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局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好我乡耕地资源,遏止破坏耕地、违法乱建的行为,根据市国土资中发[]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乡境内的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相关规定,向主管单位、职能部门进行用地报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本村建设规划,充分利用旧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边丘陵坡地,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利控制线范围、道路退缩范围及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房、严禁擅自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房。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房原则上为原拆原建,如因地质灾害等原因必须异地新建,应签订旧宅基地交由社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处置的承诺书,其旧宅基地复垦后由经济社无偿收回予以处置。
第五条建房前必须与取得资格证的工匠签订建房协议,协议应包含施工安全方面内容。施工单位或承包工匠应为施工工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技术标准
第六条建筑标准:建筑房屋需按7度以上设防,沿公路建房的应一致朝向路面,并与公路平行修建。
第七条沿公路建房的,乡道建筑控制线不得低于10米,村道及社道建筑控制线不得低于5米,建筑控制线内不得修建栏杆、围墙等设施。
第八条在集镇上建房具体标准详见《乡人民政府关于集镇规划范围内建房的规定》(乐迎府发[]6号)文件。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经济社工作职责:对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初审,经村民小组讨论并公示,在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社长签字后报村民委员会审核;负责村民建房过程中的施工监督与安全管理;协助村民委员会及乡国土办开展与农村建房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对经济社上报建房申请进行审核并实地调查,调查无异议后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或村支部书记签字后上报乡国土办;负责对村内建房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立即上报乡国土办;协助乡国土办开展与农村建房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乡国土所工作职责:对村民委员会上报建房申请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等工作,并在审查合格后报上级部门审批;负责乡内建房的巡查监管等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超过批准面积建房的,超占部分按非法占地论处。
第十三条村民获得建房许可后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村民新建住房后,未履行原有住房拆除协议的,由乡国土办依法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乡国土办及村、组应加强对农民建房过程的巡查与监管,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乡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