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专职治安员管理细则
**市专职治安员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专职治安员队伍管理,扎实推进平安创建工作,维护治安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专职治安员队伍的决定》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招聘、管理或委托相关部门招聘、管理的,参与社会治安巡逻、防范工作的专职治安巡逻员(不包括市综治委委托市公安局管理的专职治安巡查员)。 第二章 招 聘第三条 招聘专职治安员应当坚持公开招聘、公平竞争、严格审查、择优录用的原则,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委托相关部门统一招聘。第四条 专职治安员的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无前科劣迹。(二)热爱治安保卫事业,自愿从事维护社会治安工作,责任心强。(三)符合相应年龄条件,身体健康,具有应文化程度。第五条 应征青年、城市下岗职工和享受低保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基干民兵可成建制参与治安巡查工作。第六条 被聘用的专职治安员要填写《个人自然情况登记表》,招聘机关应与被聘用的专职治安员签订用工合同,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纪律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章 职 责第七条 专职治安员应当在各级综治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以下工作:(一)采取重点防范和日常巡逻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在辖区开展治安巡逻,维护治安秩序;(二)预防、制止破坏社会秩序和扰乱平安建设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告案件线索,扭送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至公安机关;(三)了解、发现辖区内的平安隐患和漏洞,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平安隐患和漏洞;(四)宣传、教育群众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五)化解民间纠纷,把不安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六)参加抢险救灾;(七)为群众提供其它救助;(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 第四章 管 理第八条 相关管理部门要建立专职治安员登记簿,并建立治安员个人档案。治安员档案主要存放个人自然情况登记表、招聘审批表、聘用合同、工作业绩材料、考核记录、奖惩材料等。聘用和被解聘的专职治安员的档案材料要长期保存。 第九条 相关管理部门要建立专职治安员学习、会议、考勤、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和工作簿(册)。第十条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职治安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工作培训,集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两次,每次不得少于两天。第十一条由市、镇(街道)两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和公安机关以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专职治安员开展治安巡逻、防范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强业务指导。第十二条专职治安员不得单独从事下列活动:(一)侦查、审讯、搜查、取证、处罚等刑事和行政执法活动;(二)代替民警值班;(三)看管、押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行为规范第十三条 爱岗敬业,尽职尽责。要热爱治安巡防工作,树立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巡查工作各项任务。第十四条 遵章守纪,依法办事。专职治安员在执勤时统一着治安员服装,佩戴执勤标志和警械器材,严格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徇私枉法、包庇坏人。不准泄露警务工作秘密或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不准侵犯群众利益、打人骂人,刁难当事人。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第十五条 文明执勤,礼貌待人。在治安巡查工作中,要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用语文明,礼貌待人,态度和蔼,工作耐心,始终保持良好的执勤姿态和精神风貌。严禁耍态度,抖威风,粗暴蛮横,恶语伤人。第十六条 服从指挥,团结协作。治安员要自觉服从领导,听从各级管理部门指挥调度,树立全局观念,与公安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搞好治安巡查工作。第十七条 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面临危险的情况下,做到无私无畏,见义勇为,积极参加救死扶伤、抢险救灾工作。 第六条 考核与奖励第十八条对专职治安员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业务工作考核与个人日常表现考察相结合;个人总结和管理部门考核鉴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十九条市综治委鼓励适龄应征青年参与治安巡查工作,接受锻炼,为应征入伍打好基础。第二十条管理部门对违反纪律的治安员要给予相应的处分。根据违纪事实和情节给予通报、辞退;违反治安法规的予以治安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辞退与开除专职治安员,由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招聘机关审批,同时将有关材料存入治安员档案。 第七章 后勤保障第二十二条 市综治委负责向被聘用的专职治安员发放统一的巡查服装、统一的执勤标志和警械器材,专职治安员要爱护配备的装备,在被辞退或离开治安员队伍时所配备的装备要上交。第二十三条 综治部门负责多方筹措群防群治经费,对专职治安员的服务实行有偿低酬。 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