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十一五工作总结
夷陵区地处大巴山东麓与江汉平原的结合部,横跨美丽的长江西陵峡东部两岸,环抱世界最大水电工程——三峡大坝,素有“渝鄂咽喉”和“三峡门户”之称,是一个丘陵、半高山、高山兼容山区,也是是中国水电旅游名城宜昌市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市辖行政区。全区辖11个乡镇、1个街办、1个经济开发区,183个村委会、16个居委会,1101个村民小组。耕地面积41897公倾,国土面积3224平方公里。截止到12月,全区总人口53.02万人,其中户籍人口52.1万人。育龄妇女148332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112298人。全区总人口53.03万人(含区外流入人口1.11万人),其中男性268509人、女性252855人,男女性别比106.2,-全区共出生19530人,女性9478人,男女性别比106.16。十一五中期,区委、区政府始终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在可持续发展的首要位置,把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作为社会各项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责任、经费、措施等各方面给予全力保障。
(一)强化领导责任,保障国策地位。
1、领导重视。历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全区计生工作的统一部署,一贯坚持将计生工作会议作为全区第一个重要会议召开,党政主要领导都参加会议并讲话,亲自安排部署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实行党委、政府定期办公制,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专题研究。至,区委、区政府先后召开了12次区委常委会议、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重点研究解决了计划生育经费投入、表彰奖励、一票否决、利益导向机制建设、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队伍建设等12个方面的具体问题。坚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定人、定责、定期、定项进行督办,由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定期下发督办通报,目标任务工作半年一督办,重点工作实行一月一督办,阶段性工作一周一督办。、、,连续三年,区委、区政府组织工作专班,由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带队,对全区13乡镇(街办)、夷陵开发区及16个区直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全面指导和督查。所有乡镇(街道)坚持每季度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专题办公,及时解决工作难题。全区上下形成了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区直部门齐抓共管、责任单位真抓实干、全面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浓厚氛围。
2、责任落实。一是“一把手”负总责。多年来,区政府区长坚持与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状,不断强化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二是全社会齐抓共管。区、乡(镇)、村层层建立领导联系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全体区级领导联系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联系村(居委会),村干部联系组,区直部门干部联系所属二级单位,实行分管工作与计划生育工作“一岗双责”、综合评价、捆绑考核。三是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我们严把三个关口,推行领导干部计划生育任期考核、离职审计和追踪奖惩制度,实行“一票否决”制。严把年终考核关,区委区政府年终对乡镇(街办)、区直部门工作进行考核时,计生部门必须参加,并提供计划生育目标完成情况。凡是没有完成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一律不得被评定为“优秀”等次;严把评先表模关,区委区政府在评选本级表彰或推荐上级表彰单位和人选时,计生部门必须参加审定,对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不履行计划生育职责义务的,实行“一票否决”,以来,共对5个单位、人人实行“一票否决”;严把干部提拔任用关,区委区政府在提拔任用干部时,征求计生部门意见,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或不履行计划生育职责义务的不予提拔使用。如全区村支书公务员招考录用时,就有二个村的书记因计划生育被“一票否决”,对一名提名政协委员进行否决。
3、投入到位。为确保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稳定来之不易的低生育水平,我区以保障投入、监管问效为重点,建立了经费投入长效机制。一是坚持投入标准。全区财政在人均3.09元的基础上,每年按人平0.75元的标准递增,全区本级财政投入372.1万元,人均达到6.84元,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人平1.8元标准落实70.92万元。,区级计划生育事业费按照“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的要求,区财政预算内实际拨付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516万元(其中本级财政投入442.83万元,转移支付73.17万元),比增长16.5%,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1.6%,人平达到9.48元。我区财政预算内预算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591万元(其中本级财政预算517.83万元,转移支付73.17万元),比增长14.5%,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预算增长的1.5%,人平达到10.86元。无论财政多么紧张、多么困难,区委区政府对计划生育事业费优先保障,对区直部门经费预算普遍压缩20%,唯独对计划生育事业费不减反增,目前,全区计划生育事业费已到位302万元。二是突出投入重点。在经费投入上,我们突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基本项目的免费服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独生子女伤残救助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等“四个重点”。已投入237.92万元用于免费服务。连续三年,区人口计生局都按人平0.6元的标准给乡镇补助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按每村每月50元的标准落实村(居)委会月例会经费,给每个乡镇计生服务站补助5000元工作经费。同时,每年另外按工作项目给乡镇拨付一定的项目经费。,给每个乡镇补助规范化建设试点经费1万元。,另外按人平0.5元的标准给乡镇补助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建设经费30万元。各乡镇按人平不少于1元的标准落实了乡级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三是实行项目管理。每年由计生部门制定当年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由计生部门负责实施,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监管问效,确保投入足额用于计生事业发展上。
(二)推进文明执法,步入了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新阶段。
1、加大法制宣传,坚持依法行政。一是强化法制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例”和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决定》出台后,组织区委中心学习小组认真进行了学习,并将“一法三规一例”纳入“四五”普法范围;区委党校对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和村计生委员进行了专门培训;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对计生专干也进行了专业培训,并将“一法三规一例”和《决定》知识套印在《农历》上赠送给千家万户。通过文艺演出、发放宣传资料、开办宣传专栏、刷写宣传标语等方式在全区广泛开展了提高群众维权意识的宣传活动,不断扩大了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生殖健康/计划生育信息、教育和技术服务知情权。二是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依法规范了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范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生育审批制度改革,改一孩生育审批制为登记制,由村(居)代办《生育服务证》;改二孩生育层层报批制为村(居)民代表大会公开审批、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制;并于10月将二孩及以上(再)生育证的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在全区统一规范了生育证办理程序、新生婴儿入户程序、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计划生育手术免费服务程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纳入各乡镇(街办)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三是严格执法监督。通过推行区乡村三级政务公开、设立举报电话,从社会各界聘请行风建设和行政执法监督员等方式,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研究制定了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实施办法,10月,我区接受了全国人口计生有奖举报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与会人员的参观考察,,被省人口计生委评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十佳县市区”。
2、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行“双向”约束。我区坚持把深化管理机制改革的重点和主攻方向放到推进村(居)民自治上,把夯实村级工作基础和调动群众积极参与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治本措施。区计生局和区民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区全面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通知》,进一步强化村党支部、村委会和计生协会组织三位一体的领导管理服务体系;实行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落实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使广大村民积极参与计划生育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并监督实施和落实;制订完善了《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做到村村有章法,户户有准则,人人有规范;落实合同管理,规范村(居)委会与村民的行为,建立双向约束机制;推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目前,全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已达100%,其中村民自治合格村比例已达85%以上,完成了从村配合到村为主再到村民自治的三级跳跃,实现了由“治民”向“民治”的跨越。
(三)推行亲民服务,步入了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新阶段。
1、丰富服务方式。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把方便群众、保证质量放在首位,变坐等群众上门为主动进村为群众服务。具体实践中做到“四服务”。一是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区、乡两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积极下乡为育龄群众提供一年2-3次的“三查一治”(查病、查孕、查环;治病)服务,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二是开展先进文化传播服务。广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送卫生、科技、文化到偏远山区,丰富山区人民的文化生活,增强群众“少生快富、优生优育”等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念;同时,组织开展了“关爱妇女、关爱女孩”、青春期性健康教育、防治艾滋病知识等宣传活动。三是开展避孕节育知情服务。在全区普遍开展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发挥了育龄群众在避孕节育方面的自主性。四是开展跟踪随访服务。计生部门组织区乡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常年对孕期、产后、术后及妇科病患者开展上门慰问、随访。以来,全区区乡两级共印制各种计划生育宣传资料近50万份,为育龄群众开展查孕、查环、查病服务近50万人次,开展随访服务近6万人次,群众的参与率达到90%以上。
2、落实服务投入。把满足育龄群众的服务需求作为计生资金投入的第一需要,使全区广大人民群众受益。一是落实工资待遇。以来,区、乡科技服务人员工资、各种保险金等共计120多万元,均由财政全额负担。二是保障工作经费。我们对区、乡计生服务站开展孕环情监测和生殖保健服务等所需经费,严格按照7元/例标准给予落实。并另给乡镇计生办、村委会各按1元/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