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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部门纪检监察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0/11/11

乡镇、部门纪检监察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各乡镇纪委、县属单位纪委(纪检组):

为进一步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强化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工作情况及经验的沟通、交流,有力推动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制定乡镇、部门纪检监察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一、形式

1、实行定期通报制,原则上每季度通报一次。

2、各单位要将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在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县纪委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整理汇总。

3、通报以专刊的形式下发给各单位,并在岱山廉政网上进行专题交流。

二、内容

1、乡镇、县属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情况;

2、乡镇、县属单位受理的和县纪委、监察局下转的**件办理情况;

3、纪检监察信息报送、录用情况;

4、餐饮接待费支出情况;

5、机关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开展情况;

6、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7、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相关报表的上报情况;

8、需要通报的其他工作情况。

三、要求

1、各单位于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之前准时向县纪委办公室书面上报各项工作进展、落实情况。

2、各单位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充分重视这项工作,将此作为促进工作的有效手段落实专人切实抓紧抓好。

3、各单位在每月书面材料上报中要注重工作方法、经验的总结和提炼,避免工作的罗列和堆砌,做到实践有方法,总结有成效,工作有促进。

中共岱山县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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