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暂行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促进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比照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9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适用本办法。郊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区域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服务质量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条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局是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职责具体负责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六条市级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根据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需要,建立全市联网的质量信誉考核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七条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季度考核通报、年度总评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共分为四个方面、九个项目。即:
(一)经营管理指标:企业办公场所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情况;
(二)社会责任指标:企业社会服务情况、投诉处理情况、维护稳定的工作情况;
(三)服务质量指标:经营违章率、社会投诉率;
(四)车辆形象指标:车容车貌达标情况。
第九条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其中:经营管理指标为20分、社会责任指标为3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40分、车辆形象指标为10分。
具体考核及评分标准见《市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标准》(附件)。凡被减分的项目,一律不计负分,减完本项目规定的基础分数为止。企业获得荣誉称号情况以及在科技应用、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应按标准加分。
第十条企业管理指标由区域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考核,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于季度末之前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社会责任指标由各级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根据企业的日常表现,向市级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计分的建议及依据,经市级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核后,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服务质量指标考核。主要考核企业车辆的经营违章率和社会投诉率,通过运政网根据企业所属车辆的违章处理情况和投诉处理情况自动生成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市级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于每季度末汇总各方面考核结果,对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年度总评以各季度通报的加分、减分为依据,在基础分上累计计算。企业经营管理指标中的“办公场所”和“内部管理”项目的年度总评得分以各季度的平均得分为准。
第十五条年度总评结果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一)总评得分在90分以上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二)总评得分在80分至89分之间的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三)总评得分在70至79分之间的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四)总评得分在69分以下的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第十六条年度总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的企业,在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评比和招投标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年度总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企业,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在下一年的第一季度进行整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处于整改期的企业不予办理以下业务:
(一)新增挂靠出租汽车经营;
(二)收购出租汽车经营权;
(三)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登记;
(四)自有经营权车辆的更新业务。
整改期间,企业的季度质量信誉考核评分在69分以下的,下一季度继续进行整改,直至企业季度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达到70分以上。
第十七条企业对考核和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各级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各级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考核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视其情节给予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