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八荣八耻心得体会
检察官如何实践以为人民服务为荣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中国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的完美结合,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的鲜明表达,为公民道德建设竖起了新的标杆。对进一步匡正社会风气,提高文明程度具有巨大的指导作用,是引导社会风尚的一面旗帜。
社会主义荣辱观是我们整个社会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的一种体现,有什么样的荣辱观就有什么样的道德标准,道德规范。荣辱观也是我们每个人如何做人,如何做事,如何和他人相处的一个价值取向。
人类道德历史上,在处理人、我及群众的关系问题时,长期存在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道义论和功利论的对立和分裂。“为人民服务”第一次把这个问题提高到是否促进历史前进的高度来考察,因而坚持了历史的尺度和道德的尺度的统一,促进了个人利益和社会群体利益结合,为道德中心问题提供了科学的基础。
检察官做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监督者,如何体现以为人民服务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落实“爱岗敬业,格尽职守;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守法遵纪,清正廉明;刚正步啊,护法为民”检察职业道德,是每个检察官认证思考的问题,也是检验检察官是否合格的试金石。检察职业的属性、目的并不是任意确定的,而是基于人民群众的需要。检察工作的价值,评价标准,也不是出自检察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主观臆断,是掌握在其所服务的对象人民群众手中,所以服务人民群众乃是检察工作内在必然的要求。
爱岗敬业,格尽职守。这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础,进入检察官行列,成为该部门的一员,就必须热爱检察事业,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尽职尽责的履行职务。
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依法办案,做到不枉不纵,做到行为文明规范。
守法遵纪,清正廉明。即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不徇私情,不么私利,淡泊名利,安于清贫。
刚正不啊,护法为民。即牢固树立为人民执好法的信念,不畏权势,不畏钱色,不怕牺牲,敢于斗争。
检察工作要达到党和人民的要求,必须加强法律监督职能建设,把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作为检察工作的灵魂。检察机关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法律赋予的,就必须始终用来为国家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的监督。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不失职、不越职、不渎职。解决好工作中的越位、错位、缺位问题,把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切入点和着眼点,做开展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进社会主义和斜社会建设,这是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和具体利益之所在。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因而也是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核心,是社会主义荣辱观同非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分水岭。邓小平同志曾提出,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赞成不赞成,因当成为衡量我们一切工作与言行标准。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检察宗旨,树立“以为人民服务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重要的是将其彻底和体现在检察职能活动中,这是检察官社会实践实现人生价值的最重要的舞台。人民群众评价一个干部,不会只看他在认钱讲得如何,而主要看他做得怎样,从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日常表现,看他的作风,看是否为人民群众办事。作为人民检察官,心里装着群众,为防止老爷作风,厄制司法腐败维护公平正义,尽化司法环境作贡献。
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还严重存在。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还大有市场。是非混淆,善恶颠倒,荣辱错位的现象还是有发生。在这样的的情况下,努力做到以为人民服务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不仅是我们抵制形形色色的诱惑,回应各种各样的挑战,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荣誉的一幅有效的清醒济,更是我们在匡扶正气,积极进取,保持饱满热情,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功立业,实现人生价值的科学指针和精神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