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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实施工作意见

工作方案范文 发布时间:2011/1/16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实施工作意见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川办函〔〕258号)要求,为规范报废汽车行业经营活动,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汽车消费,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规划,严格准入

(一)按照《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科技城商业网点规划》(-2010)有关规定,设立和迁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选址在城市河道下游、城市下风口,靠近城市二环线,与生活区和城市重要公共设施边界相距500m以上,且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不得影响城市环境、交通和居民生活。

(二)设立和迁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须达到《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国家环保总局第28号令,hj348-)、《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有关规定。已注册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尽快组织实施改造升级工作并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整改完毕后向市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商务局组织公安、工商、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由市商务局转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级相关部门聘请专家组现场验收,达到条件和标准的,按程序报商务部、财政部公示后,由商务部门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公安部门予以备案。验收合格的企业,允许其继续开展经营业务;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工商部门变更其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

(三)在国家新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法规政策未出台前,各级工商部门不再注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商务部门不得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公安部门不得受理备案。

二、依法经营,规范操作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加大投入,不断提高企业技术装备和现代化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自觉维护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秩序。

(一)未经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批准或登记备案的企业,不得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

(二)建立健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登记台帐,开发应用报废汽车信息管理系统。要按照“一车一档”的原则,建立完整的报废汽车档案,逐一登记回收的报废车辆,并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定期上报回收拆解报表,提供档案备查。

(三)按照《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的要求,认真做好回收证明的填报和统计工作。严禁买卖或伪造回收证明,严禁以收费代替回收报废汽车。一旦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中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积极主动走访车辆单位和车主,大力宣传有关报废汽车的法律法规、报废程序、车辆报废更新补贴及汽车以旧换新等相关政策,配合商务、财政等部门做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和发放工作。

(五)在当地商务、公安、工商、交通、农机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依法设立回收网点,开展回收业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回收网点和代办点。

三、明确职责,依法行政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属特殊行业,涉及安全、环保、资源等公共利益,做好回收拆解工作既有利于社会安定,也有利于汽车产业和汽车市场可持续发展,促进汽车消费。各级商务、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协同配合、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大力支持发展报废汽车破碎中心、集中拆解中心,逐步解决分散拆解、规模小、水平低等问题,提高综合拆解能力和回收利用率,防止二次污染,减少资源浪费,提高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那一世范文网

(一)商务部门:负责制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规划,合理布局回收网点,严格执行准入和退出制度;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发放和监督管理;负责收集相关信息,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请、审核、上报、下达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4号)要求,指导全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开展以清洁环境、安全生产、节约资源、推进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为重点的达标升级改造工作,并于2011年年底前完成,纳入省级示范工程的企业,务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升级改造并验收合格。

(二)公安部门: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负责报废汽车的注销登记业务,监督解体范围的报废汽车进行解体,查处违规上路行驶的报废汽车;依法督促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立健全治安防范、查验登记和可疑情况报告等制度,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告当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严把报废汽车注销登记手续,凭有资质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办理报废汽车注销登记业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查上路行驶的已到报废期限未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和已到报废期限按规定申请延期使用但未经检验合格批准延期使用的汽车,一经查实,应就地扣留强制交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报废手续。及时查实无牌无证、假牌假证、非法拼装等报废汽车有无涉嫌其他违法犯罪事项,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公安治安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报废汽车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买卖、非法拆解报废机动车等违法行为,对上路行驶的拼装车、报废车依法没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依法处以罚款。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维护全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监管回收经营行为。对未经批准的企业,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核准其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依法查处并取缔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而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行为,并没收非法所得;从严查处非法出售“五大总成”、倒卖拼装车辆及超越核准登记范围经营等行为。

(四)环保部门:按照《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规定,加强报废汽车拆解过程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要督促企业增添废弃物处理设施,对报废汽车中的蓄电池、空调器废润滑油、废轮胎等环境危害大的危险废弃物严格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提高报废汽车材料及物质的利用率。力争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解决报废汽车回收行业设施设备差、水平低、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

四、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商务、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联席会议,通报、交流有关情况,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各地要及时将本地区的情况汇总上报市商务局。

(二)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市商务、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检查,适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加大执法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共同推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

(三)建立案件移送反馈制度。市商务、公安、工商等部门在查处涉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相应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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