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调解组织建设调研报告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十八大报告这一论述为拓展人民调解领域,延伸人民调解触角,探索建立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指明了方向,同时,建立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也是推进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全覆盖工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有效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纠纷的重要抓手。
一、xx区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建设的做法与成效。
近年来,随着我区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和区域经济社会的跨越发展,社会生产生活都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各类矛盾纠纷数量逐年上升,尤其是劳动争议纠纷、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环境污染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等专业性纠纷引发的群体性纠纷不断增多,虽然人民调解在化解以上专业性纠纷中一直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这些矛盾纠纷总体来说是属于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纠纷,长期以来主要依靠其主管部门的行政调解、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等途径解决,严重牵制了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精力,同时也浪费了大量行政资源、司法资源和财政资源。如何提升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独特优势,为党委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显得尤为重要。鉴于此,从2008年开始,我区就积极探索在矛盾纠纷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建立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在化解专业性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一)探索建立医患、交通等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与传统的人民调解组织相比,虽然在组织性质、工作原则、工作方式上基本相同,但在运作模式、工作机制、人员要求、基础保障上有较大差别。从2008年起,我区选择在医疗、交通、劳资、物业等纠纷相对突出的行业(领域)建立行业性调解组织,同时,这些部门积极性也比较高,调解组织建立后,在化解专业性矛盾纠纷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部门和行业的发展与稳定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据统计,2010-2013年,全区相关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调解的矛盾纠纷占当年全区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总数的46.4%、%、39.3%、28%、34.9%。
实践证明,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在化解特定行业(领域)矛盾纠纷中作用不可替代,单一传统的人民调解有向专业化、规范化、联合调解的发展趋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成效也日益显现。
(二)加强部门间的联动协作,共同推进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的建设运行。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是建立在某一行业(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因此,我区加强相关单位之间的互通协调、紧密配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首先是成立由双方或多方单位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的指导协调小组,共同商定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的组织架构及工作体系,便于实际操作;其次是共同商讨制定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落实具体工作措施;第三是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指导管理工作。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的建立及作用的有效发挥,使大量的矛盾纠纷从涉事单位分离出来,节约了相关单位的行政资源,减轻了其工作压力和负担。
(三)强化保障措施,提高调解水平。为确保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的有效运行,我区逐年提升对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人、财、物的保障水平,目前,全区各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有专职调解员86名,其中大多是行业中退休的专业人士,专业知识水平较高,调解纠纷的能力较强,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也有了较大提升,区司法局还通过“计件奖励”、“以奖代补”等形式,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专项补助,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二、推进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人民调解社会认知度不高,相关部门重视程度不够。虽然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在调处化解专业性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有不少群众对其缺乏认知,出现矛盾纠纷时,往往选择上访或者诉讼。同时,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的建立运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支持配合,只有这样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才能发挥作用,取得实效。今年,为加强我区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的建设,区司法局积极与教育、建工、台办、妇联、住建、城管等部门沟通协调,但是少数部门对建立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缺乏认识,工作主动性不够,推进工作进展缓慢。此外,省、市要求500人以上的企业需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单靠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这项工作难度很大,需要由人社局、财政局、工会等部门支持配合,共同推动工作开展。
(二)调解员队伍的年龄结构及稳定性问题。目前,全区现有的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调解员队伍大多是各行业(领域)的退休人员或聘用人员组成,在结构上呈现“两头多、骨干少”的特征。由于专业性纠纷调解一般难度都较大,成功调解一起纠纷可能会花上几天甚至几十天的时间,对于上年纪的退休人员往往力不从心,而聘用人员大多因工资待遇低留不住人,这对调解员队伍的稳定性构成严重的影响。同时,由于多数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是近年来新设立的,调解员中新人较多,既具有专业知识,又有调解知识和调解技能的人才少之又少。
(三)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经费保障不到位。在经费保障上,各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的各项经费都是由司法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筹集,或由司法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向区政府申请专项经费,这种保障措施具有临时性和不稳定性。同时,由于经费来源不同和部门之间的考核差异,专职调解员的工资差距较大,影响了专职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建设的几点工作建议。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是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和完善,对于化解特定行业(领域)的矛盾纠纷具有独特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特定行业(领域)设立专业调解组织,组建一支既懂法律和政策,又善于调解的专业化调解员队伍,就是要通过人民调解的形式,切实做好特定领域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突发事件的防控工作,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诉讼之外,减少因矛盾纠纷调解不及时而引发矛盾纠纷激化、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当前,伴随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诸如劳动争议、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物业管理、校园伤害等具有行业性、专业性特点的矛盾纠纷凸显,并已成为影响我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因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现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难以很好地承担调解工作,必须建立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专门从事特定行业(领域)矛盾纠纷的调解。应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强化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出台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建设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机构、制度及保障机制,形成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落实,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各方力量广泛参与的行业性专业化调解工作格局。
(二)将推进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建设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政府执行能力、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要切实担负起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建设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建设顺利推进。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推进过程中,要切实解决本行业专业调解组织组建、运行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应将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建设纳入综治平安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加强检查考核,确保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建设取得实效。
(三)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调解员队伍。各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应由3-9人组成,设主任1人,可设副主任若干名,每个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至少有2名以上的专职调解员,调委会成员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推选产生,必要时,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可指派1-2名专职调解员参与调解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的调解。专职调解员既要精通法律,善于调解,擅长做群众工作,又要具备相关行业专业知识。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注重吸纳政法战线退休人员、行业技术人员、优秀大学毕业生以及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加入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行列,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提高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四)以财政保障为重点,着力加强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的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是一项公益性的社会事业,提供的是公共服务。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各级各类调解组织的管理指导部门,只具备指导服务的职能,对于新建的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的工作经费,没有能力承担,从而就影响了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的建设和发展。2007年,市财政局、市司法局联合转发了《省财政厅、司法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通知,文件中要求各区县结合实际对专业性调委会的工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要将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为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健康发展提供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