行为。
2.指导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道路交通运输防滑、防雾、防碰撞等措施。
3.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健全企业、政府两个层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监管监察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特别要全面落实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各乡镇及县级有关部门要在3月底前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贯彻落实到辖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二)突出重点,狠抓治理。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四个重点,即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段;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全国“两会”、汛期、“奥运会”期间、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资金投入,加快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安监局要统筹协调好联合督查行动,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巡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