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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招投标法的成效与对策

经验交流范文 发布时间:2010/9/17

贯彻实施招投标法的成效与对策

当前,随着我区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的不断加大,建筑行业日渐繁荣,建筑市场竞争渐趋激烈。为保证工程质量,更好地规范招投标行为,防止招投标中的弄虚作假,进一步推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区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于10月12日至14日,对我区部分建筑工程贯彻实施《招投标法》情况进行深入调查。检查组分别听取了国土局、交通局关于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实施情况和财政局关于审标工作情况的汇报,抽查栖霞小区第7期、市政普安支三号路、检验检疫综合实验楼、沿海大通道第11、14标段、泉港五中学生宿舍楼、美发中学学生宿舍楼、三朱小学综合楼等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和部分招标代理公司的相关内业资料。现就我区贯彻实施《招投标法》的做法成效及对策作粗浅的分析与探讨。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市场引力基本形成。

各受检单位领导重视,加强队伍建设,以组织学习、业务培训等方式,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业务水平。在招投标工作中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及配套法规,打破地区封锁,不断加强和规范招投标工作,促进了我区有形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据统计,今年1—9月份进入交易中心招标发包项目总共68个,范围涵盖建设工程、交通、水利、设备采购及电信等类项目,其中公开招标41个、邀请招标2个、私资房地产25个,工程控制价57475.86万元,中标价51088.15万元,节省投资达6387.71万元,节省率达11.1%,工期为6365日历天,工程质量合格,应招标工程招标率为100%,应公开招标工程公开招标率为100%,没有发现违法议标和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行为,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健全配套规章制度,市场运作基本规范。

一是公开、公平,阳光管理。区交易中心通过登报公示、张贴布告、网上发布、电视台公告等形式,提前预告交易信息,实现信息共享,防止因信息渠道不畅、交易透明度不高而发生私下承诺、“暗箱操作”等违规现象。资格预审和开标结果事后及时告知公众尤其是各投标单位,主动接受监督。二是统一文本,规范管理。招标办全面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对外统一推行《招标方案》、《招标公告》范本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监督交底书》,并按工作阶段要求,设计了《招标方案审核表》、《招标前备案表》、《资格预审备案表》、《招标文件备案表》及《招标后备案表》等五种表格,同时辅以《行政建议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等统一文本,强化了监督,规范了管理。三是履行职责,提前管理。在工程招标前,对每一个财政投融资项目,区财政局均能按规定对项目的控制价进行审核把关,保证了工程量准确性,节约财政资金,同时规范了工程预决算行为。自以来,财政局审核控制价项目共163个,送审控制价94365万元,审后造价为90822万元,核减3543万元,核减率为3.8%。国土局针对以往招标方案由区领导直接同意,若有错误难以更改的情况,报经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由区领导直接把关改成招标办审核后再送区领导审批;同时对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最容易产生争议的材料,改先发布后备案的做法为初稿先送交招标办审核把关,定稿后方予以发放的做法,做到积极主动介入,提前业务把关,尽量把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达到防范于未然的效果。四是探索改进,强化管理。针对我区有形市场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区政府制定下发了《泉港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确定招标方案由区政府审批、标底控制价由财政局审核确定、保证金由企业基本帐户转入、1000万元以上工程投标单位法人要到位及原则上不搞推荐入围等原则。国土局招标办下发了《关于加强招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重点对招投标公告、报名、预审直到开标、备案等9个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强化管理,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比如:若有要求法人到场的,一律在报名和开标时拍照存档;将评委名单由开标前一天抽取改在开标前一个小时抽取;评标专家库组成人员从14位扩充到29位;另对最低价中标法中存在的一些不足,极易给围标、串标这种场外行为有可乘之机的问题,配合区纪委监察局对不同工程试行界定最高中标百分数。如市政、公路工程最高中标价为控制价的88%,房建工程为控制价的92%,土方、绿化工程为控制价的85%。从机制上对抑制场外围标、串标行为起了积极作用,实现了节约财政支出的目的。

(三)认真履行监管职能,确保市场规范运作。

经过几年的不断探索实践,我区逐渐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三统一”的监控机制,保证了整个交易平台运作的统一规范和有序。一是统一进场标准。明确所有国有集体投融资建设项目包括单项结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监理、勘察、设计、设备供应等类项目,必须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二是统一交易办法和规则。区政府先后出台了《泉港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泉港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办法的暂行规定》及《泉港区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等一系列文件,招标办也出台了《关于加强招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泉港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招投标的一系列规范文本,使各类交易活动在统一的交易规则下有序进行,保证招投标活动有章可循。三是统一“三个层面”监管。各类公共交易活动进入交易中心后,接受来自执法单位、招标办和相关职能部门三个层面的统一监管。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招标办、交易中心履行职能情况及各类交易是否符合规定程序等进行监督检查,招标办专门履行对交易中心的监管职能;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职能。如:工商局对市场主体合法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财政局对财政投融资项目的预决算进行审核把关,国土局对建筑市场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交通局对交通项目进行稽查管理。

二、存在问题:

1、四个“中心”重复建设,监管机构和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分离。一是建设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产权交易中心及土地交易中心各自分设,机构重叠、交易场所重复建设,造成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增加了财政负担;二是部门和行业各自为政,制度不统一,行为不规范,服务不到位;三是四个中心都存在综合管理办公室和交易中心没有完全脱钩,导致职责交叉扯皮、多头管理、重复审批、政企不分;

2、围标、串标、陪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我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直接影响了招投标的健康发展,干扰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如检查发现有的工程报名签到表未原始存档,标段划分不是随机摇号而是人为划分,存在明显漏洞,容易给不正当竞争者有机可乘;

3、评标专家库组成人员档案未实现微机管理,组成人员中含有机关公职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

4、项目管理“四制制度”(即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执行不到位,容易造成违法分包、转包、虚大工程造价和偷工减料等行为。如检查发现普安支三号路监理单位监管不力,致使劣质沙子流入施工现场,影响了工程质量;沿海大通道有的标段中标已5个多月,工程已施工,施工合同尚未签订;山腰美发中学学生宿舍楼危改工程项目签订的施工合同中部分主要条款未约定,合同签订不规范,甲乙双方权责不明确;

5、财政审核力量较为薄弱,造成审核控制功能不足。由于缺乏必要预决算专业人员,财政局绝大多数直接将委托审标单位的审标结果作为控制价发布,而大部分审标单位仅审单价,没有审核工程量。若所编工程量多算或漏算,造成今后工程决算时工程量调整幅度较大;

6、“不良记录”清出市场制度尚未建立,对交易主体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大。

三、加大执法力度的对策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招投标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各单位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招投标工作对规范市场运作,加强廉政建设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积极作用。

(二)要进一步优化配置资源。按照“行业主办、中心服务、政府监督”的改革理念,建立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一体的综合招投标中心,最终实现管办分离、职能分设、政企分开。一是“行业主办”,指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中心服务”,指中心为综合性招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投标各方提供法律、信息、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服务。三是“政府监督”,指区政府及纪委监察等部门切实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要进一步完善机制,打击和防范围标、串标及陪标等行为。一是坚持“两到位、一控制”(法人到位、保证金从企业基本帐户转入到位、不同类别工程实行不同的控制价)。二是坚持随机摇号制。坚持评委、标段划分入围随机摇号产生,标段要根据报名前后排序随机摇号产生,杜绝人为划分行为,入围不搞推荐,报名原始材料要存档以备查。三是要防止“假法人”到位。要在拍照存档基础上,结合录音,校对法人真假。四是完善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库要实现微机建档,机关公职人员一律要退出专家库,同时专家库要实现与惠安等邻县(市)区联动,实现资源共享,使投标人不易与评委串通。五是要建立起“不良记录”清出市场制度。对交易主体出现的围标、串标、陪标、违法分包、转包、虚大工程造价、偷工减料及行贿等行为,一经发现,一律记录存档,并按规定通报给有关部门或向社会公布;同时要依照《泉港区建筑市场廉政准入制度规定》,严格兑现奖惩。六是充实财政审核技术力量。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尽快引进有丰富经验的预结算方面专业人员,以确保审核控制价的客观性、合理性;同时为提高效率,节约财政资金,限额50万以下工程控制价要做到自己负责审核。

(四)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好项目管理“四制制度”。一是要管好“三大主体”。指中标单位、监理和业主代表三者间是否各自建立起内控制度,是否形成了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二是要抓好“三大目标”。指审查工程质量、工期、造价“三大目标”在施工阶段是否得到有效控制。如工程量变更是否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要进一步加强对限额5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承发包行为监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级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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