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上市后备企业管理办法
市上市后备企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工作,集中力量扶持一批优质后备企业加快上市进程,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上市后备企业,是注册地在,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和程序选定,以上市为目标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二条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管理的机构为市、县两级企业上市办公室(以下简称上市办),未设立企业上市办公室的县市区由同级发改局行使相关职能。
第三条上市后备企业报批程序。
(一)企业申报上市后备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合法存续、具有上市意愿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可整体改制为股份制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
2、净资产在万元以上,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在800万元以上或最近一年净利润在500万元以上,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3、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4、生产经营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在全国同行业的排名靠前;
5、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6、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行为。
(二)一般后备企业的申报与审批
1、申报。企业申报上市后备企业,必须填写市上市后备企业登记表(附件1),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复印件及公司章程。
2、选定。
(1)初审。各县市区上市办或发改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市管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审核。
(2)复审。由市上市办邀请有关金融、证券、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复审,必要时实地考察,合格的正式纳入“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发放“市上市后备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三)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申报与审批
企业在申报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时,除遵循一般上市后备企业的申报与审批程序外,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经有证券业务从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2)与保荐机构签订的改制上市财务顾问协议或上市辅导协议;
(3)保荐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资质的证书复印件。
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由市资本市场建设和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全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数量视申报与实际情况而定。
第四条上市后备企业办事程序。
(一)建立企业上市直通车制度。对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重要事项,采取“一企一议”的方法,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市资本市场建设和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其他各相关部门指定一名领导为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依照后备企业申请,市上市办与上市后备企业签订《企业上市工作服务协议》(附件4)。
(二)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需相关部门帮助解决的问题,可直接联系相关部门的上市办联络员,联络员按“首问制”要求,告知本单位办事程序、所需材料并负责协调、帮助解决。企业也可向上市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市上市后备企业“一企一议”申请表(附件2),由上市办协调解决。
(三)对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问题,由上市办牵头汇总。一般性的问题,上市办经过调研,提出意见,由相关部门解决。对于重大事项,部门无权解决或问题涉及范围跨部门,单个部门无法解决的,由上市办提交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研究解决。
(四)对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所需解决事项,由政府金融办公室和上市办全程跟踪,限时办结。
第五条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申请财税扶持资金时,需向市上市办领取并填写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3),由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提出处理意见,经市上市办和市财政局一并审核,并报主管市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对进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新增的及时加入,不合标准的及时从库中剔除。上市后备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展改制上市实质性工作的,或因国家政策调整、企业原因导致不再具备上市后备企业条件的,经市上市办认定,取消上市后备企业资格,证书同时作废。
第七条上市后备企业的上市工作必须接受上市办管理,要及时将经营发展情况及企业的重大事件、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引入战略投资者、改制方案、向湖北证监局报备、中国证监会受理、挂牌上市等重要事件向上市办报告,对不配合工作、不接受管理、弄虚作假者直接从库中剔除,证书同时作废。
第八条市上市办每年定期在市内各大媒体公布全市上市后备企业名单。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上市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