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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范文 发布时间:2017/11/5

市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调研报告

市贯彻实施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调查报告
——市政协工会界、妇女界联合调查组
为及时了解我市贯彻实施《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进展情况,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召集市直相关单位的部分工会及妇女界别的委员,在市政协常委市总工会副主席让青、市政协常委市妇联副主席陈凤的带领下,于8月18日—24日分别深入到市直相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园林和杨市等地,就各地贯彻实施《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开展了调查走访和问卷座谈活动。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状况
(一)全市宣传贯彻新《规定》的概况。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今年3月8日正式颁布施行,市总女工部翻印下发500本新《规定》单行本,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举办培训班、新《规定》讲座,组织女职工认真学习,通过广泛宣传新《规定》内容,促进了经营者全方位了解《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条款,女职工全方位知晓个人应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与此同时,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迅速行动,积极开展平等协商、修改女职工专题集体合同大行动。江汉油田管理局工会将于9月份出台规范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实施细则,将措施细化,使其更具操作性和强制性。从区域看,西城区比园林城区的执行力度要大,效果也好于园林城区。
(二)全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卫生费落实情况。
今年4月份《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发放女职工劳动保护卫生费的通知》(鄂财行发[]10号)与《规定》配套,明确规定女职工卫生费每月不少于20元的发放标准,市总工会迅速拟文转发,但市财政迟迟没有转发执行。目前企业基本落实到位,但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卫生费没有一家落实到位。市远达公司、金澳科技、晶鹏纺织、永安药业、华润化肥、制药、潜龙药业、亚利服饰、江赫医材、仙桥化工等企业工会通过和行政协商,根据文件精神对女职工专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所属1224名女职工卫生费已调至每人每月20元,极大维护了女职工特殊利益,深受广大女职工的好评。
(三)全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现状。
调查情况表明:全市90%的企业负责人对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保护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对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有一定了解,比较重视女职工的生理特点,未安排女职工禁忌的劳动岗位,没有违反女职工“四期”保护的现象,基本能尊重女职工的政治地位。90%的单位能够每年组织1-2次女职工妇科病的查治,办理生育保险99家企业,共计5423人。有条件的单位还为女职工购买了《女职工重大特殊疾病保险》。去年全市此项参保女职工达1.2万人,占全市女职工的30%。为12名患妇科癌症的女职工办理了理赔,赔付金额12万元。
在男女平等同工同酬执行方面,企业好于机关事业单位。调查表明:99%的女职工认为企业在男女同工同酬方面执行情况良好。无同工不同酬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而变动工作,遭到辞退、解聘或转为待聘人员的现象。但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女职工的权益没能得到充分保护,表现在人为将女性离岗退养年龄由55岁提前到47岁,不少50岁的女职工没有享受在职期间获得“三五”干部的政策待遇,而是提前离岗。而男性在50岁都享受到了“三五”干部的待遇。在机关事业单位里推荐任命干部,没有体现男女同龄同待遇。
在女职工禁忌劳动执行方面,调查情况偏好。各单位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良好,99%以上的单位能遵守不安排女职工从事四级劳动、井下作业、有毒有害工作,以及一切不适合妇女经期承担的高空、低温、冷水和三级强劳工作。未安排不适合的劳动和四级体力劳动,占被调查人数的100%;未安排有毒有害工作的禁忌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占被调查人数的98%。
在女职工的孕、产期保护方面,行政事业单位好于企业。有90.8%的怀孕女职工能够定期进行产前检查,80.2%的女职工产前检查计入劳动时间,60.1%的女职工反映对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申请休假获准后,按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的75%的休假工资,而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执行的是100%的工资。86.2%的女职工反映孕、产期能享受90天带薪产假;78%的女职工反映婴儿满周岁前单位按规定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97.8%的女职工在哺乳期没有被安排上夜班或延长劳动时间。但33.3%的女职工哺乳期满后回单位上班,因企业保留的原岗位有困难而导致岗位发生变动。
在女职工健康检查方面被调查企业已经形成制度化、常规化。每年定期妇科检查的占100%,其中每年检查2次的占20%,90%的企业女职工反映单位按月发放卫生费或物品。而被调查的行政事业机关中,没有按月发放卫生费或物品的占100%。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开展的妇科检查仅局限于查环查孕,不能及时对妇科病进行全方位检查。据市妇联调查数据,在开展的“女性健康行动”对全市农村妇女病普查中,发现普查对象患病率高达46.9%。据某机关对妇检情况统计分析,妇科病患者达到了80%以上。以市中心医院为例,该院430名女职工,占全院人数的60.4%,每年参检率80%以上,3月8日体检350人中,有10%的女职工患有妇科病。妇女健康状况令人担忧。市妇儿工委办执行《湖北省妇女健康行动计划》对全市妇女病普查情况5月30日数据表明:应普查29万人,实际普查15.478万人,妇女病患病率比增加了3.6个百分点。与市中心医院6月30日统计的妇科病住院人数统计相吻合,如元至6月因妇科病住院人数699人,比去年同期的526人增加171人,患妇科病的住院率,同比增长32%。
(三)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现状
调查情况表明: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较好的,这类企业约占85%,主要为原国有企业转制的非公有制企业,如制药集团,由于这部分企业的经营者对国家关于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了解的比较清楚,女职工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该企业改制作为上市公司后,女职工占明显的强势地位,80%的员工是女职工,中层和高层管理中女职工占多数。与女职工全部签订了劳动合同;开展了平等协商,依法签订了保护女职工权益的专项集体合同,结合本企业实际出台了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一系列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措施和办法,被调查的18家非公有制企业都能做到对怀孕28周以上女职工调整适宜的工作,每天给予一定工间休息时间,不安排加班或从事夜班劳动。二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一般的,这类企业约占12%。这部分企业经营者对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也能为女职工办一些实事,企业与部分女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养老保险。不安排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低冷工作,怀孕女工不安排上夜班等落实的比较好。三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较差的,这类企业约占3%。这部分非公企业多为规模小、流动频繁、女职工少,这类企业的经营者不太关注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生产环境劳动条件比较差,没有具体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办法,女职工有时超时工作加班,女职工生理特殊情况下也难以享受照顾、休假或减少劳动量等待遇。对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中有关女职工权益保障等内容并不太在意,认为无所谓,这些女职工多为农民工、临时用工。
二、原因分析
(一)执行主体因素。从调查反映的情况看,在目前状况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能否真正落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行者的素质。一方面不少非公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的经营者,素质偏低,短期劳动合同成为企业规避承担女职工生育成本的最好办法,在用工上有意避开女职工的生育期。另一方面由于工作强度大,很多女职工从优生优育考虑,怀了孩子都自动选择放弃工作。在工资分配上,纺织、服装等行业大多采用计件制,有些女职工为了完成定额不得不超时劳动。在这类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条款很难得到落实,而在行政事业单位,女职工的处境劣于男同事。一是承受的工作压力大,同样的工作,女职工更认真仔细对待;二是承受的心理压力大,有来自社会的舆论,有来自家人的责备,有来自同事的排挤;三是身心疲惫的女职工不在少数。如某机关在连续几年的健康检查中男同事的整体身体状况都好于同行业的女职工,该单位女职工占30%,而30%的女干部中竟然有2名癌症患者。不少单位健康普查中患癌对象多为女性,女性患癌症率高的原因在于女性比男同事承受的工作压力更大,有的单位负责人多为男性,他们要么歧视女性,要么安排女性繁重的工作担子,使部分女干部身心明显受到了损害。从市妇联对各地的女干部摸底情况看,机关女干部、女代表、女委员的比例不高,副科以上女干部仅10%。如果47岁女干部退职继续执行,恐怕比例还要降低。
(二)社会环境因素。法制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遭阻的现象依然存在。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我市部分企业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生产经营面临一定困难。出现女职工待岗、下岗及女农民“回流”现象,政府相关部门和工会为解决城镇职工就业再就业做了大量工作,但在解决就业的同时如何注重保护职工特别是女职工的权益强调不够。其次,缺乏舆论监督。对部分企业不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现象和行为,很少有人去谴责而是见怪不怪,习以为常,使不执行国家法规的老板感觉不到舆论的压力,我行我素。再次,女职工社会地位、家庭地位尚还有待提高。尤其在各种媒体的宣传方面,力度有点欠缺,没有从真正意义上提高人们对男女平等这一意识的认可程度。某些时候仍然存在性别歧视和家庭暴力。女性赖以生存乃至竞争的社会环境有待于进一步优化。
(三)政策因素。虽然作为省政府的329号令下发各地,并于3月8日正式实施,省总工会与省财政厅也下发了配套文件,但市总工会的转发文件在财政局滞留,一直没有转发,致使行政事业单位在执行女职工卫生费方面落后于企业。
(四)工会的监督力度和妇联的维权力度。随着工会组建力度加大,工会对非公企业实现了全覆盖。但是如何在这类企业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维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还是需要研究的课题。少数非公企业的工会干部、女职工干部担心丢岗位,不敢如实反映女职工的真实情况。她们盼望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坚决查处违规行为,促使国家保护女职工劳动安全法律法规的全面落实,同时也希望上级工会采取过硬措施,帮助企业女职工说话。
(五)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非公有制企业的女职工大多数来自农村,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不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特别是流动性大的餐饮、服务行业的女职工自身不愿办保险,主要是办社会保险除了企业交纳外,职工个人也要配套交纳,跨地域不能续转,因而认为还不如将企业交保险的钱发给自己合算。有的女职工担心提出“特殊保护”会使自己在职工竞争中处于劣势,为了保住一份来之不易的工作,“自愿”放弃保护,如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查按规定应视作上班,哺乳期女职工每天有两次共一小时的哺乳时间,非公企业的女工干部反映,即使企业有规定,可以算作工作时间,但女职工一般都是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产前检查或哺乳,很少有女职工在上班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和哺乳的,有的企业缺乏配套的硬件投入。
三、几点建议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亟待修改。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历经20多年,我国的劳动用工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应加速修改完善,增强针对性可操作性。如:由于该《规定》缺乏法律责任条款,使其约束力大打折扣。加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专业性强,缺权威性检测机构,使执法人员难以掌握等。此外建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增加明确女如工劳动保护工作的主管、协管和监管部门相关条款。增加工会依法和企业签订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和合同违约责任的条款,以明确工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作用。
(二)推动生育成本社会化,按《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女职工的特殊性,在于其不仅是物质财富的生产者,而且还是人类自身的生产者。人类的发展进步,与女性的生育密切相关,由此生育不仅仅是家庭、女职工个人和企业的责任,而应是社会的责任。既然生育是社会责任,那么生育成本应当由社会承担。目前的法规,事实上造成企业用女工越多,负担越重,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随着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完善,逐步实行生育费用由国家负担,必然会有效降低就业的性别差异,改变女职工多的企业负担过重的不合理情况,使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从源头上保证女性就业更为顺利,方可实实在在维护女职工劳动保护权利。生育基金与医保政策存在相悖之处,不利于基层执行。按省政府329号规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2条“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该规定与我市现行的相关文件精神不符,有待更好地完善。
(三)社会联动,督促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落实。首先工会、妇联、劳动等部门要联手加大对相关法律(规)的宣传贯彻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形成有利于女职工保护维权环境。人大、政协、工会、妇联及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尤其要加大对《湖北省女职工保护规定》的视察,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力度,把企业执行女职工保护政策作为劳动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督促企业守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强化社会保障职能,督促企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五险”,为女职工劳动保护各项政策的落实解决后顾之忧,为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起推动作用。建议工会加大协调推进力度,推动(鄂财行发[]10号文件落实),市妇女工作领导小组将女职工保护工作开展日常检查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中,纪委和监察部门要发挥监督作用。
(四)发挥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作用,提高女职工依法维权意识。当前要进一步完善区镇、街道,社区、企业,村三级工会组织网络,最大限度地把女职工、女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在用工单位实行工会依法和行政签订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全覆盖,源头参与促使女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要定期为女职工检查身体,每年1至2次,形成规定和制度。纪委、妇联、工会等有关单位组成监督专班定期进行检查、督办。工会联手相关部门对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履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以及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中,完善和调整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条款。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进一步提高女职工的自身素质,引导女职工知法、懂法和守法,依靠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进一步优化女性生存发展的社会环境。首先是各级组织要真正把女性的生存发展问题纳入议事日程,引起足够重视。其次是社会舆论要自始至终不能放松正确的引导。对于某些歧视女性或家庭暴力的现象要严肃处理。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和曝光力度,推动全民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识。同时要教育女性自尊、自立、自信、自强,以自身努力实现社会价值和人生价值,树立良好的社会和家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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