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求法官与当事人谈话艺术的谈话艺术
汝州市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一等功荣立者郭天立,97年审理一起煤矿承包纠纷案件时,一方当事人为了胜诉,就手提炸药包对郭扬言,如打不赢官司就和他同归于尽。郭天立先后几次做他的思想规劝工作,不仅没有任何效果,该当事人反而变本加厉地将一家老小带到法院住了下来,并再三威胁要立即判他胜诉。在多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郭天立直言奉告他:扰乱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你用炸药包和我同归于尽,我是维护法律的忠诚卫士,你是与人民为敌的罪犯,有胆量你现在就点炸药包,我动都不会动。你有理我会还你公道;你没理你就是用枪对准我的头,我也决不会说你有理。该当事人看着郭天立义正辞严,就匆匆提着炸药包走了。事后郭天立通过认真审理查清了案清,判决该当事人胜诉,他心服口服,万分感激,逢人便宣传自己鲁莽,法官公道正派。
某法院审判员于某在审理一起财产纠纷案件时,因对一方当事人张某态度蛮横,恶语相加,双方发生争吵和撕打,于某和张某双双住院治疗。该案易人审理后,仍按于某原来的意见审结,张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但于某却因违反中政委的“四条禁令”受到了行政处分。
这两个事例反映出一个问题:人民法院审判一个案件,只要适用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能否可以说圆满结案,已形成了一个合格案例?随着全国法院自98年以来开展的“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和“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活动,这个问题已经得到了答案,那就是:人民法院审判好每一起案件,不仅要确保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而且要结合个案实际,认真负责地做好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思想工作、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以及诉前、诉中、诉后服务工作,做到办案效率、案件质量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每年人民法院都要审结成千上万起案件,其中绝大多数经过人民法官们尽职尽责地不懈努力,取得了案件质量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但其中也不乏适用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满意、不服判息诉者,究其原因往往是主审法官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只注重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而不注意结合案件实际,认真负责地做好讲解法律、疏导规劝工作所致。由此我想到了依德治国,想到了讲求法官与当事人的谈话艺术,想到了依德治国与讲求法官与当事人的谈话艺术之间的必然联系。笔者认为:在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并举,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提高法官个体素质,讲求法官与当事人及人民群众的谈话艺术,以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语文交流手段从事各项审判活动,对于确保案件质量、扩大办案效果,从而推动依法、依德治国进程大有裨益。
一、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语言交流,对审判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一,法官与当事人的语言交流是审判质量的外延。众所周知,从接待、立案、调解、审判到送达、宣判、执行等各个环节中,法官都必须同当事人进行语言交流。表面看来,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定纷止争,即裁决案件--消除纷争--化解矛盾,这样,人们往往只注重案件的裁判质量和履行效果,亦即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有效,裁判结果是否正确,执行是否有力等,而忽略了法官与当事人谈话这一重要的审判外延。勿庸讳言,在审判实践中,导致案件当事人对法院或法官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意见和反映,往往不是案件裁决本身,而是法官与他们的谈话态度和谈话水平。因法官与当事人的谈话方式、谈话态度、谈话水平出现偏差,从而制约和影响案件质量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而导致节外生枝的后果概括起来主要有:一是案件本来可以提前审结,而超期结案;二是本应调解处理的只能判决解决;三是当事人怀疑法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四处上访告状;四是一案刚结,派生案窦生;五是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但双方当事人均不满意,对法官意见很大;六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殴斗等大的冲突。发生了上述这些问题,势必影响法院审判质量。
其二,法官与当事人的语言交流水平是审判质量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当事人诉讼心理方面分析,当事人到法院参与诉讼,当然首先想到的是努力打赢“官司”,维护自身权益,但审判活动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可能一到法院就知道案件的胜败,他们是通过参与审判活动,特别是通过与法官的交流和沟通,来判断案件成败的。再者,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法院是明断事理、高深莫测的万能执法部门,法官是执法权威,法院的主宰,因此他们有什么事情都急切地想给法官诉说,正象病人找医生看病一样,唯恐病情讲不清、讲不透,贻误了病情,这样,法官自然而然地成为当事人的“审判太阳”和“希望信赖之星”。在审判活动中,法官无意说出的一句不利于自己的话,就可能产生“一石激起千层浪”的反应,更不用说态度傲慢、语言粗暴,当事人自然产生抵触情绪了。可见,法官与当事人的语言交流同样是案件质量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官办好一个案件,决不单纯是把好程序和实体处理关,同时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审判心态,运用规范谈话方式,讲求谈话艺术,才能以不变应万变,牢牢把握主动,优质高效地审理好每起案件。
其三,质量互变规律在法官与当事人语言交流中的运用。辩证唯物主义认为:量和质是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量变是基础,质变是结果,没有量的积累,就没有质的飞跃。法官与当事人的语言交流是各项审判活动的载体,法官与当事人的逐次谈话构成了量的个体,量的个体汇聚即量变势必导致质变,即制约案件质量。因此,法官把握好与当事人的每次谈话交流,讲求语言艺术,注重谈话效果,力求语言交流在优质、有序状态下进行,才能确保案件质量。
其四,化解矛盾,消除隐患才是纠纷终结的标志。案件审理程序的终结并不意味着个案矛盾和隐患的彻底消除,只强调结案率而不注意化解矛盾、消除隐患,只能使人民法院背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因此,法官在办案中、办案后都必须认真负责地做好诉中法制宣传、规劝疏导,诉后回访考察、延伸服务,变当事人参加诉讼过程为学习法律、法规过程,使当事人变赌气、一争高低的最初想法为心平气和、“化干戈为玉帛”的最后结果,让他们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心服口服。
其五,从法制化程序很高的欧美国家来横向分析。他们已经建立了以法官为中心,以审判职能为中心的法院。党中央早在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就提出了“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的目标,十五大报告又进一步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欧美的一些法制健全的国家对法官要求很高,从法官的知识水平、执法能力到言谈举止规定得近乎苛刻,法官按照严格程序,在公众关注下履行最终裁决使命,法官举止大方,言语规范,气宇轩昂,给我们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那么,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加紧进行,随着依德治国方略的实施,人民法官必须全面提高自己的个体素质,讲求与当事人谈话这一执法综合素质的外在重要表现,才能担负起时代和法律赋予的历史使命。
二、确立良好的审判心态,是规范法官职业语言的基础
剖析法官与当事人谈话引起多种不良后果后,不难发现,关键是法官没有真正具有良好的审判心态。作为一名新时代的人民法官,不仅要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审判理论,具有较强的审判能力,同时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正确的审判心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一方面,我们既然选择了人民法官这个神圣职业,就要立志为审判工作奋斗终生,通过为民排难解忧、为社会化解矛盾、惩恶扬善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另一方面,为司法工作献身这一大目标是通过我们审理好每起具体案子,一步一个脚印去实现,我们只有从细微处做起,从办案的各个环节认真负责地干起,注意量的积累,才能实现质的飞跃。
良好的职业道德观。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上层建筑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官是特种部门的一种特种职业,有位老法官说得好:“想发财致富就别来当法官”。人民法官必须树立包括清正廉洁、公正无私、勤政为民、文明接待、优质服务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攀比、不索取,讲服务、讲奉献,诚挚待人、以情感人,以理服人。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人民法官做好新时期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三个代表”的核心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它既是对广大党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我们广大法官的鞭策。人民法官是人民的公仆,履行为人民撑腰作主、伸张正义、惩处邪恶和法律服务既是人民法官的义务,也是权利。因此,从具体案件抓起,从一言一行做起,舍身处地为他们考虑,伏下身子,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从而不辱使命,赢得他们的敬重和信任。
宽广的胸襟。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每年都要审理多起案件,接触为数众多的当事人,当事人中不乏素质高、懂法律、主动配合者,但也存在少数心存偏见、素质不高者,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有宽阔的胸怀,有“大度能容天下难容之事”的肚量,时刻想到自己的职业和责任,凡事须冷静沉着,不与当事人争高低,通过自己耐心讲解,不厌其烦地劝导,用真情感动人、以理服人,从而博得他们的理解和配合。当然,对于个别要挟或无理取闹者,在教育规劝无效的情况下,应依法果断采取拘留、罚款乃至逮捕等法律手段,以正视听,维护法律的权威。
避免或减少情绪波动。受外界事物的影响和制约,有时法官会因事烦心出现情绪冲动,在审理或接待当事人过程中不由自主地溢于言表。因此,法官发现自己情绪波动时,暂时不要与当事人接触交谈,尽量分散自己对烦心事的注意力,平衡自己的心态,尽快走出情绪冲动的怪圈,心平气和地接待当事人,切忌把冲动情绪发泄在当事人身上,收到事倍功半甚至不良效果。
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和权利。到法院诉讼的当事人有法官熟悉者,也有与法官萍水相逢、素不相识的人,法官在与他们交谈时,应该扪心自问一下:假如是自己的亲朋来告状应诉,自己应如何对待他们?!自己如果是当事人,想让什么样的法官主审自己的案子?!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权利,不仅应体现在庭审中,而且应体现在审判活动的方方面面中。
三、规范谈话用语,讲求交流艺术,把握谈话主动权,使语言交流在有序、优质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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