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矫正工作方案第2页
作,并会同公安机关对乡村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县级社区矫正组织,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工作。边防派出所:要配合司法所依法加强对乡村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指导基层组织参与乡村矫正工作。对实施乡村矫正期间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不服从管理的乡村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对重新犯罪的乡村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乡民政办:要将乡村矫正工作纳入乡村建设和乡村管理之中,指导基层组织参与乡村矫正工作。要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纳入低保范围予以保障。
乡人事劳动保障所:要对乡村矫正工作涉及的机构、人员给予大力支持,确保乡村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为乡村矫正对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
乡财政所:要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乡村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发挥职能优势,协助乡村矫正工作机构对矫正对象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教育和技术辅导,广泛动员青年团员、离退休人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参与乡村矫正工作,为矫正对象提供学习、生活、工作上的帮助。
七、乡村矫正的工作内容及工作制度
(一)工作内容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2、矫正机构组织矫正对象开展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方面的学习教育。
3、结合矫正对象的需求,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开展心理咨询等形式的活动,矫正其不良心理及行为。
4、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改造。
5、帮助矫正对象解决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6、对矫正对象实行抵押金制度。
(二)工作制度:
1、工作例会制。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机关的矫正工作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安排本矫正区的工作,处理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根据要求,制定矫正工作规划,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工作措施,检查各村的矫正工作。
3、矫正对象预测、评估制度。司法所与边防派出所应建立预测、评估制度。对拟适用或已经适用乡村矫正的服刑人员,进行人身危险、再犯罪及矫正效果的预测性评估,对于评估结论危险性大的,应不予适用或收回乡村矫正的适用。
4、衔接制度。对乡村矫正工作的衔接要形成制度,并进一步总结完善。
5、档案管理制度。乡司法所要建立矫正对象挡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判决书(或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乡村矫正决定书);矫正对象情况登记表;矫正方案;思想汇报;奖惩材料;矫正中止材料以及其他应当存档的材料。
6、监督制度。各乡村矫正组织机构要积极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和上级乡村矫正组织机构的监督检查。
7、教育培训制度。乡村矫正工作机构要对乡村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培训,提高乡村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监督管理水平。
8、请示报告制度。乡村矫正工作机构对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理边上报。
9、追究责任制度。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克尽职守。对矫正对象出现擅自离开指定地域,重新犯罪的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倒查制,属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应追究责任,给与党纪政纪处分。
10、考核奖惩制度。乡村矫正组织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矫正对象考核制度,定期向乡村服刑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对矫正对象的奖励有:表扬、物质奖励、减刑。对矫正对象的惩罚有:警告、记过、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八、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建立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基层派出所民警和其它党政干部为主体的乡村矫正专业矫正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组成的工作队伍。
乡村矫正志愿者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聘书,由居住在乡村或在乡村的工作人员,热心乡村矫正工作的离退休老干部、民警、法官、检查官、教师、法律专家、心理学专家、社会知名人士、共青团员、妇女干部、民政助理员、劳动保障所工作人员、政法专干及矫正对象的近亲属等人员组成。
司法行政机关要制定乡村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计划,适时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乡村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管理监督水平。
九、保障措施
乡村矫正是一项全新的、探索性的,又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各村各单位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更新观念,充分认识乡村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重点,努力提高乡村矫正水平,始终把确保社会安全稳定放在首位,加强监管控制,减少社会危害,始终把提高矫正质量作为重点,加强科学矫正方法的研究应用,促使乡村服刑人员改过自新,始终把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作为目标,重视技能培训和帮困解难,加快乡村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进程,始终把制度建设作为根本,依法规范乡村矫正试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和协调配合,将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抓落实,确保乡村矫正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为全面建设开放平安和谐进步的新打下良好的法制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