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制度建设的意见第2页
设定以下事项:设立或者变更、撤销行政审批事项;设立或者撤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但物价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价格管理职能的除外);设立或者变更、撤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强制检测、申报制度,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商品,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商品和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四)严格程序,切实规范制度建设。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凡是以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统一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政府领导签发;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不列入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政府领导也不予签发。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法制机构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发布,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要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开性。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依法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专家意见。
(五)坚持“立改废”并重,完善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年度清理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于每年年初对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那些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尤其是有关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与行政许可法精神不一致以及不利于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废止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制定部门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发布执行。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测评和绩效评估制度,对涉及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前要开展绩效评估,实施后要开展实施效果测评,并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六)强化监督,建立和完善制度建设责任制度。以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与政府法制机构通力协作,做好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各部门应当对提交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有关依据、材料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部门提交虚假、过时的依据、材料和资料,导致规范性文件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难以实施的,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制度,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公告制度,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法定形式定期予以公告。对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有关县市区政府和部门要认真研究,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对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可向社会公示该文件无效。
制度建设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制度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支持他们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和监督,切实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为构建和谐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