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矫正工作方案
乡村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乡村矫正条件的犯罪置于乡村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法执行活动,为保证我乡乡村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开展乡村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乡村矫正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执行制度,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推动我乡平安和谐建设和三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开展乡村矫正工作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开展乡村矫正工作,是通过创新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整合审判、检查、公安、司法行政等各方力量,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把对社会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到全社会的维护稳定长效机制之中,以利于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开展乡村矫正工作是提高犯罪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需要。开展乡村矫正工作,将一些不需要的监禁或不再继续监禁的罪犯置于乡村矫正,既有利于对他们实施有针对性的社会化教育,使其尽快融入社会,避免重新犯罪;又有利于监狱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矫正那些只有在监禁条件下才能改造的犯罪分子,提高教育改造力量。同时,开展乡村矫正工作,降低行刑成本,提高行刑效率。
(三)开展乡村矫正工作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刑法执行工作与时俱进的需要。开展乡村矫正工作,是新时期政法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同时,开展乡村矫正工作,逐步扩大非监禁行刑比例,缩小监禁行刑比例,既符合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体现。
二、开展乡村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及其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紧紧围绕乡党委、政府推进“法治”,建设“平安和谐”的决策部署,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坚持法制化、社会化、科学化、人性化工作理念,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在国家现行法律范围内,不断探索、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整合并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和资源,不断加大对非监禁罪犯的行为监督、教育管理、身心管理、身心矫正力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我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目标要求。坚持“工作制度规范化、队伍建设专业化、矫正方法科学化、教育服务社会化、基础管理信息化”的工作理念,进一步健全乡村矫正工作网络,完善教育、管理、矫正等各项制度,发展乡村矫正工作队伍,强化衔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矫正质量。进一步推进乡村矫正工作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化建设,着力抓好乡村矫正基地建设,做到横向协调与纵向指导相结合,专业人员与社会志愿者相结合,树立典型与全面相结合。实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目标责任到位,经费保障到位,确保工作全面落实,确保刑罚有效实施,确保不失控、不漏管,努力实现“改造好、矫治好”的目标,确保乡村稳定,社会和谐,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三、开展乡村矫正工作的原则
(一)开拓创新的原则。乡村矫正工作是根据我国国情探索建立的非监禁刑罚方式,是对罪犯教育改造机制的发展与创新,要吸收和借鉴其它地方和乡村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解放思想,勇于创新,针对我乡实际,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二)依法办理的原则。乡村矫正工作要在法定的权限、法定期限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三)密切协作的原则。乡村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国家司法、刑法执行、治安管理、乡村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要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整体合力的原则。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乡村矫正的全过程必须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群众监督,确保乡村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效开展。
四、乡村矫正的适用范围任务
(一)乡村矫正的适用范围: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有严重疾病要求保外就医的;怀孕和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符合上面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刑,实施乡村矫正。
(二)乡村矫正工作的任务:
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依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法的有效实施。
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不忘初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认罪服法,弃恶从善,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4 、探索和创新乡村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方式方法、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为乡村矫正工作奠定基础和提供经验。
五、乡村矫正工作的程序
(一)乡村矫正工作的衔接:
1、判决宣告。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宣告判处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或对罪犯宣告假释裁定时,应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派人参加。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责令被告人或罪犯接受乡村矫正,明确其在接到判决或裁定书后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报到。
2 、文书送达。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后应依法将判决或裁定书送交检查机关,同时送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看守所对人民法院宣告非监禁执行的罪犯,应在出所前将相关资料送交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看守所移送的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后应登记备案,并在3日内分别送到罪犯户籍所在的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对原已在社会上服刑的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 、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相关资料,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将复印件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
(二)乡村矫正工作的执行:
1、接收。司法所收到矫正对象有关法律文书后,及时与派出所取得联系,做好接收准备,罪犯报到时应向罪犯宣读实施乡村矫正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办理登记手续,采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对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罪犯,司法所应查明原因,对于有脱管倾向或不回原籍报到的罪犯应及时通报县司法局和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托管失控和重新犯罪发生。
2、制定方案。司法所接收矫正对象后应制定矫正工作责任人,并结合矫正对象的需求、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制定个性化的矫正管理计划,同时根据矫正效果和需要适时调整。
3、签订协议。司法所应与有监护能力的矫正对象的近亲属或工作单位、村委会等组织签订监护、帮教协议,以协议的形式发挥村委会组织公益职能,激发基层群众的社会责任感,共同帮助矫正对象,维护社会稳定。
4、帮教。司法所及乡村矫正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 、政策形势、行为规范教育。针对矫正对象的心理原因、心理类型以及相关需求,邀请和聘请心理专家、医生、教授及社会志愿者参与矫正工作,疏导犯罪心理障碍及矫正不良行为。
5、公益劳动。司法所及乡村矫正机构要按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要求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与乡村劳动。劳动项目要按照符合公共利益 、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便于监督检查的原则设置。
(三)乡村矫正的终止:
1、期限届满。被判处管制、单处或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乡村矫正对象,矫正期限为判处的实际期限。在期限届满前30日,司法所应指令矫正对象作出书面总结,并和公安派出所出具鉴定结论书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审核批准,由司法所宣告中止乡村矫正。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矫正期限为缓刑考验期。在期限届满前30 日,司法所应指令矫正对象作出书面总结,并和公安派出所出具鉴定结论书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审核批准,由司法所宣告终止乡村矫正,并通报原判决人民法院。
2、收监。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在监外执行的情况消失,且刑期未满的 ,由本人作出书面总结,经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出具鉴定结论书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审查,再报原关押单位。原批准机关决定收监的,应中止乡村矫正。乡村矫正对象因重新违法被依法惩处的,或严重违规被撤销缓刑及假释收监的,应自羁押之日或收监之日中止乡村矫正。
3、死亡。乡村矫正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终止乡村矫正。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原关押单位,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缓刑期满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解除管制通知书》,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领导签发。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期满时,由原服刑的监狱或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
六、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一)落实方案健全机制,坚持高起点落实保障。成立乡乡村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乡党委副书记黄茂华担任组长,边防派出所所长常春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边防派出所教导员王仕刚、乡司法所所长岳发贤、乡政府中级工徐能海、乡财政所所长李会宽、乡人事劳动保障所人员杨照刚、乡民政助理杨正贵、乡工会罗加正、乡青年干事吴超开、乡妇联主席杨祖兰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司法所,由岳发贤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各村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成立乡村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并于5月20日前上报乡乡村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工作衔接,坚持高标准落实机制保障。
乡司法所:具体承担乡村矫正的日常管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