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干部考察工作中体现组织部门的先进性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体现组织部门的先进性 组织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坚持公道正派原则、增强公道正派意识、树立公道正派形象。对组织部门来说,公道正派是立身之本、为人之道、正气之源。事实证明,坚持公道正派是组织部门先进性最集中的体现和最重要的标准。作为党委选人用人的职能部门,组织部门在选人用人方面担负着重大的职责和任务。认真做好干部考察工作,进一步提高干部考察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是全面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正确选拔任用干部的关键环节,是落实“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要求的首要前提。只有在干部考察中坚持公道正派,才能准确发现并选拔任用那些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那么,如何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坚持公道正派体现组织部门的先进性呢?
一、在规范考察工作要求中体现先进性。一是要规范考察程序。对《干部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发布考察预告、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广泛调查、撰写考察材料等考察工作程序,要坚持做到一个环节不少。二是要规范考察过程中的操作。对干部考察工作涉及的材料,如民主推荐原始表和民主推荐汇总表、个别谈话原始记录、谈话考察情况汇总表、干部的思想汇报、工作述职以及涉及考察对象的群众来信、来访的记录,纪检、监察部门有关干部的廉政档案等,要进行妥善保存。对形成的考察考察材料、考察工作综合报告等,需经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后才能装入干部考察文档和干部人事档案。三是要规范考察人员的工作行为。干部考察工作人员必须始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不偏听偏信,不感情用事;必须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详细了解和掌握考察对象的第一手材料;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干部考察,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考察范围;要严格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纪律,自觉接受被考察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二、在完善考察工作制度中体现先进性。一是要健全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通过明确参与考察人员的责任,将干部考察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增强考察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二是要健全干部考察工作举报回复制度。对群众通过各种途径举报反映的干部考察及任用过程中的问题,要及时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将核实及处理情况向署有真实姓名的举报人作好回复。三是要实行干部考察结果反馈制度。对领导班子考察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单位“一把手”,并指导其总结经验,正视不足,制定改进工作的措施;对干部考察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被考察对象,教育被考察干部全面看待自己的优点和缺点,正确对待群众的反映和评价。对考察中群众反映存在问题较多的干部,要及时进行警诫谈话,令其限期改正问题。四是要坚持对干部考察工作定期检查制度。要定期对下级党委及其组织政工部门的干部考察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看他们是否坚持了规定的程序、考核内容是否全面、考察方法运作是否规范、考察结果运用是否到位。五是要坚持推行干部考察工作预告制。在每次进行干部考察时,考察组必须提前将考察方案通知被考察单位,向干部群众公开考察对象、内容程序、时间安排、办公地点,公布考察组成员、举报电话、受理人等情况,让群众知道,使群众心中有底,努力提高干部考察工作的透明度。六是坚持实行干部考察差额制。在干部考察工作中,要坚持实行差额考察,拟选任职位与考察对象的比例一般情况下为1:2;重要职位、人选较多、争议较大的职位按1:3确定考察对象人数。通过实行干部差额考察,进一步拓宽选人视野。
三、在拓宽考察渠道中体现先进性。一是考察干部的政绩要重点看实效。主要是看干部的工作思路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有创新和利于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进步;看干部对本职范围内的主要矛盾问题和重大的社会问题、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解决得是否及时、快捷和得到干部群众的认可;看干部在本职岗位上创造了哪些为社会和群众认可的政绩,被群众社会公认的效果。二是考察干部的领导能力要重点看问题。主要是看干部在决策时是否存在不顾客观条件,追求表面效益,追求眼前利益;在用人上是否存在以自己的好恶为标准、亲疏为尺度提拔或降免干部;在应用政策上是否存在机械执行政策,使党的政策难以落实,或者曲解和错误地执行政策,导致工作失误。三是考察干部的政德要重点看实绩。主要是看干部在确立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措施时是否讲政治,是否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看干部是否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看干部有没有正确的名利观,实现实绩的手段是否正当。四是考察干部廉政情况要重点看行为。主要是看干部在职务升迁、生病住院,以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等事情时,是否有借机聚敛钱财、大肆收受红包、礼品等行为;看干部在国家利益受到侵犯,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的危险时刻,是否有义无反顾挺身而出,为尽社会责任不畏强权,不怕牺牲的行为;看干部的生活作风是否正派,生活习惯是否良好,是否有到宾馆饭店、美容按摩厅以及一些黄赌场所吃喝玩乐、嫖娼、赌博等行为;看干部家庭经济支出与收入之间是否存在强大反差。五是考察干部政治思想表现要重点看平常表现。主要是看干部的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台上台下是否一致,权力使用是否正当;看干部在社交活动中是否能从党的事业出发,不循私情,坚持原则,是否有“圈子”意识,搞圈内圈外两个标准,能否和人民群众打成一片,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去,了解情况,解决困难。
四、在创新考察工作方法中体现先进性。一是要坚持静态性考察与动态性考察相结合。既要对干部的工作总结、述职报告、发表文章、干部培训档案、群众来信等静态性资料进行掌握和了解,又要以明查暗访、征求意见等方式为主,调查核实干部八小时之外的动态情况。二是要坚持任前考察与回头考察相结合。任前考察就是经过民主推荐、组织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提拔的干部进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程序的考察,了解干部德、能、勤、绩、廉。回头考察就是当领导干部调离时,采取“听、看、查”的方法,再次去考察领导干部。三是要坚持上询下访考察与纵横比较考察相结合。上询下访就是对上级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进行咨询,以了解对考察对象的评价,通过和各阶层各行业、各种职务的人士进行交谈,了解干部工作中的真实情况。横纵比较就是考察同系统、同级别的干部之间工作实绩和政治思想表现,通过其纵横比较鉴别干部的优点和缺点、长处和不足。四是要坚持正面直接考察与侧面间接考察相结合。正面直接考察就是考察组到干部所在地区、单位,通过民主测评、同其周围的领导群众座谈,实地考察印证,查阅资料进行面对面的考察。侧面考察就是借助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评比、工作简报、群众举报等信息,对干部进行了解;通过执法执纪、**、计生等部门从侧面审查领导干部是否清正廉洁和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五、在落实考察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中体现先进性。一是要明确干部考察工作纪律。考察人员和被考察对象坚决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泄露考核机密;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不准搞非组织活动;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不准对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二是要及时掌握对干部考察的监督情况。对本地方、本部门的干部考察工作,组织部门要及时发现和掌握是否有违纪违规情况。对干部考察工作人员,要重点了解掌握是否有违反干部考察程序,以权谋私,不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考察情况等行为。对被考察对象,要重点了解掌握是否有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对谈话对象,要重点了解掌握是否有借干部考察之机发泄私愤,向考察人员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对有关单位的领导,要重点了解掌握是否有利用权力干预考察工作、是否实事求是地向考察组提供审查情况。三是要严肃处理干部考察失真失察责任者。对考察工作出现的下列行为:①考察过程不符合《条例》规定程序,造成考察失真的;工作不负责,对群众所反映的考察对象的一些问题不予重视,不作进一步调查核实,造成用人失察的;需要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没有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纪律,吃请收礼、通风报信、泄露人事机密,或借考察之机谋取私利的,要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②被谈话人特别是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没有如实向考察组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而是故意捏造事实、刻意中伤,造成考察失实的,必须追究其责任。③上级或同级领导利用职权胁迫考察组成员按照其意图进行考察,影响考察工作的客观性、真实性,导致考察失实的,必须追究其责任。④组织部门在考察时没有按规定向纪检、审计、计生等部门全面准确了解考察对象情况,造成考察严重失实,甚至把已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侦查的人员提拔使用的,造成用人失误的,应追究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计生或其他执法部门对考察组提供了虚假材料,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需追究责任的人员,要严格依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的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