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非法小矿重特大事故透视
自1995年底至1998年6月短短两年半时间里,某区接二连三地发生了8起重特大煤矿事故,死亡矿工214人,伤18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650万元。其中五七煤矿“12.10”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工人79名;沙石岭第三煤矿“4.6”特大爆炸事故,死亡矿工55名。这些重特大事故震惊全省乃至全国,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和河南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一个人口不足10万、范围不足33平方公里的产煤区,连续发生如此之大、之多的重特大事故,给刚刚起步的某区蒙上了一层浓重的阴影,以煤炭业为支柱的该区经济受到了重创。事故牵动万人心,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对此作了重要批示,省委、省政府多次专门研究,市委、市政府痛定思痛后,亡羊补牢,雷厉风行地在全市范围内掀起了声势浩大、标本兼治的矿业秩序整顿工作。血的事实、惨痛的教训再次向我们发出警示:
依法办矿是根本,安全生产大如天,合法和安全永远是煤炭生产的主题。
透视之一:无证违法办矿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1997年10月25日,某区张庄村杨应信个体无证独眼煤矿,因风量不足造成瓦斯爆炸,当班32名工人全部遇难身亡。省政府已经对间接责任人员予以严肃查处,参与村办无证煤矿的该村支部书记、煤炭公司经理,与该矿私订协议、私自供电的当地供电所所长,均受到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区煤炭局有关负责人、工商分局局长等人也因管束督促不力,分别受到记大过、严重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杨某等人也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处。
在该区发生事故所涉及的10座煤矿中,除五七矿属区办集体煤矿外,其余9座皆为无证、一证多井或证照不全的村办及个体小煤矿。1992年该区境内拥有小煤矿287座,1997年底猛增到551座,这些星罗棋布的众多小煤矿中,证照齐全且符合安全标准的仅有16座,无证的178座,其余357座小煤矿属证照不全或达不到安全规程。然而,那些证照不全,甚至无证井、独眼井,连基本办矿条件都不具备的个体小煤矿,还是风风火火地生存下来,而且大有星火燎原之势。究其原因,根本的一条就是行政主管部门和矿管部门顾虑重重,整顿措施不到位,以致于无证违法经营的小煤矿越整越多。该区因煤立区,因煤兴区,煤炭业尤其中小煤矿是该区经济的惟一支柱,全区经济建设与煤炭行业盛衰息息相关,矿兴区兴观念深入人心。然而这种无可厚非的观念逐渐被扭曲变形了,该区多数人长期认为:经办小煤矿决非易事,跑贷款,凑资金困难重重,还要承担风险,挖煤交税发展经济,依法把花费巨资办好的小煤矿彻底摧毁,就会掐灭一个个经济增长点,把发展个体经济的小煤矿主逼上死路,从而影响本区经济建设。“只要多出快出煤,什么办矿手续、有关法律法规理应让道。”这一观念,被更多人乃至主管部门和矿管部门领导所默认。无证违法小煤矿久关不停还有一个深层次的原因,那就是行业主管部门重收益轻管理,认为小煤矿越多收益越大,甘冒失职、渎职和急功近利等天大风险,默认了违法矿井的存在。正是在这种奇怪观念和失职渎职行为主导下,几百座无证煤矿历经多次矿业秩序整顿而复生,越办越红火。无证违法办矿不仅是重特大事故的根源,也使国家的资源受到严重破坏。坐落在该区内的两个国家级大型统配矿和两个省级统配大矿的煤田,因小煤矿的蚕食而频频告急,1992年原煤储量为2.5亿吨的该区大有资源枯竭的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已明文规定: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办煤矿企业,必须持有“三证一照”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依法生产经营;未取得“三证一照”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地方政府强制停产。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法》第343条以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办矿或者进入国家规划矿区采矿等作了专门规定,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位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这些新规定为无证违法开采者亮出了法律红牌。8起煤矿责任事故案件,基本上都有行业主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这一重要原因,所有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已经或必将受到党纪、政纪甚至刑事处罚。难道只有等到发生重特大事故,才能回到动真抓实、依法治矿上来吗?!
透视之二:安全生产大于天,生命财产重如山?
《煤炭法》第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四十一条同时规定:“在煤矿井下作业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无法排除的紧急情况时,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新《刑法》第134条规定:“矿山企业的职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区发生的“10.24”和“12.10”
两起煤矿重特大责任事故,案犯正好倒置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导致惨案一发再发。
该区赵岭工业煤炭公司二矿一井系独眼井,擅自与梁洼矿务局许坊矿贯通,违章利用大矿乏风生产。1995年10月24日,该矿矿长田成,副矿长李松山、李长生,接到许坊煤矿反风通知后,3人匆忙开会商量,在撤人还是继续生产一事上争论不休,拖延了井下工人撤出的时间,造成井下15名当班工人一氧化碳中毒身亡。3人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和三年。此事故刚发生两年,噩运再次降临到该区的骨干企业──区办五七集团煤矿工人兄弟头上,事故原因与前者有近似之处。1997年12月初,该矿井下瓦斯超限,急需停产通风。该矿生产负责人为了多出煤、节约开支,把安全生产弃之脑后,仍组织工人冒险作业。12月10日,井下工人掘进爆破引发瓦斯大爆炸,当班79名工人遇难身亡,此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之中。个体小煤矿无视安全法规会导致煤矿重大事故,大矿不顾安全抓生产,会酿成更大惨祸。透过这两起重特大责任事故案件,不难看出:安全重于生产,煤矿生产没有安全做保障就成了盲目冒进,无异于图财害命,国法不容。如果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主弦,完全可以避免发生类似这样的重特大责任事故。
透视之三:哄抢煤田,自食恶果。
该区段岭煤矿四井矿长陈中正,为了越过该矿戊组煤采到韩庄矿务局边角已组煤获得暴利偷偷指挥工人越界开采。1997年5月19日,当班工人误把进煤巷道与大矿废井贯通,井下4名当班工人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陈中正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判刑一年。无独有偶,在距离“5.19”煤矿事故不到一年时间,越层越界哄抢资源酿成了更大惨案。石龙区沙石岭煤矿五井、六井和梁马煤矿二井,系三个挤在一处、互相贯通的无证小煤矿,三个利欲熏心的矿主,为了争夺煤田发生矛盾。1998年4月6日,一方矿主竟然用巨额炸药炸堵采区,引发三矿同时爆炸,酿成死55人、重伤6人的惨祸。案发后,该犯罪嫌疑人畏罪潜逃。
《煤炭法》除了规定煤矿企业不得越层越界开采,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安全的危险方法采矿作业外,还规定对采取这两种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严厉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两个小煤矿矿主以乱采滥挖、追逐财利开始,以受到法律惩处结束,搬起石头砸了自己,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某某爆炸罪名成立的话,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正应了“多行不义必自毙”那名俗语。
透视之四:未经培训即上岗,事故发生难预防。
《煤炭法》规定:煤矿行业属特种行业,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依法培训持证上岗。然而该区一些小煤矿主,明知不经培训的工人井下作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为了省下一些培训费用,置国家法律和人民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强行指挥工人冒险违章作业,致使此类重大事故屡禁不止。
该区高庄村工业煤炭公司十九矿矿长王太政,自己未经培训上岗指挥生产,还让不经培训、不懂业务的工人李全立当电工。两人合伙用铜丝替代烧断的专用保险丝,强行送电生产。1996年10月21日,终于导致井下巷道电缆负荷过大着火,引起梢木、坑木大火,当班9名工人有7名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王太政、李全立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二年缓刑三年。“10.21”事故发生不到五个月,1997年3月20日该区山高刘杰联办煤矿再次发生瓦斯爆炸事故,21名未经培训上岗的工人,到瓦斯检查流于形式的井下作业,一名工人违章检修矿灯,引发瓦斯爆炸,21名工人无一生还。矿主刘杰被依法判刑四年。这两起事故给那些“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煤矿企业负责人敲响了警钟,煤矿特种行业必须依法生产,照章行事,切莫存侥幸心理,稍有麻痹大意,祸患无穷。
透视之五:管理棚架,村级煤炭公司名实难符。
某区辖区只有11个村和两个办事处,没有乡级建制,区委、区政府直接管理各办事处和各村。为了加强对煤炭生产的管理,1991年该区在主要产煤的8个行政村建立了村级工业煤炭公司,各个小煤矿以“某村公司某矿某井”的名义,实行集体领导、集体所有制经济,意在因地制宜,划片管理,然而村级工业煤炭公司没有能够发挥应有作用。一方面,各个小煤矿名义为集体煤矿实则仍是个体煤矿;另一方面,村级煤炭公司负责人受地方本位主义影响,重收益轻管理,有的直接经办小煤矿,区煤管部门的指令和部署很难通过村级煤炭公司落实。近年来发生的多起煤矿重大事故与村公司督促检查不力有一定关系,但矿管部门又必须通过这一中间环节,从而造成了人为政策管理棚架,这也是煤矿重大事故频发的一条重要原因。撤消村级工业煤炭公司这一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加强区煤炭、矿管部门力量,实行直接有效监督管理,是减少祸患的一条重要措施。
发生在某某区的这批重特大事故案件带有普遍性,但愿全国大小矿山企业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能从这些事故案件中切实吸取教训,依法办矿,依法安全生产,依法治矿,切实避免各类重大责任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