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任务探索
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是我们党从上世纪50年代中期,在党的建设上作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该项制度从1956年邓小平在中共八大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到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继续扩大试点的决定,已经历了近50个年头,但至今仍然未能全面铺开,正式施行。究其原因,关键在涉及一些机制、体制的深层次问题上未能取得创新、突破。因此,各常任制试点单位仍需加大探索、实践的力度,不断总结提高。县于2月经广东省委批准正式加入到试点单位行列,开始了对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探索。在推行该项工作中,笔者认为应重点把握好五大探索任务,集中力量,敢于实践,勇于创新,才能使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一、探索激活党内民主的途径和形式,找准试点工作的着力点
推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目的在于发展党内民主,为党的肌体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
县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紧紧围绕发展党内民主这一主线,着重从两方面来开展。一方面,在工作机制上激活党内民主,通过建章立制,赋予和保障党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各项权利,调动党代表议党议政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最终达到增强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目的。目前该县围绕《中国共产党县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度(试行)》这一总制度,已初步建立、完善了《中共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制度(试行)》、《县委委员、代表、党员、群众四级联系制度(试行)》、《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试行)》、《党代表意见、建议征集处理制度(试行)》、《关于县党代表资格暂停、终止和代表罢免、增补的规定(试行)》、《中共县委关于加快推进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六项配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落实了党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激活了党内民主。另一方面,在政治体制上体现党内民主,围绕党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决策机关、监督机关这一目标,努力提高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运行效力。
二、探索党代表素质提高的途径和形式,夯实试点工作的基础
党代表是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主体,需要经常性地履行决策、监督、参与、选择的职责,其议党议政的水平如何、积极性高不高,将直接影响到党代会常任制的质量,关系到试点工作的成败。因此切实提高党代表的素质应是试点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探索任务。
县对此作了四方面的实践:一是严把进口关。县以县委换届为契机,采取多项措施,选准、选好党代表,从入口上把好质量关。二是疏通出口关。针对党代表流动频繁,个别党代表调离原选区其党代表资格仍然挂名的情况,县对党代表资格流动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三是抓好届内培训。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期党代表培训班。四是对党代表进行年度考核和对党代表、党代表团长、党代表团进行评优。
三、探索保障党代表日常行权的途径和形式,构筑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基本框架
保障党代表的日常行权,是党代会常任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激活党内民主的重要途径,是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的一项核心探索任务。
县从改革工作机制上着手,积极探索发挥党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取得了一些新的突破。首先,在党代表大会期间,赋予党代表五项民主权利:党代表行使的权利包括选举县委委员和县纪委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听取和审议“两委”工作报告;按规定程序提出议题;对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和县纪委委员的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听取上一次党代表大会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和代表提案办理情况的说明;讨论和决定辖区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其次,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采取四项措施切实落实党代表的“四权”。一是拓宽四条渠道,落实党代表的知情权。这四条渠道分别是“直线”渠道:县委召开全委会议时,邀请各代表团长列席会议,由代表团长将全委会的会议精神直接传达贯彻到党代表中去;“专线”渠道:通过成立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这一常设机构,通过编印《党代表通讯》、《党讯》等刊物,向党代表通报情况,使党代表及时了解县委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干线”渠道:县委在作出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前,要向党代表发放意见征集表,广泛征求党代表的意见。同时,确定每月21日(遇节假日推后下一工作日)为党代表接访日,集中收集党代表的意见、建议,县委每半年要向党代表通报一次工作情况;“支线”渠道:党代表通过新闻媒体,如地方日报、电台、电视台等,了解和熟知县委及基层党组织的各项工作,关心地方党委的建设情况等。二是拓展活动空间,落实党代表的参与权。闭会期间党代表可参与三类活动:参与代表团的活动;参与县委和基层党组织决策的活动;参与专题调查研究活动。三是扩大议事范围,落实党代表的决策权。包括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对重要人事任免的决策权:凡涉及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带战略性、全局性、规划性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要动员、组织县党代表开展专项调研,通过座谈、访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充分征求县党代表的意见;县委全委会票决镇委书记、镇长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党代表参与县管干部任前考察;四是建立监督体系,落实党代表的监督权。包括开展对党代表进行年度考核和对党代表团、代表团长和党代表进行评优,强化自我监督;开展评议质询活动,强化对县委工作部门和群团组织的监督。
四、探索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三者的关系,建立党内权力运行的闭合机制
理顺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简称“内三会”)三者的关系,实现党内权力的科学配置,是完善党代会常任制的根本要求,是试点工作中的一项关键探索任务。按照共产党的党建理论,“内三会”三者间形成了一种党内权力的授受关系和相互监督关系,党代会应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决策机关、监督机关。
基于以上认识,县积极探索科学配置党内权力,在适度调整和理顺党的领导机关的权力结构和权力关系方面,进行了三方面的探索。一是强化党代表大会年会的作用。该县的党代表大会年会具有五项职责:⑴听取和审议县委、县纪委工作报告,必要时听取县人大、政府、政协党组以及县委职能部分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有关工作情况报告;⑵选举或增补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和县纪委委员;确认增补的县党代表;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代表;⑶讨论和决定全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党建等方面的重大问题;⑷在届中和届未的年会上对“两委”委员进行信任度测评;⑸听取和审议县委提请的其它重要事项。二是强化全委会的职能。该县在《中共县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试行)》上明确规定全委会是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凡属本地区全局性和战略性重大问题,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问题都应由全委会票决。三是强化“内三会”的相互监督职能。
五、探索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三者的关系,提高党代会常任制的运行效力
理顺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简称“外三会”)三者的关系,建立与党代会相配套的政治体制,是完善党代会常任制的客观要求,是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的一项不可回避的探索任务。
县在这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该县立足于党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领导核心这一定位,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处理好与人大、政协的关系。首先,在会议召开的时间上明确“外三会”召开的次序:县在《中共县代表大会常任制度(试行)》中明确规定党代会召开的时间在县人大、政协例会前,这就为人大、政协例会围绕党代会定下的决策调子开展参政议政、开展协商提供前提。其次,该县在会议的内容上明确“外三会”议事的侧重点:党代会主要是针对一个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以及党的自身建设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战略问题作出决策,以此来指导人代会、政协会。而人代会和政协会则按照党代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召开,把党的主张、建议、意见通过人代会来体现和贯彻落实,通过政协会议召集社会各界人士来参政议政,相互监督,共商大计,形成广泛的统一战线。三是在监督范围上明确党代会与人代会各自的监督对象:人代会监督的对象是“一府两院”,党代会监督的对象是县委、县纪委、本县范围内的各级党组织及县委职能部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