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局效能监察明查暗访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效能监察工作,进一步规范明查暗访工作,提升明查暗访工作质量和效果,推进依法治税,实行依法行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明查暗访工作是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对干部队伍监督的有效方式,是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明查暗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总要求,主动查找政风、行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进一步提升全局人员的执法、管理和服务水平,树立求实创新、勤政廉洁、团结拼搏、争创一流的良好行业风气。
第四条明查暗访工作要坚持“党组领导、分级负责、随机抽查、客观公正、教育为主、违纪必究、规范管理、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明查暗访的对象为全局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明查暗访工作具体由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明查暗访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执行政策和依法行政方面的情况;(二)税务公开和事务公开方面的情况;(三)服务承诺和服务质量方面的情况;(四)工作效率和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五)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执行方面的情况;(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精神文明创建方面的情况;(七)其他需要明查暗访的情况。
第七条明查暗访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拟定方案。根据当年中心工作,针对需要落实和整改的事项以及纳税人反映的焦点和热点问题拟定明查暗访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二)开展工作。明查暗访工作可采取看、听、问、拍照、摄像、录音、问卷调查等多种方法进行,必要时可采取暗拍照、暗摄像、暗录音;
(三)写出报告。明查暗访结束后,检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写出有情况、有问题、有建议的专题报告,向局领导汇报;
(四)情况通报。监察室应在局领导批示后及时将明查暗访情况在本单位进行通报,并抄报上一级国税机关。对明查暗访中发现和查处的问题应下达《明查暗访整改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一份留存备查;
(五)情况反馈。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下达《明查暗访整改通知书》的单位或部门进行反馈;
(六)立卷归档。工作结束后,监察室应认真梳理图、像、文、表等原始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归档,保存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年,有重大整改事项或涉及违纪情况的,保存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年。
第八条明查暗访既可以结合有关工作进行,也可以作为专项工作进行。作为专项工作组织实施的明查暗访,原则上一年不少于一次。同时把明查暗访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内容进行统筹安排。
第九条明查暗访工作中发现有严重影响国税形象的、严重影响政务环境的、或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和当事人实施责任追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情况特别恶劣的,在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事件,要追究领导责任。对严重违反党纪、法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接受明查暗访的单位或部门要积极配合明查暗访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凡弄虚作假以及对明查暗访工作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从严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明查暗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做到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如实反映明查暗访情况;严格执行廉政纪律,不得接受被查单位的吃请、红包、有价证券、土特产等;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到该说的时候不说。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监察室要把明查暗访工作作为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来抓,不断创新和改进明查暗访工作的手段,提高自身素质,确保明查暗访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局党组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