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坚持党的领导理念经验材料第2页
证明,在中国这样一个深受封建主义传统影响的、有着十三亿人口的大国,建设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必须有步骤、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只能使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既谈不上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也谈不上依法治国。
其次,要认识到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体现着国家的性质和方向,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要表达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接受人民的监督。为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必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衡量一个国家民主程度的高低,公民对选举的参与程度和选举方式是一个重要的标尺。从参与程度来看,我国实行的是普选制度。从选举方式来看,我国实行的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制度。各国民主制度是在各国自己的土壤上生长起来的,是本国历史发展的产物。因此,只可以借鉴,不可能照搬,更不能作为衡量各国民主化程度的准绳。
第三,要认识到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必须树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党的领导要体现在依法治国的全部过程中,即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党的领导,并通过党组织的卓越工作和党员的模范作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2、正确认识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的关系。
政策是一定社会集团为实现一定利益或完成一定任务而确定的原则和行为准则。任何执政党,都要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利用法律手段贯彻自己的政策。任何一项法律的创制都具有一定政策背景,都要受到执政党政策的影响。
在我国,党的政策与法律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以及在表现形式等方面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二者的相互关系。第一,党的政策是法律的核心内容,是法律的灵魂,是法律的精髓。党所提出的主张和措施从根本上说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党通过政策的法律化来实现自己的政治领导。第二,法律是党通过国家政权贯彻党的政策的基本手段。党的政策被制定为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能够获得有力的实施保障。第三,贯彻党的政策能够促进法律更好地得到实施,树立法治的权威。比如,在刑事执法中,只有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才能突出打击重点,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在倡导法治的条件下,把党的政策与法律对立起来,认为党的政策是法治化的阻碍,否定党的政策对法治化进程的指导作用是错误的;而把二者等同起来,认为“政策就是法”,否定法律的作用,也是错误的。必须正确把握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自觉地把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有机结合起来,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
坚持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都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前者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后者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二者的共同目的,都是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在处理二者的关系上,存在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在个别党政领导同志中还存在干预司法的现象,主要表现是在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具体适用法律上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特别是一些媒体热衷于炒作司法个案,在案件正在办理的过程中,就指手划脚、妄加评论。这些都是违反司法独立原则的行为。另一种是一些司法人员包括一些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对待党委的领导和社会监督,把党委领导同志关心、督促政法部门严格公正执法,把其它社会力量在案件办结后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评论、监督,当作干预司法。这也是对司法独立原则的错误理解。
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在党的领导方面,要改进党的执政方式,解决好党对政法工作领导什么和怎么领导的问题。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要领导和推动政法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大政方针,加强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推动政法部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制保障,强化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政法干部队伍,加强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建设,从机制、物质保障、确保司法人员资质、提高司法人员的待遇上入手,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创造必要的条件。
在领导方法上,应该明确党的领导是总揽全局,而不是包办具体事务,更不是代替政法机关对具体案件进行定性和处理。要坚持谋全局、把方向、抓大事,集中精力抓好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要不断改进领导方式,做到总揽不包揽,协调不代替,支持政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能插手、干预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不能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不能随意调动政法干警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事务。
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在政法部门方面,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要有正确的认识。根据我国宪法,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也必须认识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是不要党的领导,也不是不接受监督。即使是在标榜“三权分立”的国家,所谓司法独立也是相对的,他们的司法活动不可能不受到当时当地政治环境和各派政治势力的影响。特别是在涉外司法活动中,一些国家的所谓“独立司法”,往往成为配合该国政府推动其外交政策和经济政策的一种手段。
正确认识和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既要坚决纠正少数党政领导干部代替政法机关对案件事实和处理作出判断、下达指令这种干预正常司法活动的错误做法,也要纠正把党委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等同于“干涉司法活动”的错误认识,更要坚决防止借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抵制和否定党的领导的错误倾向。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坚决维护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坚决确保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
作为一名检察官,要切实增强党性观念,要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真正做到永远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忠于法律。广大党员政法干警要增强党员意识,时刻意识到自己不仅仅是人民检察官,还要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还要严格遵守党章。要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足岗位,奋发有为,积极完成党交给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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