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会议会期制度调研报告
会期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人民代表大会是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来集体行使职权,人大代表通过会议讨论问题、决定事项。因此,会期制度关系人大职权的行使,关系会议质效,它不仅仅是民主的形式问题,而且是民主的实质问题。健全会期制度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义十分重大。
一、当前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会期现状
召开会议时间具有随意性。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一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除了每届第一次会议有明确的召开时间规定外,其它各次例会没有明确的召开时间规定。这就导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时间具有很强的随意性,什么时间召开大会,一般由地方各级党委根据工作情况来确定,为避免各级会议时间发生冲突,根据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时间来确定本级会议召开时间,有时安排在12月份(如换届),有时安排在1月、2月或3月、4月,特别是乡镇人大会议一般都安排在3月或4月召开。同时,会议召开的时间不确定性和同级不同步,也造成了上级召开的各种工作会议与下级人大会议时间往往发生冲突,使得出席或列席人大会议的有关党政领导和部门负责同志频繁请假参加上级有关会议,影响本级人大会议的正常召开。
会期缺乏统一性。会议举行时间的长短,会议日程安排是否科学合理,代表审查、批准各项报告的时间是否充分,对能否开好会议至关重要。而现实上,法律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因此,会期长短要从实际出发,并不是会期越长越好,但也不是会期越短越好,要根据会议议程来确定日程。时下,有些县级人大召开会议时间越来越短,包括有选举任务的例会只安排正式会期3天,有的甚至只安排2天时间。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15项职权,通常情况下,县级人大会议要听取和审查本级政府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检察院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以及议案建议办理情况报告,审议各项决议草案,有时还安排了选举以及审议议案、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等议程。其中,召开大会集中听取人大、政府、两院报告(计划、财政报告书面)以及通过各项决议等,至少需要一天时间,真正用于审议各项报告的时间不到两天。乡镇人大会议时间更短,一般只安排一天时间,有的只安排半天时间。从审议的现实情况来看,由于会议日程安排过于紧凑,代表一般只重点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对其他各项报告的审议是“蜻蜓点水”,甚至对计划、财政等几个书面报告置之不理,来不及作审议发言。会期过短,难免审查报告流于形式,很难保证代表真正行使职权,不利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使会议效果大打折扣。
二、完善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会期制度建议
统一会议召开时间。笔者认为,统一地方各级人大会议召开时间,有利于下级人大贯彻落实上级人大会议精神,有利于地方各级党委科学合理作出会议时间安排和各项工作部署,有利于报告机关及早部署安排各项报告起草工作,有利于组织各级人大代表会前做好视察和调研工作,为出席会议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也有利于各级人大常委会做好大会筹备工作。建议地方换届时,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召开会议。县乡两级人大会议于1月上旬召开,设区的市级人大会议于1月中旬召开,省级人大会议于1月下旬或2月上旬召开。地方召开例会时,采取自上而下逐级召开会议。省和设区的市级人大会议2月召开,县乡两级人大会议于3月上旬召开。
明确会议会期。依法科学合理安排会期,有利于保障各级人大有足够的时间完成法定程序和各项工作任务,有利于各级人大代表通过会议的形式审议好人大会议各项议案,充分反映民意,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有利于地方人大履职行权更加到位。因此,地方各级人大会议的会期不能过短,应当以充分有效完成各项议程的需要来确定会期,而不能简单以会议级次来逐级缩减会期。就县级人大会议来说,听取和审议报告的个数、选举的任务以及法定程序等,都与设区的市级和省级人大会议基本相同,没有一定的时间保障,就不能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不利于人大通过会议来履职行权。笔者认为,要从立法层面确保会议会期。要以会议议程来确定时间长短,以县级人大会议为例,听取和阅读各项报告需1天时间,审议政府报告一般不少于1天时间,审议人大、两院、计划、财政等报告不少于1天半时间,通过各项决议及举行闭幕式需半天时间,以此计算,召开一般例会至少需正式会期4天时间。如果有选举任务,至少增加半天时间。因此,县级人大会议正式会期需安排4至5天时间为宜。乡级人大会议议程应当在制度层面上作出具体规定。笔者认为,乡级人大会议应当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财政报告及议案建议办理情况报告,需安排2天时间。
综上所述,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会期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具体规定,使各级人大会议会期制度化、规范化,避免确定会议召开时间的随意性,避免地方领导把一年一次的人大会议当作“例行公事”走程序,甚至借提高会议效率而任意缩短会期,用制度保证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依法、有序、有效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