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策研究
加快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策研究
加快合肥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策研究陈正奎近年来,随着国家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陆续出台,合肥市非公有制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已占合肥市gdp46%左右,在合肥市经济发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总体规模不大,实力不强,缺乏骨干企业,需加快发展。一、制约合肥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主要外部因素(一)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受到不公正对待。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服务对象主要是有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业,规模以下的中小企业处于从属地位,私营企业更是没有地位。这一理念的影响至今仍存在。同时,对“抓大放小”认识存在偏差,往往认为抓大企业见效快,抓小企业耗费精力且收效慢。职能部门习惯于突出和重视大企业、大集团的地位,习惯于抓招商引资,对如何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本地中小企业发展,思路不够清晰,措施不够具体得力,服务难以及时到位。(二)地位已成共识,但制度安排并不配套。目前,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许多还停留在宏观层面上,缺乏具体的制度安排,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基础设施、公用事业、自然垄断经营等领域,非公有制企业进入难度大;保护非公有制财产的具体产权制度安排和产权保护的相关体制、法律制度还不完善,民法通则的有些规定也过于简单、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公开有效的公共服务制度、统一平等的社会制度和社会政策等,同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原则有很大差距。(三)组织体系不健全,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缺乏统筹规划和系统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还未完全纳入政府管理范围。目前合肥市非公经济主要由市工商部门负责管理,市个私协会负责日常联系协调工作。对其发展问题,有的部门管不了,有的部门管不着,有的部门不愿管。政出多门,既有重叠,也有盲区。政府与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沟通存在障碍,特别是在一些重大的规划建设项目中,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沟通不够,企业意见很大。(四)职能转变不到位,行政行为不规范。近年来,虽然先后开展了政风评议、行政效能建设等活动,但一些管理部门为纳税人服务意识不强,重监管轻服务,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还存在“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落实政策“中梗阻”现象时有发生。《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有的行政部门把备案当成许可;一些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未授权或完全授权;建设项目的并联审批改革推进难;私营企业在征地、项目报建等方面仍然存在手续繁杂、审批时间过长等问题。“软摊派”问题(如要求企业参加一些活动,指定购置产品等)仍未杜绝,新“三乱”(乱培训、乱检查、乱办证)又抬头。政策落实不到位,存在“开门招商,关门宰客”现象。(五)要素市场不完善,非公有制经济难以平等地获取生产要素。一是经营场地取得难。目前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征用土地方面不仅困难很大,而且手续繁杂,费用高,特别是大规模城市建设和环境治理,使大量的个私企业丧失了经营场地。二是融资渠道不畅。目前,在肥的各家商业银行习惯于“傍大款”、“垒大户”,基本上只对信用评级在a级以上的企业发放贷款。个私企业因资产规模比较小、信用等级不高等原因难以获得商业银行贷款。信用担保,合肥市信用担保公司少、规模小、覆盖面小、品种单一,难以满足需求。直接融资受限额标准限制。民间融资未放开、融资成本高、风险大。资金匮乏已成为严重阻碍非公有制经济成长壮大的“瓶颈”。(六)社会化服务体系薄弱,非公有制经济难以获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政府对发挥行业协会和民间商会作用重视不够,引导不力,导致中介机构少,组织发育不健全,发挥作用不明显。目前,合肥市行业商会、协会只有40多家,远不及温州300多家、台州298家。非公有制经济在技术开发、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得到的服务非常有限,特别是有关职能部门不能及时制订产业发展规划和《中小企业发展指导目录》,提供良好的、科学的经济预测信息;同时,对中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一些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不能及时提出对策。人事服务不到位,私营企业在评定职称等方面存在一些障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金融环境时好时坏,时紧时松。二、加快合肥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合肥市与经济发展较快城市之间的差距,主要是企业发展环境上的差距、政务环境上的差距。发展环境差距、政务环境上的差距的根子在思想观念,核心在服务。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牢固树立发展意识、全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优化发展环境作为政府服务的核心内容。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破除限制观念,树立发展观念;破除歧视观念,树立平等观念;破除干预观念,树立服务观念,在全市范围内营造一个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二)健全地方性法规,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法制环境要结合非公经济36条的贯彻落实,对现有法规制度及操作规程中的歧视性规定及做法进行清理,废除陈规,完善已有的法律规范,增强可操作性。要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使非公有制经济在企业设立、融资信贷、市场准入、对外交往、生产要素配置、财产合法权利保护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经济享有平等的地位。要着力通过立法或政府规章的形式保障在城市拆迁中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要依法行政,营造公正执法环境,增强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安全感、稳定感、信任感,对各类市场主体和当事人,遵循非歧视原则,平等保护其合法权益。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所有执法人员都应以两个“毫不动摇”作为行为准则,文明服务,文明执法。(三)统一准入标准,拓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空间对全市产业进入的各类主体,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要求,设立统一的规模经济标准、质量技术标准、环境保护标准以及城市规划要求等。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重点参与供水、供气、供热、绿化、环保、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推进民营资本投资三县的农村文化、卫生、医疗、旅游和非义务教育等。发挥政府采购制度作用,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竞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四)构建扶持非公有制企业成长壮大的投融资政策体系l、创新融资体制,为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提供资金支持。(1)支持银行调整信贷业务,改善对个体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包括改进发放贷款的审核标准和办法,放宽对个体私营企业融资的准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扩大担保贷款业务,包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以及保证贷款。(2)建立健全非公经济信贷担保体系。首先,对于企业小额贷款,可以以企业自身的资产和项目抵押担保,并逐步尝试使非公经济自身形成相对完整的贷款制度;其次,可由政府牵头、企业为核心、金融机构为后盾共同成立担保机构,设立担保基金为非公企业贷款提供规范有效的担保;在此基础上,对在肥地区的信用担保机构进行重组,成立担保集团,为非公企业和银行机构的合作提供支持。再次,可实行企业数户联保方式,即可以企业之间互相作为担保者,也可以设立企业联合担保基金,构建企业融资强大的后盾。(3)推进直接融资。发挥合肥科教资源优势,积极帮助民营科技企业从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入手,加强公司法人结构治理,创造条件,发行企业债券,并大力推进民营科技企业上创业板。进一步发挥合肥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作用,积极为私人股权投资人提供退出机制。(4)促进民间金融机构建设。积极发展民间金融机构,探索以市商会为基础,以分行业为基本形式,成立自律性组织,建立相应的服务机构体系,帮助民企融资,协助金融机构进行有关的授信调查。并可积极设立“商会基金”,通过内部金融融通,缓解资金供求矛盾。2、规范基金设立,建立稳固的资金来源。(1)做大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当前应出台具体的政策,激活整个担保市场的发展,促进有条件的各类组织、企业依法建立非公经济贷款担保公司,并积极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担保机构。另外,对于政府出资组建的担保公司,应建立正常的资本金增补渠道,建立担保责任保证金、担保风险准备金、财政有限补偿损失制度;对社会担保基金公司,实施财政补贴和税收倾斜,促进社会担保基金壮大。(2)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中小企业的创业辅导与培育,包括为中小企业提供咨询、人员培训、信用等级评价等。3、鼓励有一定规模、实力的民营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和投资改造等方式,实现扩张发展。(1)鼓励、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加盟、合作、兼并、联合等方式,加入或组建民营企业集团,参与对国有企业的并购。对集团内部交易及利益分配,给予税收、收费的国民待遇,特别对销售收入达到亿元、纳税超过千万元的民营企业,可在扩大计提技术开发费、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给予技改贴息贷款、设立技术中心等方面,重点加以扶持。(2)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积极走出去,实施跨区域并购发展战略,包括发展境外加工贸易,扩大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经营领域,积极参与国际竞争。(3)鼓励、扶持民营企业与其他不同所有制企业进行股权、资本融合,推行混合经营模式。4、鼓励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发挥合肥全国科技创新试点城市优势,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加快发展。民营企业的科技项目申报、技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科技成果鉴定、科技三项经费申请以及政策优惠等,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民营企业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经市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国有科研院所的优惠政策;民营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改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民营中小科技企业引进的高技术管理人才,在我市首次购商品房,按其本人所得税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五)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创造良好的市场服务环境构建多主体、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导、帮助个私企业进行观念创新、组织创新、技术创新,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要大力支持向中小企业提供各类中介服务的工作,采取民办“官”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商会,尤其是作为政府和非公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