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办年度工作总结
国资办工作总结
区国资办作为履行全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的办事机构,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部署下,切实履行国资办的职责,全力做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最大限度盘活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本年度内,我办完成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区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国资监管
1.制度建设方面。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和重庆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文件的相关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完成了《江北区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起草修订工作,并于8月由区政府颁布施行。该细则的颁布,建立起新的区属国有资产监管模式,规范和加强了对区属国有资产的监管。
2.资产清查方面。在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密切配合下,顺利完成了全区206家行政事业单位,33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清查工作,目前正在开展进一步的资产核实认定。
3.国资监管信息化方面。国有资产监管对监管内容和动态管理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据此我办开展了国资监管的信息化,专门研发了一套集数据收集、查寻及存储的国资监管软件,提高了工作效率,强化了国有资产监管的力度。
4.国资公司换届工作。完成了国资公司董监事、总经理换届工作,组建了新一届国资公司董监事会。
5.市场改制上市工作。目前正在联系银行贷款亿元用于亩土地的解押;已会同处在区纪委、区审计局监督下以比选方式选择确定为观农贸改制上市的财务顾问和辅导机构。
6.机关单位搬迁方面。原区级机关搬迁后,现大部分单位的办公房已移交开发商;各单位搬迁后闲置的办公家具、空调等资产调拨调配部分单位后,在区纪委的监督下,由原占有单位和我办共同处置完毕。新闻中心、建委安管站、教委招办等单位,待新办公室装修好后才移交。在年底前移交有困难的单位有:华新街派出所和刑警六支队、看守所、工商局。
未入驻行政中心的部分单位的办公房,按区政府意见原则上都安排进了;民政、劳动、残联等入驻社会服务中心,社会服务中心的装修由我办牵头负责,目前已在招标,预计12月中旬开工进行装修。
二、加强对经营性房产租赁监管力度,使租赁收入超额完成预定目标
1.区国资办对门面等经营性资产的租赁经营进行了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租赁合同已到期的门面等经营性资产实行公开招租,并加强了对门面、写字间等经营性房产的租赁管理和空置房产的招租宣传力度,确保出租率达到以上,收益达到最大化。截止今日,已实现租金收入万元,提前超额完成年初制订的目标任务。
2.根据管理实践,对租赁合同规范性文本进行了修订,加强了对租赁活动流程、审批程序的规范和严格执行,并对部分单位越权从事经营性房产租赁活动的行为进行了清理和纠正。
三、严格遵循国有资产处置的市场化要求和“三公”原则,进一步加大资产处置力度
区国资办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法规进行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截止今日,已实现资产处置收入亿元。其中:从广场收回亿元;厂资产处置收入万元;厂拆迁补偿收入万元;所拆迁补偿万元;拆迁补偿万元;拆迁补偿万元;小区安置房处置万元;过渡费万元;地块首期整治费用万元;收回置地部分欠款万元;收回公司所欠土地费部分款项万元;房产拆迁补偿收入万元。
另外,区的补偿已谈妥按万元/亩计算,预计收回万元,正报区政府审批。
在资产处置工作中,我办严格执行中央及重庆市关于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法规制度,严格履行评估、审批、交易程序,做到了依法、有序的从事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严格规范国有产权的转让,保证资产处置的“公开、公平、公正”。所处置的资产,如肥皂厂、社区服务中心地块等,都按相关规定进入市国土交易中心实施“招、拍、挂”,或进入市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
四、积极配合“追债组”工作,使得追债工作超额完成年初目标
我办继续加大追债力度,积极协助“追债组”的工作,截止目前,配合追债组已追回现金万元,超额完成预定目标万元。
五、加强干部员工业务培训与行风学习,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廉政建设水平
我办继续开展国有资产管理业务培训,坚持对内部人员每月安排一次业务培训,培训主题紧紧围绕国资监管、产权交易、财务管理、合同管理等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点热点,进一步提高了全办职工的业务素质。
按照区委区府的安排部署,本年内我办牵头组织了行风评议专项工作,以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在工作中,我办成立了专门工作机构,先后制订了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等一系列规章文件,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我办决心以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把国资监管工作推向深入。
总结区国资办的工作,既有显著的成绩,也存在着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国资办全体干部职工将继续在区委、区政府及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立足现实,再接再励,为我区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建设“创意、实力、宜居、和谐”而努力奋斗。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