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情况分析及防范对策
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情况分析及防范对策
在质量技术监督局讲课稿
渎职犯罪已成为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泛滥成灾,危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妨碍国家机关职权效能的正常发挥,严重败坏党和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问题。而行政执法人员担负着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者的角色;代表政府机关行使管理社会的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地履行其职责,对于正常的社会管理活动是十分有益的,它不仅能提高国家机器的运转效率,而且还能极大提高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提升国家机关的信誉和形象。相反,行政执法人员如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则不但妨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严重的还会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以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应引起重视。因此,在打击和惩治的同时,如何在源头上解决或减少渎职犯罪问题,成为一个重要课题,极具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执法中暴露的普遍问题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为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定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其中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中常见的行政执法行为之一,被广泛运用于行政执法领域。它一方面是维护行政权威不可缺少的手段和工具,另一方面又是一种侵害性很大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因留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如不约束容易被滥用。近年来从行政执法的情况看,主要暴露出以下一些问题:
1、摆不正法与情的位置,办人情案、关系案多。行政执法人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而是和一般人一样有着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尤其是当他们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在处理具体违章、违规、违法个案时,亲朋好友、同学邻居等各种人际关系千方百计托请过来,甚至有时是各级领导直接、间接的打招呼。在“哥们义气”、“人情难却”、“领导关照”的理由下,往往容易把握不住自己而“放一码”,造成重过轻罚,轻过不罚,甚至让应受刑事追究的人逃避法律制裁。如陈玉林杨小飞徇私枉法案.
2、经不起诱惑见利忘法。行政执法涉及的面很广,行政执法人员同社会上不同层次的人打交道,其中有小本经营的个体户,也不乏资金雄厚的大老板。有的执法人员在金钱诱惑下利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在处理经济违法案件中见利忘法随意扩大或缩小事实,以致收受贿赂导致职务犯罪。如顾小明案。
3、滥用行政处罚权谋求部门私利。无论集体或个人,违了法就要接受行政处罚,一旦涉嫌犯罪就必须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连普通百姓都知道的道理,却被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打折扣变成了“以罚代刑”。这一点,7月国务院310号令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早就明确。然而,国务院令在一些地区执行得并不理想。在一些地方,违法犯罪行为之所以猖獗,一些犯罪分子之所以气焰嚣张,都与执法不严、“以罚代刑”不无关系。由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被基层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广泛运用。不可否认,行政处罚背后具有可观的经济利益,一些行政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在小团体和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出于不正当的考虑,容易利用自由裁量权的空间,滥用行政处罚权,对行政相对人的轻过施以重罚、严罚。使得一些行政相对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和行政执法人员交朋友,请客送礼,吃喝玩乐,奉为“座上宾”。今年四川南充技监局以稽查分局局长,队长为首5人明知他人非法收购生产销售病死猪而以罚代刑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被捕
4、执法随意,裁量不公。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经营者经营理念、管理手段和竞争能力的差别,可以使经营状况的好坏、获得的利润相差很大。一些民营或私人企业由于管理混乱,运作不规范,往往违规违法较多,但又对行政处罚不认帐。碰到这种情况,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时,对一个罚则档次内就高还是就低不看具体违规违法事实、程度,而是看他经营状况的好坏或者看“人头”。对经营状况好的或老实人、好讲话的人就以上限为标准多罚点,经营状况差的或刁蛮的、不好讲话的人就以下限为标准少罚点。可见行政处罚的随意性较大而导致裁量不公。
二、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原因:
对行政执法中暴露的问题,既有个人思想认识、意志品德、执法理念等方面的因素,也有在执法环境和条件上亦存在不足,初步分析有以下几点:
1、从主观上讲是这些行政执法机关的干部思想上执法为民的“公仆”意识淡簿,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的侵蚀和影响。尤其是一些年轻人,刚参加工作,社会经验少,自制力不强,进入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后,认为手中有权,就有些忘乎所以。同时,他们又不注重世界观的改造,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一味追求“虚荣”和“金钱”,很容易就被别有用心的坏人利用。
2、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缺少有效的监督。这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由于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不够透明,加之个别干部、个别岗位的权力过于集中,造成了罚与不罚、罚多罚少全有一人说了算。二是由于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不力,造成个别执法者为所欲为。在办案实践中,我们发现正是这些发案单位的疏于内部控制,才造成了某些不该发生的渎职案件的发生。
3、行政处罚的宽严幅度及弹性过大。现代行政执法管理的复杂多样性要求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尽量作出具体的细则规定,这对执法者和行政相对人都是有利的,但目前法律还有不完善之处.这是我们行政处罚法规中的一大弊端,由于我们过去对行政处罚法条文科学性的研究不够,造成许多条款的规定不够严密。比如在税收、工商等法规中都有“罚款50元至5000元”、“罚款一倍至五倍”等类似条款。这就给哪些别有用心的渎职犯罪分子有了可以以权谋私的伸缩余地。
4、行政执法与政府职能间的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及发展经济是地方政府的首要任务。外来开发商到区域内“筑巢”,经商的根本目的是要赚钱,在创业或经营过程中,往往有部份工商业者在资质、环保、卫生、质量、经营范围、手段等方面不符合要求或不守规矩,甚至违规违法。按照处罚规定,依法行政是对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但在具体操作上如何把握尺寸比较难,执法力度大了会影响区域内的招商引资,执法力度不到位甚至不罚有悖职业精神和公正执法。因此服务经济大局为重还是依法行政为本形成矛盾。如安徽劣奶奶事件瀑光后,我省仓南泰顺嵊州对技监局人员因监管不力立案5人(泰为正副局长)
5、机构编制不统一,影响执法人员思想。近几年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撤并后的一些职能部门编制发生变化,人员有的列入公务员编制,有的属事业单位编制,也有的参照公务员管理,但不享受公务员待遇。编制上的不统一带来经济待遇的差别,直接影响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思想情绪波动大,由此也间接影响公正执法。我县情况看至少有近半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属于事业编制,且执法素质参差不齐,直接影响着执法的质量。
6、某些领导干部法制观念不强,或多或少干扰行政执法。由于行政执法的对象基本上不会涉及刑事犯罪,行政执法者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因而在查处行政违规违法案件中,领导干部出面为行政相对方求情、打招呼的也不在少数。种种请托、关照到了承办人那里,能不给点面子吗?俗话说“不看僧面看佛面”,虽然自由裁量权有空间,当然就低不就高,能不罚就不罚,既给了领导面子又不违法。行政执法中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仍未完全杜绝。
7、渎职即犯法”的观念未深入人心。一些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渎职,他们的顶头上司却理直气壮地到处走动说情。据说,顶头上司不去说情,还会被本单位、本部门的干部群众看作“没有人情味”“不爱护干部”。对于纪检、监察和检察部门的调查,不少地方和部门百般隐瞒,极不配合。渎职不算犯罪,法律上没有这样的规定,可在官场上却有这样的“约定俗成”。要不然,为什么阜阳市的某工商所副所长在接到劣质奶粉的举报后,却敢于听之任之?甚至在当事人向他们出示了劣质奶粉检测报告的情况下,仍然置之不理,直到吃出了那么多“大头娃娃”,以至吃出了人命呢? 保护人权被写入了新宪法,但生活中哪些现象才算是侵犯了人权,非专业人士恐怕很难说得清楚。按照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吴江的说法,官员的玩忽职守和渎职造成的对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侵犯,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
三、行政执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防范对策: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我们认为要克服一个认识,做到一个具有,五个坚持。
克服一个认识是:不贪污不受贿就不能犯罪的模糊认识。在工作中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也是犯罪。人们对于渎职犯罪存在哪些认识误区呢:其一,哪怕损失再大,“钱不进个人腰包不犯罪”;其二,“为公不犯罪”,甚至美其名曰“好心办坏事”;其三,“失误在所难免”,造成重大损失是“交学费”;其四,“法不责众”;其五,“集体研究无责任”或者“领导决定无责任”。
一个具有:即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避免在工作中由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而犯罪。
五个坚持:一要坚持职业道德教育,“物必自腐后生虫”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首先执法人员本身价值观念的质变。一个执法人员要想实施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犯罪任何看似严密的监督的机制和严惩措施都是苍白无力的。因此,每个单位都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对执法人员进行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执法人的自律意识。自律是最好的自我防腐剂,也是预防渎职犯罪的根本措施,每个执法人员要严于律已,清心寡欲,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切不可轻小节,而忘乎所以,所谓小洞不堵,大洞受苦,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每个人犯罪都是从少到多,从小到大,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因此,我们在执法中,要正确使用自已手中的权力,不越权不失职,树立爱民意识,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服务,做依法行政的楷模。
二要坚持法规学习,要坚持所执法及相邻法规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