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欠税的原因及其治理对策
企业欠税的原因及其治理对策
长期以来,企业欠税的问题一直比较严重,户面广、时间长、数额大,并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是一个令税务机关感到十分棘手和困惑的问题。它干扰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影响了税收任务的完成。为此,认真治理欠税,遏制欠税的增长,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十分紧迫而又相当艰巨的任务。
一、 欠税形成的原因
欠税的存在从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着税收任务的完成,它的形成有其客观因素,同时也不否认其主观原因的存在,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整个经济形势在低谷中徘徊,企业产品积压严重,开工不足,销售不畅,效益下滑,欠税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目前,我区截止底欠税余额 万元。造成大批税款的陈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1欠税有理有利。《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税,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缓缴。一些人对特殊理解不够,认为税是可以欠的,不会犯法,还可减少贷款利息,能欠尽量欠。国家给部分企业征前减免,校办、福利企业即征即返等优惠,使纳税人产生了不纳税的误解。过去企业欠税严重,时间长,常由地方政府出面减免,税务机关在征管中往往也只注重当期税款的催缴,致使纳税人心存减免税的侥幸心理等等,这就使欠税变得有理有利。
2企业效益低下,长期亏损,生产经营困难。有一些国有老企业,需要负担数额不小的银行贷款利息,退休工人工资、职工劳动保险统筹金,还要解决职工住房、医疗、办学及福利,历史包袱沉重,经济相当困难,而国家财政又无力注入新的财力,无法进行技术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缺乏活力,举步维艰。由于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生产经营不景气,长期拖欠税款,欠缴银行贷款和利息,欠交水、电费、拖欠职工工资,亏损增加,债务上升,难以为继,这是企业改革面临的课题,也是欠税的深层次原因。
3税务机关对欠税处罚不严,清欠措施不力。《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对欠税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税务机关对再三催缴,仍不缴交欠税的企业,应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欠税转化为偷税的,可依照惩治偷税的规定处罚。但目前税务怕麻烦,怕承担责任,没有坚持对欠税企业实行规范处理和强制执行措施。在开展税收大检查、清理欠税的工作中,不少税务机关也是“雷声大、雨点小”,瞻前顾后,畏畏缩缩,清欠措施无力,效果甚微,加上目前对企业欠税的法律定性不象偷税那样明确,使清欠工作处于被动状态。
二、 治理欠税的对策
1促产培源,强化服务意识。新时期的税务人员,既要收纳税人的税,又要为纳税人服务,这是新形势下税收工作的需要,也是时代的要求。一方面,作为集各种利益、矛盾和焦点于一体的税务机关,应克服“税老大”的陈腐观念,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独特的行业优势,主动替企业出谋划策,辅助企业做好财务帐,帮助企业盘活资金,为企业经济的腾飞作出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将税法的普及和深入真正落到实处。只有将税法送到纳税人手中,让其深刻领会和了解,才能使纳税人分清税费界限,从而积极缴纳税款,自觉维护税法。
2建立严密的欠税监控制度。对欠税应实行计算机、帐表双重管理,将欠税单位、税种、欠税发生时间、滞纳罚金全部存盘,防止因人为因素而发生遗漏情况。税务机关应健全对欠税的追缴责任制度,实行规范的、严密的追缴程序。为了提高清欠效果,上级税务机关应该加强对欠税的调查分析,切实掌握当期欠税的确切数额、特点、规律和分布情况,加强对清欠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每年应组织对重点企业的欠税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审计,加强对欠税的催缴力度,对擅自减免,有税不收的问题进行查处,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多角度和税务系统外的欠税监控体系。
3加大税收执法力度,维护税法的权威性,一些有能力缴税的企业之所以欠税不缴,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税法刚性的弱化。为此,迫切需要在全社会特别是企业普及新刑法、税收征管法和其他行政法规,让欠税企业懂得偷逃、抗税为法律所不容,欠税同样是违法行为。在此基础上,要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纳税人隐匿和转移资金,逃避追缴税款的行为,营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税务机关要严肃执法,加大监控力度,坚决执行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制度,及时果断地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使欠税企业不仅在经济上捞不到实惠,而且要受到损失,从事实中得出欠税不如按期纳税的结论。公安、司法机关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压缩欠税,对那些有能力偿还欠税但却故意逃避的企业,不仅要贯彻税款优先的原则,采取强制措施扣缴入库,而且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改革税收计划的分配方式和考核办法。实际工作中,由于税收执行指令性计划,因此税收工作搞得好不好,主要看是否完成和超额完成税收任务。如果完成和超额完成税收计划任务,即使其它工作做得不够好,也一好百好,如果未能完成税收任务,即使其它工作做得再好,也一票否决。这样的考核办法弊端很多,主要表现为:“人为欠税”和“寅吃卯粮”。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改革税收计划的分配方式和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税源信息采集办法,尽可能使税收计划与经济发展成果相吻合,即不能寅吃卯粮,大搞预缴、空转,又不能藏富于民。因为,税收计划只有实行指令性和指导性相结合的办法,才能有效抑制“人为欠税”,同时又能控制“寅吃卯粮”,充分发挥税收计划对组织收入工作的指导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