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农房建设安全生产汇报材料
农村农房建设安全生产自查报告
按照霍政办[]67号《关于转发市住建委立即开展全市农村农房建设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要求,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抓好组织发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不留死角,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按照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的“三定”原则制定方案、落实措施,严防事故发生,现就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 强化管理,明确责任。为切实加强对我镇农村农房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镇政府成立了农村农房建设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镇长为组长,分管副镇长为副组长,派出所、国土所、财政所、学校、卫生院、各企业以及各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村、各企业、学校都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工作到位,防患于未然。二、 细化措施,落实到位。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做到依法管理,强化监督,严格检查,督促整改,让隐患得到控制,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得到保障。三、 工作内容及措施办法得当(一)、加强农村农房建设安全生产的宣传,努力提高全镇人民对农房建设安全生产的意识,各村、各企业通过广播、标语、会议等方式,认真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严格执法,严把审批规划关。 根据《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农宅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凡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农宅不得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扩建,须在村庄规划点安排新宅基地,原房屋必须拆除,其宅基地应尽量复垦成耕地。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原宅基地上改建,必须报所在的乡镇政府审批,并报县土地主管部门备案。自二o o七年以来我们一直都在严格遵守,严格把关。为了充实执法力量,我镇从土地、域建及相关部门抽调精干人员,成立了城管执法中队,建立健全执法巡查机制,对全镇范围内镇村主干道、国省道及农村规划点每周开展一次巡查,同时在各村都明确一名土地执法巡查信息员,对农村违法用地、占地等情况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工业、商业用地我们严禁未批先建或以租代征,须现征后用。通过严格执法,全镇各村农民自建房、统建房、商业用房、学校、幼儿园、卫生院和公共建筑等在用地方面都能依法做到先批后用。 (三)、为加强对村镇农民建房的质量安全管理,保证村镇农民建房的质量和安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镇根据实际制定了农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措施: 1、镇政府负责组织其辖区内的村镇农民建房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村级组织充分发挥起自治作用,开展村镇农民建房的日常管理,宣传村镇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2、村镇农民建房必须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施工。 3、村镇农民建房应当取得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纸,并委托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者具有相应的施工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进行施工。 4、村镇农民建房在开工前,建房户须经镇人民政府核对同意后,向国土中心所申请开工备案。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规划批准文件(带原件留复印件);与具备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与有相应建筑施工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签订的建房合同; 5、工程中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承建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进场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 6、建房户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应当督促承建方及时进行整改。 7、村镇建筑工匠应当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规定,自觉抵制村镇建筑市场出现的随意压价、违法建房、违规施工等行为,保证村镇农民建房质量安全。8、承建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施工操作规范和验收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9、村镇建筑工匠承接业务实行登记制度。村镇建筑工匠承接业务后到国土中心所登记,同一位建筑工匠只能同时承接两处以下工程(含两处)。村镇农民建房完工验收后,村镇建筑工匠应当到国土中心所办理所登记的工程注销手续,注销后方可承接其他工程。10、村镇农民建房完工后应当经国土中心所规划验收同意。11、村级自治组织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村镇农民建房的日常管理,督促建房户对建房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四、存在问题1、村镇建筑工匠难以管理,需多部门共同管理。2、广大群众安全生产意识较为淡薄,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有待加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发扬成绩,找出差距,弥补不足。牢固树立安全就是保障,安全就是效益,抓安全就是抓发展,抓安全就是顾大局的意识,一定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心,确保农村农房建设安全问题落实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