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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所得税征管现状调查与思考

经济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2/4/24

建筑业所得税征管现状调查与思考


摘要:来自于建筑业的税收在整个地方税收中占有相当比重,建筑业的所得税征管一直以来是地税机关征管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如何加强对建筑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来文通过对建筑业所得税征管现状的调查,从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形式和会计核算方式及税务机关对建筑业所得税管理方式入手,分析了目前建筑企业账面普遍亏损,所得税征管不到位的原因,并就加强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出了具体办法和措施。
关键词:建筑业 所得税 征收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市大力建设花园城市和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与之紧密相关的建筑行业也迎来了很好的发展机遇,这不仅使各类建筑企业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为地方税收提供了较充溢的税源,建筑业已成为重要的地方税收增长点,建筑业税收在整个地方税收入中占有了较大的比重。从地方税收统计报表反映,近年来建筑行业营业税增长幅度较大,基本反映了建筑行业发展现状,但所得税的增长却不明显,未能与建筑行业保持同步增长。为了解其中原因,笔者对我市建筑业所得税征管状况进行了调查,希望通过调查分析,探讨加强我市建筑业所得税征管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一、基本情况
据有关资料显示,自以来,我市建筑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建筑业完成总产值年均增长达40.2 %。同时,来自建筑业的地方税收(只统计营业税及所得税)也同步快速增长,年均增长达41.3%,以下是至上半年的有关数据:
市建筑业完成总产值及地方税收入库情况表
项目年度 建筑业完成总产值(亿元) 与上年同比增长(%) 入库建筑业地方税收(万元) 与上年同比增长(%) 入库建筑业营业税(万元) 与上年同比增长(%) 入库建筑业所得税(万元) 与上年同比增长(%)
38.11 10987 9329 1658
55.91 46.71 15328 39.51 13336 42.95 1992 20.14
70.56 26.20 21102 37.67 18632 39.71 2470 23.99
上半年 52.04 47.51 15476 46.67 13512 45.04 1964 49.02
(数据来源:建筑业完成总产值来自《市统计年鉴》,入库地方税收来自税务统计报表,所得税为
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之和)
从上表来看,地方税收中营业税保持了与建筑行业同步快速增长,年均增长达42.57 %,但企业所得税的增长则不同步,除今年上半年增长较快,前两年年均增长仅为22.06 %,低于我市地方税收的平均增长幅度。
由于营业税为流转税,是根据工程结算收入及企业收到的工程形象进度款,按规定的税率(3%)计算征收,所以当期征收入库的营业税税款与同期完成的建筑行业产值有很大的关联性,而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的所得税率计算征收,应纳税所得额又以企业经营成果(利润)为计算基础,所以当期征收入库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与企业当期实现的经营成果(利润)密切相关,而与同期完成的建筑行业产值没有必然的关联性。如果企业账面普遍反映亏损或微利,那么即使当期完成的建筑工程量很大,仍然会无企业所得税税款入库。
通过对我市及一季度有工程结算收入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调查,203户企业中,有149户企业账面亏损,亏损面为73.4%,亏损总金额为1592.4万元,有54 户企业账面盈利,利润总额为903.2万元,共缴纳企业所得税168.6万元。一季度178户企业中,有141户企业账面亏损,亏损面为79.2%,亏损总金额为662.3万元,37户企业账面盈利,利润总额为237.8万元,共缴纳企业所得税47.6万元。
二、原因分析
建筑企业的所得税增长不能与建筑行业保持同步增长,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应从目前建筑企业经营管理形式和会计核算方式及税务机关对建筑企业的所得税管理方式进行分析。
(一)目前建筑企业主要采取的经营管理形式和会计核算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 建筑业的应税所得率为10%—20%,另据业内人士反映,建筑业的行业平均利润率应在10%以上。那么,为何我市建筑企业普遍反映亏损或微利,其中原因要从目前建筑企业经营管理形式和会计核算方式进行分析。据调查,目前建筑企业经营管理形式和会计核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实行工程项目责任承包经营方式。目前我市规模较大的建筑安装企业较多采用这一种经营管理方式。一般是总公司下设多个分公司,实行二级管理、二级核算。总公司属于管理机构,工程业务统一以总公司名义对外承接,由各分公司具体组织施工,并按工程量的一定比例上交总公司管理费,管理费收取比例视不同的工程项目而定,在3%—10%之间不等。总公司对各分公司下达上交管理费基数,分公司超基数上交的管理费,则由总、分公司分成。分公司为内部二级核算单位,各分公司按季度向总公司报送会计报表,总公司将各分公司报表汇总后,对外报送汇总报表,税款也由总公司统一缴纳。在实行工程项目责任承包管理方式下,虽然经营损益由总公司统一核算,但由于总公司只是收取管理费,具体工程施工及对工程的收入、成本核算均在分公司,总公司并不能对工程成本、费用等支出进行有效的控制,况且总、分公司之间本身也存在着利益分配问题,所以总公司汇总报表反映的经营损益,并不能完全反映所有工程项目实际已实现的利润。从对我市几家采取这一种经营管理方式的国有建筑安装企业的调查情况看,账面利润率仅在1%左右,有的甚至亏损,我们认为这并没有完全真实地反映建筑行业的利润水平。

2、实行工程项目挂靠经营方式。目前,绝大多数建安工程都是工程承包人既所谓的包工头联系到工程后,寻找有建筑资质的建筑公司挂靠,并向建筑公司上交管理费。建筑公司虽然也参与工程的招投标,工程预决算,并对工程质量进行一定的监督,但整个工程项目主要是由包工头自己负责。一般工程款会先转入建筑公司账户,在扣除收取的管理费后,由包工头通过工程材料发票、人工费等以现金形式提走,两者比例大致为75%和25%。建筑公司收取管理费比例一般为工程量的5%—6%,扣除应上交的各种税费(税款由建筑公司缴纳),剩余1%—2%的实际管理费收入。在挂靠经营方式下,建筑公司的会计核算采取“倒扒”方式,即以开具建安发票的金额作为工程结算收入,以工程结算收入扣除收取的管理费后的余额作为工程结算成本。假设包工头挂靠工程的工程量为100万元,建筑公司收取管理费比例为5.5%,则建筑公司的账务处理为:工程结算收入100万元,工程结算成本94.5万元[100(1—5.5%)],再减除营业税金及附加3.3万元,毛利率为2.2%。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建筑公司的账务处理在形式上进行了工程收入及工程成本、费用的核算,但工程项目的实际损益在建筑公司的账面上并未得到完全反映,建筑公司核算的只是管理费收入。这实质上是把两个核算主体:建筑公司及包工头,合并成为了一个核算主体——建筑公司,致使纳入日常税务管理的往往仅是收取管理费的建筑公司,而工程利润的真正所有者——包工头,则始终躲在“幕后”,逃避了正常的税务管理。因建筑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收入有限,除掉公司本身的日常费用开支后,账面上就反映亏损或微利。由于中小型的建安企业基本上是采取这种经营形式和核算方式,这也是造成目前建安企业账面普遍亏损的主要原因。
3、有极少数建筑公司,也是采取挂靠经营方式,但与以上第2种方式相比,帐务处理及会计核算则更为简单,其工程资金不在建筑公司账上反映,也不进行工程结算收入及工程结算成本、营业税金的核算,建筑公司账上直接反映收取的工程管理费收入。这种方式与第2种方式在实质上是一样的,建筑公司账上都未能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利润。
从调查情况看,规模较大的建筑安装企业,尤其是国有建筑公司,较多采用工程项目责任承包经营方式,而中小型的建安企业基本上是采取工程项目挂靠经营方式,不论哪种方式,尽管都不能完全反映工程项目实现的利润,但由于各建安企业对工程项目实施管理的程度不一样,收取的管理费比例有高有低,从而使建安企业与工程承包人对工程项目实现利润的分配比例不一样,反映在建安企业的账面利润上也就不一样。以下是调查的采取工程项目责任承包经营方式的2户大型建安企业及采取工程项目挂靠经营方式的4户中小型企业的有关数据对比:
项目类型 工程结算收入 工程结算成本 工程结算利润 利润率 已交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负担率
大型 104735048 87955780 1461442 1.40% 482275 0.46%
115371829 96251257 1036797 0.90% 342143 0.30%
中型 55424220 53118919 11313 0.02% 2036 0.003%
42391394 40365247 59546 0.14% 16077 0.038%
小型 1792267 1715792 -36299 -2% —— ——
2322959 1976835 -10889 -0.47% —— ——
(说明:表中列举的大型建安企业设定为年收入在亿元以上;中型建安企业年收入在千万元以上;小型建安
企业年收入在千万元以下。所得税负担率为已交企业所得税与工程结算收入之比。)
从上表可以看出,采取工程项目责任承包经营方式的企业,其账面利润率及所得税负担率要略高于采取挂靠经营方式的企业。
(二)税务机关对建筑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方式
目前,税务机关对建筑业的所得税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对本市的建筑企业,其所得税征管大部分采取查帐征收方式,即平时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由于目前建筑安装企业账面普遍反映亏损或微利,结果必然是企业申报缴纳的所得税很少。
2、对极少数本市的建筑企业,采取了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既根据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按一定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征收所得税。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账制不健全的单位,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建筑安装企业一般都设置了账簿,在未对该企业实施税务检查前,进行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时,难以认定其账制不健全,所以一般都认定为查账征收方式,只有极少数的建筑企业是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
3、对个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采取按附征率征收方式,对工程承包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市规定,对个人承包建筑工程的,按其营业额的1%―3%附征个人所得税,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工程合同的签订都是由建筑公司出面,包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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