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煤矿长办公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长办公会议制度,提高会议决策的科学性、时效性和准确性,根据上级组织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议事原则
1.责权统一原则。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矿长或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并对此负责。
2.依法依规原则。会议研究事项及决策行为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上级组织的要求。
3.科学决策原则。会议研究事项,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严格决策程序,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
二、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根据上级工作需要、文件精神和领导批示,研究制定工作意见和落实措施。
2.研究落实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中的方案布局、资金投入、技术革新、应急处置、检查督导、沟通协调等事项;
3.研究落实经营管理工作中日常的人力资源、薪酬管理、资金使用、物资采购、资产管理、成本控制、工程(项目)建设等事项;
4.研究落实综治**、民生民本、队伍稳定、环境保护等矿区稳定工作中的日常事项;
5.拟定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计划和生产经营方案;制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和措施;听取基层单位和机关科室(部门)工作汇报,检查工作完成情况。
6.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矿区稳定等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方案和措施。
7.研究落实重要会议、重大活动、评先表彰等事项。
8.需矿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会议程序
1.议题确定。议题由分管领导或部门(科室)提出,矿长或分管领导确定。
2.材料准备。根据议题需要或主持人要求,党政办或主办部门(科室)需提前半天或一天将有关材料印发或口头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作好发言准备。
3.讨论研究。与会人员应畅所欲言、发表意见、陈述观点。
4.会议决定。主持人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发言的基础上,综合与会人员意见,做出决策。主持人决策即会议决定。
5.形成文档(纪要)。矿长主持的会议,由党政办秘书记录;行政分管领导主持的会议,由分管部门(科室)或党政办秘书记录。记录本由党政办统一配发,年终交党政办存档。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形成文件或会议纪要;文件(纪要)由会议主持人指定部门(科室)起草,矿长或会议主持人签发。查阅原始记录,须经矿长批准。
四、会议组织与执行
1.会议由矿长或副矿长主持。矿长主持的会议由矿副总师以上行政领导及相关部门(科室)负责人参加;行政分管领导主持的会议,可商请相关矿领导和指定相关部门(科室)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参加;亦可视会议议题,邀请党委领导参加。
2.会议召开时间由矿长或行政分管领导视工作需要确定。
3.会议形成决定后,与会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贯彻落实,也可由会议主持人直接指定承办部门和责任人落实。
4.在研究过程中,与会人员对某一事项出现较大分歧,难以统一思想形成决定时,应暂缓研究,待时间成熟时再议。
5.在执行会议决策过程中,如发现有不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可能损害职工合法权益时,应及时向矿长或分管领导报告,矿长或分管领导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6.党政办或主办部门应根据会议决定,认真做好协调、督查、督办工作,并及时向矿长或分管领导汇报。
7.会议由党政办通知,亦可由会议主持人指定部门(科室)通知;党政办做好会务协调工作。
五、会议纪律
1.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会议制度。
2.对会议议题、发言、表决及有关事项要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向外宣布、泄漏。否则,追究泄密者的责任。
3.与会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确实不能到会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六、本细则从下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