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
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的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干发[]5号《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在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乡镇场和县直机关单位开展效能建设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机关效能投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办事,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热情服务,讲求效率。
第四条机关效能投诉工作实行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对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
(二)组织调查、协调和处理机关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下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受理不服对效能问题处理的申诉;
(四)组织、协调、督促乡镇场和县直机关调查、处理涉及本地区、本单位的效能投诉问题;
(五)对乡镇场和县直机关处理效能投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六)完成对县委、县政府交办的督查任务。
第六条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在办理效能投诉中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被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与被投诉单位和个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助、配合投诉调查;
(二)责成被投诉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
(三)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纠正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对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向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的建议;
(五)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决定》,需要予以效能告诫,涉及正、副科级的,由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提出建议,报县机关效能领导小组同意,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执行;其他人员,由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告诫,或由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建议干部任勉机关予以告诫,任免机关告诫的,需向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报备。
效能告诫应严肃认真,指出违规事实,违规后果,违规条款及必要的纪律教育,并向被告诫人发送《效能告诫书》。
被告诫人可以就违规事实等发表书面或口头意见。
效能告诫自送达《效能告诫书》之日起生效。
(六)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决定》不够效能告诫的,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可直接予以被投诉人的诫勉教育,诫勉教育应记录在案,被投诉人应作书面承诺。
第三章投诉第七条投诉人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等形式进行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应当依法投诉,遵守投诉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投诉工作场所的公物财物,不得大声吵闹,不得纠缠、谩骂、侮辱、殴打、威胁投诉中心工作人员。
第九条多人投诉反映共同问题的,一般应当用书信、电传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十条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
(一)未经批准,严禁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
(二)需要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转被投诉单位核实、解决时,应摘要转出,原则上不得将投诉件原件照转;非属必需,不得泄露投诉人真实姓名、单位等情况;
(三)宣传报道时,未经投诉人的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人的投诉和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四章受理第十二条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级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的投诉:
(一)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事项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决定、命令等拖延不办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假公营私,故意制造、纵容、庇护不正当经济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利用管理职权吃、拿、卡、要的;
(四)工作作风粗暴,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推诿扯皮的;
(六)擅离职守,使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
(七)工作效率低下,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九)违反效能建设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受理投诉件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一)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并组织调查处理县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乡镇场机关及领导干部违反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
(二)反映乡镇场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题的投诉件,转交有关乡镇场处理。
(三)凡属效能问题外的投诉件,按归口办理原则,交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根据需要可以直接办理乡镇场管辖范围内的投诉事项。
第五章办理第十五条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办理投诉事项应当恪尽职守,认真做好投诉件的受理、登记、分类、自办、转办、批办、催办、督办、反馈、回复、综合、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处理。
(一)对于来访或来电投诉的,要热情礼貌,先问明投诉事项,属受理范围的,按管辖的有关规定自办或转办;不属受理范围的,向其作耐心说明劝导,引导其到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二)对于来函投诉的,要逐件拆阅、登记,并根据其反映的内容,按受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凡属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件,应视其轻重缓急,分为一般投诉件和重要投诉件。
第十七条重要投诉件的范围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列为重要投诉件:
(一)对科级领导干部的投诉;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商、港澳台侨胞的投诉;
(三)反映影响社会安定稳定、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投诉件;
(四)内容重要、内容特殊、疑难复杂,需要报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领导阅批的其他投诉件。
第十八条投诉件的办理方式
(一)属于自办的,应由负责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报请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副主任签批;重要投诉件的办理须报请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主任或由主任授权副主任签批。
(二)属于转办的,应由负责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报请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副主任签批;重要投诉件的转办须报请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主任或由主任授权副主任签批。
对重要投诉件可以报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领导。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在转办的同时,应明确办理期限,一般应在7日内办结;承办单位不能如期办结的,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不得无故拖延、敷衍塞责。
(三)重要投诉件,应及时报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主要领导阅批;对重要投诉件反映的突出问题,应以摘要、原件呈阅等形式及时向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报告。
(四)投诉件的转办方式:
一般投诉件,用“转办函”转办,并加盖“投诉中心”印章;需要紧急报送投诉件的办理结果的,要在转办函中注明。
属重要投诉件的,都要以书面方式报告调查处理结果;一般投诉件可简要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九条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对于已经转交给各地、各有关部门处理的投诉件,建立检查督办制度。
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发现各级、各部门对投诉事项的处理确有不当的,可以责成各级、各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对转办的投诉事项推诿或拒不办理的,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可视情提请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给予承办单位及其领导、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诫勉教育、效能告诫。
第二十条投诉事项办理结果应及时反馈,也可视情在适当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则所称机关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等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4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