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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人民调解工作典型经验交流材料

工作体会范文 发布时间:2010/9/7

某县人民调解工作典型经验交流材料

抓准工作重点推进四大转变

夯实构筑和谐社会的基点

县位于江西省中部偏东,总面积1520平方公里,辖7镇8乡,153个村(居)委会,人口33万。近年来,我县按照中央和省、市的总体工作部署,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探索和丰富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路子,筑牢“第一道防线”,化解了大量民间纠纷。这两年,我县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纠纷6335起,调处成功6270起,调解成功率达99%,有效地促进了全县政治社会的和谐稳定。主要做法是:

一、落实“三个到位”,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领导格局,推进人民调解由“一家抓”向“大家抓”转变

我们始终牢固树立“大服务、大调解、大发展”的理念,紧紧围绕“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各方联动,协同作战”的方针,按照“强化县级指导、完善乡镇层面、巩固村级基础”的工作思路,把思想观念、力量配置、工作重点、经费投入全面转移到抓基础上来,具体坚持“三个到位”:

一是组织领导到位。县委、政府把加强第一道防线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常思、常议、常督、常查。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制定《关于在全县试行标准化调委会建设的意见》,成立由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公、检、法、司等21个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乡镇也成立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室,从而在全县形成了党政领导重视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司法行政部门为主抓、有关部门配合抓,调解、治安、**等项职能互动的工作新格局。

二是政策支持到位。前两年,我们在人民调解专项调查中发现,乡村一级调解组织存在着机构不全、体制不顺、经费不足、人员不专等诸多问题,尤其是调解员均为兼职,缺乏固定的调解场所,也没有任何的待遇报酬,严重挫伤了广大调解人员从事调解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此,县委、县政府经反复研究,决定在全县大力实施基层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在马鞍镇先期试点成功后,进一步修正方案向全县推广;同时,结合上级有关政策精神,按照有机构、有牌子、有场所、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六个有”的标准,下大力气抓配套政策的落实到位,全县几项重要配套保障措施的政策到位率走在全市的前列。在专职调解员的待遇问题上,研究确定了乡(镇)、村两级专职调解员的误工补贴基数,列入县财政预算,其中乡镇首席调解员每人每月误工补贴200元,村级专职调解员每人每月误工补贴60元,由县、乡两级财政分别负担50%。这项政策的出台,极大地调动了调解员的工作热情,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效的政策保障。

三是责任落实到位。县委、县政府明确了县、乡(镇)、村(居)三级党政班子和各有关部门领导责任,规定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在此基础上,自上而下,建立了四名县委常委领导包片、县四套班子其他成员包乡(镇)、各乡镇和21个成员单位领导包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干部包村(居)民小组、司法调解员包重点的层层包干制度,形成领导抓、抓领导,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的领导责任体系。同时,把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纳入综合治理一票否决范畴,一旦发生问题,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抓好“三化建设”,全力打造反应灵敏的网络体系,推进人民调解由“事后调解”向“事前防范”转变

乡(镇)、村调解组织处在防范和处置社会矛盾纠纷的前沿,发挥着龙头作用,只有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才能确保其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我们按照高标准、高素质、高效能的要求,不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层基础建设,重点抓了机构标准化、队伍专业化和制度规范化建设。

一是按照标准化的要求搭建调解平台。乡镇司法所是人民调解工作承上启下的关键平台。为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指导,我们从理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体制入手,在全市率先对司法所实行了定编定员管理。去年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在全县15个乡镇全部建立司法所,隶属县司法局垂直管理,为每个司法所配备2—3人,均列入行政编制,各项经费由县财政纳入统一预算;司法所长享受副科级干部待遇。特别是国家发改办投资[]1206号文件下发后,我县对基层司法所建设予以高度重视,虽然司法所办公大楼建设上级不要求地方政府配套投资,但是我县在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仍千方百计挤出资金支持乡镇司法大楼建设,为每所乡镇司法大楼建设配套了2万元资金,征地和相关建设性取费由县、乡两级财政承担。而且,高标准设计,确保30年在当地不淘汰。目前,我县的相山、巴山、马鞍、礼陂四个乡镇司法所大楼正在加紧施工,年内有望全部竣工。同时,以达标调委会建设为重点,按照场所、人员、经费、设备、制度“五落实”的要求,为乡、村调委会统一建立了专门的办公场所,工作程序、工作制度等统一制成版面上墙公示,并统一规范调委会的名称,统一制作牌匾和刻制印章。乡(镇)调解室配备有主调解人席、记录员席、监督席、纠纷当事人席、听众席等专门席位,工作人员工还配备了必要的通讯工具。

二是按照专业化的要求配强调解队伍。我们以村委会调解员为主体,大力推行调解员资格认定制度,并由县司法局进行统一考核后持证上岗。针对过去存在的调解员业务素质不高,调解程序不规范、法律约束力不强的问题,狠抓以岗位练兵为主要形式的队伍专业化建设,由司法部门负责牵头,县财政全额出资,每季举办一次以调解方法与技巧、常用法律和法规教程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培训,以提高调解人员依法、以德调解的技巧。关于调解工作,调解员都各自熟练的调解技能,通俗地讲就是“庭上讲马列、庭外解凝结”,不固定地点,不拘于程序,不局限形式,以能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即可。全县153个行政村已全部建立了调解会,村调解委会下设村民调解小组,配备有纠纷信息员、法制宣传员、人民调解员,在全县司法战线共配有专职调解员173人,初步形成了以调委会、调解小组和调解员为主体的比较完善的基层三级调解网络。

三是按照规范化的要求完善调解制度。在实践中,我们十分注重总结和完善调解各项工作规章制度。现已建立和完善了调解原则、调解工作程序、调解岗位责任制、调解记录登记制度、纠纷排查反馈制度、处理纠纷回访制度、纠纷首问责任制度、调处承诺制度、对口督办制度、“1+4”联合接访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等15项调解规范制度。设立了“四簿”(会议学习记录簿、普法宣传登记簿、回访登记簿、安置帮教登记簿)、“三册”(调委会花名册、调解员花名册、专职调解员花名册),形成了一套自行调控的运行机制。去年,还印制了1000多套制式调解文书,下发乡(镇)、村两级调委会,实现了调解文书统一使用、制作、归档的工作要求。

三、创新“三项机制”,着力探索运转有序的管理模式,推进人民调解由“小调解”向“大调解”转变

在实践中我们充分认识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各种利益冲突、矛盾纠纷不仅数量众多、涉及面广,而且每一起纠纷中诸多复杂因素交织缠绕在一起,单凭一两个部门的力量难以及时调处化解到位。为此,我们不断健全和完善由各方参与、通力合作的调解管理新模式,推动调解工作向多层次、宽领域渗透,提高了防控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

一是快速联动机制。为及时预防和化解各种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建立了党政挂帅、部门联动、各方参与的联动协调制度,严格依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处。重大纠纷发生后,当即由分管县领导出面接访或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研究处理意见,公、检、法、司、**、综治办、共青团、妇联、工会及调解涉及的有关部门都必须联合参与。由领导挂帅、各方参与的联动协调制度,既加强调解力量,又快速解决了过去由单个部门难以处理到位的大量问题,并且促进了调解法律效力的发挥,提高了调解的效率和效果。比如,去年底,我县六家桥与巴山镇村民发生一起土地权属纠纷,由县调解领导小组抽调土管、司法等部门同志参与,经过两星期调解,将问题圆满解决。

二是统筹协调机制。县司法局每季度召开一次、乡(镇)村调委每月召开一次调解工作协调会议,着重做好“三个一”工作,即一季度(月)一排查、一季(月)一交办、一季(月)一督办,认真研究处理急、大难矛盾纠纷的措施,并对当月、当季人民调解工作进行点评,表扬做得好的,黄牌警告工作不到位的。每次协调会议形成会议纪要,记载排查的问题和解决办法,落实调处责任,注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是考核的约束机制。根据防止纠纷激化和提供法律服务目标,我们对各项调解工作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制订了《乡(镇)、村基层调解员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司法所与各调委会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并采取百分制考评办法,对乡、村专职调解员实行责任捆绑、奖惩挂钩,规定年终考核达70分的为合格,发放全年误工补贴;达90分以上的为优秀,另外奖励一个季度的补贴费;考核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只发一个季度过的误工补贴;考核成绩不合格且排位倒数后三名或连续两年都为不合格的,解除其专职调解员资格。通过考核,有4位专职调解员因成绩突出,获得奖励,有一名专职调解员业绩平平,基本上没有发挥什作用,准备与当地乡政府协商,进行调整。

四、坚持“三个结合”,致力提高排查调处的工作实效推进人民调解由“小服务”向“大服务”转变

我们把化解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工作作为政法综治工作的重要基石,围绕重点人、重点事、重点地段大力开展民间纠纷排查调解。

一是坚持经常性调解与集中排查调处相结合。经常性调解由县司法局指导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根据民调工作责任制具体实施,实行专业调解员随时排查调处民间纠纷;集中性的排查调处活动由各乡镇民调委统一组织调解小组实施,实行村(居)调委会“一周一排一回访”,乡(镇)“一月一排一梳理”,县调解中心“一季一排一督查”。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及时进行梳理归类和定性分析,集中时间和力量进行“挂号”调处,跟踪督办,一些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矛盾纠纷,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和帮助,杜绝“民转刑”案件和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是坚持调处纠纷与消除隐患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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