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某县水行政执法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对某县水行政执法的调查与思考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汝城县经过建国以来几代人的不懈奋斗和艰苦创业,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灌溉、防洪、排涝和供水的水利工程体系,为全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汝城县位于湖南省东南边陲,与粤、赣两省交界,东邻江西省崇义县,南连广东省仁化县、乐昌市,西接湖南省宜章县,北靠湖南省资兴市、桂东县,素有“鸡鸣三省,水注三江”之美誉。全县辖管23个乡镇,309个行政村,土地面积2401平方公里,人口36.2万。汝城具有得天独厚的水资源,全县水资源总量22.57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资源总量18.64亿立方米,全县拥有河流696条,其中流域大于10平方公里的有77条,河流总长1766.2公里,全县河流呈辐射状,自东流入赣江,自南流入北江,自西纳入湘江。县内有浙水、沤江、滁水、集龙江、九龙江五条主要河流,构成发达河网水系。新中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大兴水利,目前,全县用于灌溉的山平塘1335口,总蓄水量1069万立方米,用于灌溉的水库48座,总库容7540万立方米。水能理论蕴藏量达37万千瓦,汝城是湖南省小水电装机容量最大的县,也是全国电气化县和以电代燃试点县,水电装机容量达25.13万千瓦,以水电为首要支柱的经济实现良性互动,水利水电事业兴旺发达。
但是,也还存在着不少与和谐社会发展不相称的现象,水资源浪费严重,水质污染危害生命和生态,水土流失加剧,河道范围内乱采乱挖和乱弃乱建而影响行洪与堤防安全,水利工程遭受破坏。如何开发、利用和保护好水土资源,保护好和充分发挥这些水利工程的效益,为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水资源安全和防洪安全保证,促进和谐社会发展,是当前水行政执法所肩负的历史重任。
一、水行政执法的现状
水行政执法也如同绝大部分行政执法一样,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经过了从无到有、从摸索到不断完善的过程,日益加强且取得一定的成效。
1、水行政执法队伍网络已基本形成。根据水行政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行政监察工作章程》,汝城县水行政执法机构及人员从无到有,从零乱到逐渐规范,队伍素质也在不断提高,逐步适应执法的需要。,成立县水政监察大队,到目前已形成了乡镇水管站和主要工程管理单位有水政监察员的水行政执法网络,现全县共有通过培训上岗的水政执法人员68人。全县水政执法人员在学习中提高,在锻炼中成长,严格按水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依法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加大,执法行为不断规范。
2、水行政法律法规宣传取得成效。为了不断增强全民的水法律意识,汝城县水利部门逐年加大对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每年抓好3月22日世界水日和3月22日至28日中国水周的宣传活动,进行了形式丰富多彩且声势浩大的水法律法规宣传。召开有关领导和各届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县领导进行电视讲话或政府刊物上发表专题文章,县水利部门组织宣传一条街宣传,出动宣传车到城乡流动宣传,悬挂大量横幅、条幅甚至彩球,张贴宣传标语,印发各类宣传资料,还在电视节目中插播宣传标语和专题片,并在汝城县政府公众网开辟水行政执法专栏。同时,注意集中和平时宣传相结合,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宣传和面上水利建设宣传相结合,正面宣传和重点水事案件的反面宣传相结合,力争扩大宣传面和力求取得宣传效果。
3、水行政审批逐步规范。随着全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涉水行政审批逐渐增多。不仅有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审批,而且有涉水(河)建设项目的审批;不仅有采砂许可审批,而且有取水许可审批;不仅有排污口设置审批,而且还有建设开展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这些行政审批和许可,从农村到城市,涉及到社会的许多方面,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经过这几年的工作,水行政许可窗口已建设到位,逐步实现了从不规范到规范,真正做到了依法审批,依法行政。
4、水事违法案件得以查处。县水行政部门近年来加大了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案件涉及水利工程破坏,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乱建、乱弃、乱挖,违规开采砂石和取水,不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造成水土流失,拒不缴纳水资源费、采砂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等行为。案件查处中坚决克服管理就是收费,执法就是罚款的不良现象,做到文明执法、依法办案,以保护水土资源,实现和谐社会建设为已任。为了保证法律的严肃性,敢于碰硬,敢于办大案,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二、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汝城县水行政执法工作,尽管经过多年特别是近几年来各方面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依法行政和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有着较大的差距,存在的问题与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尽管全县水行政执法的网络已基本建成,但有的虽有牌子但机构并不完善,人员较杂,职能不清,什么事都要干,而真正用在水行政执法方面的精力不够。且办案装备设备难到位,办案基本无经费,使执法工作难以较好开展。水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全县缺少正规的法律专业人才,绝大部分是半路出家,是通过培养或自学后从事执法工作,有的人员本来就文化知识水平不高,既无法律知识又无水利专业知识,钻研业务的自觉性也不高。此种状况产生原因是对水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认识不到位,从而对水政执法工作重视程度不高。
2、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尽管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真正了解的人特别是掌握的人非常有限。水利部门人员,应该不仅需了解而且应该掌握,才能去宣传和坚持依法行政,但还有很大一部分人并没有掌握,甚至其水法律意识可能也不高。对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宣传水法律法规的工作还做得不够,领导不了解,要争取他们对水行政执法的支持就会相对难度要大一些。应把水行政执法服务对象作为水法律法规宣传的重点对象,主动上门进行好宣传,做到送法上门的工作有待加强,不能要求也不可能做到他们都是已经学好了水法律的专业人士。之所以会如此,其原因是水法宣传工作创新能力不够,对宣传工作的作用还认识不够。
3、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有待加强。水行政执法作为行政执法,其手段不可能像司法部门那样过硬,在以前的水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部门协作不够难以执行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执法,业主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照常可以立项实施,建设中造成大量水土流失也不能处理到位,没有建设好水土保持设施照常竣工投产,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基本没有实施到位。对一些乱建、乱倒、乱挖,甚至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现象也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现场处理到位,待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按程序已过数月,难以及时处理到位,处理效果不够好。出现此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工作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工作思路不开阔。
4、水利部门内部和上下配合有待加强。水行政执法从无到有,从起步到不断完善,有时权责不分,甚至利益关系造成水利部门内部和上下配合难到位。有的水利工程管理因为不是执法主体,有时对该管的事不去管,造成可以避免的水事违法案件,有时无权也审批,造成水利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被动。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越级行政、越级审批,应该处理的案件又不主动查处,被动时又推诿给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时有时内部不沟通,明知涉及几个方面的审批都只办理了一个方面,给服务对象带来工作难度,甚至认为已经办理而再办理未办事项;有时也存在越权办事,越俎代庖现象,致使管理、监督不到位。产生此现象其原因所在于大局观念不强,部门甚至个人利益作怪。
三、搞好水行政执法的对策
汝城县水行政执法自起步至今在不断加大力度,但任重道远。为了保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必须进一步强化水行政执法。搞好汝城县的水行政执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1、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水行政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行政监察大队建设,做到机构完善,职责分明,配齐配强水政监察人员,有条件的要赋予相对独立的经济权,创造条件配备齐全水行政执法装备和工具,保证办案经费充足,当然也必须是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水政监察队伍是贯彻落实水行政法律法规的基础,是开展水行政执法的前提,必须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水政执法队伍。
要把政策水平高和文化水平高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同去充实到水政执法队伍,坚决杜绝把水政执法队伍作为安排闲杂人员场所的做法。创造条件通过公开、公平、择优的用人机制引进具有正规学历的较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认真搞好岗位培训和日常的业务学习培训,使水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好水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提高水政执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同时使水政监察员在执法实践中锻炼,提高自己的执法办案能力和驾驶复杂局势的能力,通过学习提高,通过办案锻炼。要加强对水政监察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以增强执法的工作责任心和危难意识,做到能者上、平者下、违者出。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水法律法规意识。水行政执法是否到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是否到位。只有宣传到位才能社会认识到位,才能领导支持到位,才能执法工作到位,才能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到位,才能人民群众遵法守法到位。宣传要分四个层次,一是水利系统内部各级全体人员特别是水政执法人员首先自己到位,才能较好地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才能去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宣传,在深度上不是了解而是熟悉。其二是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宣传到位,只有使他们了解了水法律法规,才可能来理解和支持水政执法,才可能办事和决策中有水法律法规的理念,防止工作上出现被动。领导也不可能是生而知之,只有我们的主动宣传才能让他们了解和有印象。其三是要重点向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行政执法相对人进行宣传,如我们对其他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懂得十分有限一样,尽管有的人会去熟悉但不可能会去掌握,应该送法上门,做好宣传。其四是要向全社会进行宣传,除了采取传统的电视、报纸、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