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切实抓好测绘实施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测绘工作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抓好全市测绘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测绘工作的重要作用
测绘工作是政府公共管理、社会经济发展及城乡规划的基础和保障,对于确保各项建设活动定位基准的统一性和可靠性、实现资源共享、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的测绘事业有了一定发展,在完善市、县两级测绘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基础测绘建设水平,加强测绘统一监管和提升测绘服务保障能力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然存在统一监管薄弱、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短缺等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作配合,为测绘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推动测绘事业加快发展。
二、完善测绘行政管理体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发〔〕30号、川府发〔〕7号和《四川省编办关于明确市(州)、县(市、区)测绘管理机构和职能等事项的通知》(川编办〔〕39号)有关精神,加强县(市、区)级测绘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工作。各县(市、区)测绘行政管理职能由县(市、区)规划和建设局承担,县(市、区)规划和建设局可增挂县(市、区)测绘管理办公室牌子,并明确1名部门领导分管测绘工作。县(市、区)规划和建设局应确定相应的内设机构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确保有机构负责、有人员办事。要解决开办经费,用于配置必要的工作设施,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其履行职责,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三、加大测绘工作统一监管力度
(一)凡在我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测绘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取得测绘作业证并办理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在实际测绘作业中,应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
(二)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测绘市场统一监管,认真开展测绘单位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加强测绘资质动态管理,做好测绘资质的复审换证工作。加大测绘行政执法力度,既严格市场准入,又充分发挥市场的调控和竞争作用,推进测绘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严厉查处无证测绘、超资质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侵权盗版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加强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测绘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社会监督。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传播、使用地图以及侵犯地图知识产权的行为。强化测绘成果保密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保密安全管理,加大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对无测绘资质仍在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要限期依法完善测绘资质手续;对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完善测绘资质手续的,要依法查处。
(四)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监管。重点加强对房产测绘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测绘质量监督。各级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房产测绘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的准确性、面积测算的依据与方法、是否到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切实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对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合格后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四、加强测绘成果管理
(一)严格执行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制度。凡在我市开展测绘作业活动的所有测绘资质单位,必须按照《四川省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办法》和《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关于认真搞好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资测管办〔〕7号)的要求,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先到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并取得相应的《四川省测绘项目备案通知书》,方能从事测绘活动。
(二)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项目,属政府投资测绘项目或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单位应依法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无偿汇交目录。在市内县级(含)以上城市1:500-1:大比例尺地形图覆盖区域内进行改变地形地貌、地物、架线埋管等建设活动的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竣工测量成果资料副本无偿汇交给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以及时更新;否则,有关部门对该工程不予竣工验收。
(三)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财政资金的基础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采取政府投资、单位投资、社会投资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基础测绘的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四川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34号)的要求,将基础测绘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基础测绘规划的落实,提高基础测绘保障能力,逐步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那一世范文网
五、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保护好测量标志是所有单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检查、维护、保护工作,将测量标志的保护经费纳入县(市、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建立测量标志的委托保管制度。任何单位、个人在发现有危害、破坏测量标志活动时,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及时报告标志设置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任何单位、个人在生产和建设活动中不得破坏测量标志。在生产和建设中确需迁建测量标志的,必须依法报批后方可迁建,且迁建所需费用由迁建单位(个人)承担。对举报破坏测量标志行为、保护测量标志的有功人员,可视情况给予奖励;对蓄意破坏、损坏或保护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和领导者的法律责任。
六、加大测绘人才培养力度
加大测绘人才的培养力度,鼓励、支持通过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在职培训等方式培养、引进测绘人才,并通过职称评定获得相应的测绘专业技术职称。加强测绘职业资格管理,稳步推行注册测绘师制度,逐步提高测绘队伍整体素质。坚持“科技兴测”,运用先进的测绘高新技术装备和先进的科学测绘手段提升测绘成果水平。加强测绘执法队伍建设,配备充足的测绘执法人员,选送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学习,提高测绘执法队伍能力水平。
七、加快城市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清理改造工作
认真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城市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清理改造工作的通知》(资府办函〔〕81号)精神,加快开展市内县级(含)以上城市建立的各类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清理改造工作。对审查符合国家测绘技术标准的坐标系统,要择优保留1套;对重复和废弃的坐标系统,要予以清理废止;对不符合要求的坐标系统,要拟定改造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必要的改造,并按程序报批。坐标系统的清理改造和报批工作完成后,凡在我市市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只能利用市内县级(含)以上城市经批准建立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不得再擅自非法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否则将依法予以查处。
八、加强统筹协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把测绘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确保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市级各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测绘工作。各县(市、区)要加强测绘工作宣传,特别是抓住每年8月29日《测绘法》宣传日活动的有利时机,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测绘法律法规和测绘工作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测绘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