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方案第2页
件及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开展相应工作。五、奖惩
(一)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奖惩制度,考核结果在全县通报。
(二)获得安全生产考核先进单位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轮台县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牌,同时给予物质奖励。
(三)受奖单位,奖金中的20%用于奖励责任书签订人,其余部分由单位奖励有关人员。
(四)经考核被评为合格的单位,不奖不罚。
(五)经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由县人民政府在全县进行通报,同时给予与先进单位奖励金额相同的经济处罚。被罚单位,罚款中的30%由责任书签订人承担,其余部分由单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单位行政正职须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做检查。
(六)被罚单位的罚款于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30日内上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罚款不得用公款报销。
(七)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取得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合格单位的,一经发现确即视为不合格,并通报批评;除已发奖金如数退回外,另按奖金额加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