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思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结构、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生活方式等多样化的趋势日益明显,流动人口、下岗职工、非婚生育、再婚人员等特殊人群大量增多,广大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对自身的生命质量、生育质量、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些都给做好新形势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一、实行依法行政在计划生育工作工作中的必要性
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提出的根本要求,是十五大确定的治国方略。依法推行计划生育,不仅是计划生育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且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的政治任务,对于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计生队伍的良好形象有着重要作用。计划生育原有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是在长期计划经济的大环境中形成的,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和社会制约措施来实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已不适应形势的要求。坚持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对于促进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依靠法律的严肃性、管理的规范性解决行政管理中的随意性、盲目性,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规范管理和优质服务,树立计生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加强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提高计生人员的法律水平和整体素质,引导教育人民群众增强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维护正常的生育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用法律手段调整和理顺相关部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以实现对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的综合治理,从根本上保证控制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稳定低生育水平目标的实现。
二、推行依法行政,必须着眼于3个加强
多年的工作实践表明,只有把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首位,依靠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计划生育工作才能真正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只有最大限度地努力帮助育龄群众她们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才能达到使其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目的。
1、加强各类培训,提高计生干部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
搞好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核心问题是加强行政执法,而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取决于计生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如果计生干部不懂法,就根本谈不上很好地去执行。因此应该把提高计生干部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作为依法行政的切入点,把计生干部的政治学习、业务培训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一要抓好政治培训,认真学习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准确地领会其实质。同时,要利用业余党校和人口学校等阵地对基层计生干部进行宗旨教育、人口理论和基本国策及基本国情的教育,并深入开展以“三讲”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树立计生行业新风。二要抓好业务培训。除了组织计生干部认真学习《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七个不准”的规定等计划生育专业法律及行政规章。还要聘请法院、检察院、司法等专业法律执法人员辅导学习《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收养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培训,提高了广大计生干部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增强了计生干部的服务意识和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自觉性。
2、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育龄群众的知法、守法意识,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
要充分借助广播、板报、专栏、明白纸、传递袋等多种宣传载体,通过计生专题文艺演出或举办短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学习班等多种形式,开展集中和进家入户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以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力度,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以及“三优”、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保健知识等,使其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这样,既可以教育育龄群众,又能提高育龄群众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强化育龄群众的责任感,使其在计生管理中,逐步由“被动接受”向着“主动参与”方向转变。
3加强联合执法机构和队伍的协作,加大处罚力度,维护地方法规的严肃性。作为地方法规,《条例》和《办法》都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但从近几年的实践看,由于机构队伍和人财物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造成执法状况十分苍白无力,使地方法规受到严重挑战。有鉴于此,必须设立常设联合执法机构,以公安为主,劳动、计生、城管、街道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各办事处(管区)设立分支机构和足够数量的巡检队伍,加大日常巡检力度,进行综合执法,以增强人们自觉遵守法规的意识,确保地方法规的严肃性和全面实施。
通过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要形成一种全新的社会氛围,如:在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综合管理法规的规范下,使全社会的单位法人和自然人都知法、懂法、守法;自然人在有了到外地暂住念头的同时,即刻就想到必须到目的地要办暂住证;要办暂住证,必须在动身前办好、带齐户籍地所应出具的包括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在内的全部证件、证明和材料。否则,就是不合法和违法。当流动人口想方设法、千方百计、主动办理暂住证之时,也就是依法行政管理达到大治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