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国税部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研究及对策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滥用职权,或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的要求,而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它有以下几层含义:一是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我们通常所指的干部。二是其行为必须与行为人的职务密切相关,也就是利用了职权,没有利用职权的犯罪,不是职务犯罪,而是其他刑事犯罪。三是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所谓作为就是法律规定不准这样做却这样做了,并且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就构成了犯罪。它是一种故意犯罪,就是明知故犯,如贪污贿赂犯罪。所谓不作为,是法律规定应该这样做而不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后果,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是违章、失职造成,是过失犯罪。总之,这些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预防是事先进行的防范工作,采取措施达到事先防备的目的。那么,职务犯罪预防就是调动社会上的一切积极因素,运用各种手段,采取社会性和专门性的预防措施,限制、消除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以达到防止、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目的。
它有三层意思:一是职务犯罪预防是以对职务犯罪原因和条件的调查研究,科学分析为前提。二是职务犯罪预防的目的是专门性的活动。又是综合性活动,需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系统工程。必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常抓不懈,才能达到预防的目的。即“九个字”:不想犯、不能犯、不敢犯。首先,通过政治思想教育,执法理念教育,宗旨观念教育等一系列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依法行政的大局意识,克己奉公的公仆意识,思想上自觉筑牢反腐大堤,自己不想犯罪。其次,不同行业、不同部门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自觉堵塞管理上的漏洞,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制度办事,不给任何人犯罪的机会,使广大干部职工不能犯罪。第三,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加大查处力度,对顶风作案、贪赃枉法的腐败分子予以坚决惩处,并及时开展警示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不敢犯罪。
一、基层国税系统常见的几种主要的职务犯罪及其构成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主要有:(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侵害的对象是限于公共财物。(2)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国家干部。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如临时工。(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4)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了3个月未还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1)其客体是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共财物的占有权与使用权(但不是所有权)。(2)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便利,私自将经手,管理的公款挪作个人使用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自己职务上经手、管理或主管公款的便利条件。它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挪用公款罪有三个具体表现形式: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它不受三个月时间和是否归还为限制。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非法活动的它不受数额和时间限制,一经挪用构成犯罪。(3)本罪的主体是也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同时行为上主观上具有归还公款的意图。否则为贪污。
3、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行为。(3)其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4、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构成要件;(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是单位犯罪。(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3)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职责的廉洁性。侵犯的对象是国有资产。(4)主观方面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5、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要特征是客观上表现为不履行职责或超越职权的行为。
6、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7、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第404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的,应该立案:(1)为循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者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收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有上述二种情形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8、徇私舞弊出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刑法第405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以发售,对不应该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对不应该给予出口退税的给予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抵扣不应该抵扣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有上述二种情形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的执政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党担负的历史任务发生了深刻变化,基层国税干部队伍状况发生了深刻变化,在国际和国内、历史和现实、经济和社会、党内和党外各种因素综合作用下,基层国税干部身上滋生不正之风的现实危险性在增加,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甚至社会上贪污贿赂泛滥,职务犯罪增多,统称为腐败现象。腐败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私利,侵犯公共利益,腐蚀、破坏现存社会关系的行为。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腐败现象对一个国家的政治和精神文化的发展具有致命的危害。侵蚀着社会结构的每一个环节,涉及社会各个领域。我们党和国家一贯清楚地认识到腐败的严重危害性。时刻重视反腐败斗争,指出反腐败“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我们也应从加强宣传教育出发,推行法制,实施监督,着手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首先,党和国家在战略上已大力推进中国的政治现代化进程。现代化建设是一个国家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全面发展的进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不等于经济现代化的价值压倒一切。如果政治现代化和政治民主、政治效率、权力结构科学化等没有相应的发展,经济增长创造的财富很可能成为腐败分子的囊中之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中央进行了以放权为主的权力体制改革,集中力量下移,地方和企业有了更多的自主。但应清楚的看到,传统的权力结构并没有相应的调整,由过去的中央集权,变成现在的大大小小的缺乏制约和规范的小集权。国有资产在增值,却因小集权中经营权、管理权的滥用而大量流失。有的贪官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成千上万,甚至过亿。严峻的现实告诉我们,必须坚持经济和政治协调发展的指导思想,经济现代化的同时,加速政治现代化的进程。我们每个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都要正确看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积极推进政治现代化进程,走在反腐败斗争的前列,推进国有经济廉政高效运转。
其次,完善权力体制,强化制约监督。腐败表现为权力的滥用。中央已从权力体制和结构的改革上下功夫,用民主和科学的原则调整权力体制,改革过分集权的弊端,并建立系统严密的权力监督机制,用制度和行之有效的监督来遏制腐败。一是加强行政审批权和财政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二是加强了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三是用人上实现考察、考核与民主推荐相结合,并实现公示制度,从而用制度保证行政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作为基层各单位、各部门应从易发职务犯罪的关键环节入手,进行深入地剖析和研究,发现问题,掌握规律,研究对策。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从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特点出发,不断探索实施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的途径和办法,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权力运行制度,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职务犯罪问题。
第三,加强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不断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的教育,全面提高党员干部综合素质,夯实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基础。运用先进人物、模范事迹,理想信念教育广大党员干部,从思想上解决好参加工作是为了什么,当了干部应该做什么,将来身后留下什么的问题。提高广大党员干部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特别要强化中层以上干部的教育和管理,要求中层以上干部按照党章和党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