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问题研究论文第2页
节,缺乏集体支持和温暖以至滋生孤独感、空虚感和生存的悲剧感而造成。这种自杀的根源是个人没有同社会融为一体。将个人限制在自己的小天地中的力量越,社会中的自杀率越高。利己型自杀也同家庭生活缺少联系有关。家庭关系越是亲密,个人自杀现象就越少。新教徒自杀之所以较多是由于不像天主教徒结合得那样紧密。第二种利他型(altruistic)自杀,是个人为某种主义或团体竭尽忠诚而舍身的结果。即自杀者出于高尚的信念,如为**信仰或义无反顾的政治忠诚而献出自己的生命。这种自杀在现代军队中仍然存在。第三种失范型(anomic,也译作**型)自杀,它的产生是由于个人缺乏社会约束的调节。这种类型自杀主要发生在社会大动荡时期,个人觉得失去改造社会、适应新的社会要求的能力,失去与原有社会的联系,因而产生极大的恐慌和困惑。
第三,自杀的原因要到社会结构中去找。自杀者的行为乍一看是个人性格的表现,实际上却是从属于一种社会条件的,是该社会条件的外在表现。任何一种人类社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自杀倾向,每一个社会集团对这种行为的确都有其独特的集体倾向。这种倾向是个人倾向的根源而不是其结果。它来源于利己主义、利他主义、动荡混乱等社会潮流,同时受由这些潮流引起的消沉忧郁、愤世嫉俗和悲观绝望等情感的影响。这种整个社会实体的倾向影响着个人,使他们走上自杀的道路。通常被认为是自杀首要原因的个人经历的影响只不过是借助于自杀者的社会道德观而实现的,它本身只能算社会道德的回声而已。他们悲伤当然来自外界,但并不是来自生活中的这个或那个事件,而是来自他所属的社会阶层。这就是为什么几乎任何情况都能成为自杀诱因的道理。关键要看社会性的自杀倾向对个人的影响有多大。
第四,群体的整合对自杀有化解作用。杜尔凯姆在研究自杀中发现,自杀与**团体的融合程度成反比关系,与家庭关系的融合程度成反比关系,与政治团体的融合程度成反比关系。
这三种不同的团体虽然对自杀都有一定影响,但并不是由每个团体本身的特点所促成的,而是由三个团体的共同特点所促成。
即它们都是紧密融合的社会团体。因此,结论是:自杀与由人组成的社会团体的融合程度成反比关系。
第五,个人主义是利己型自杀的主要原因。杜尔凯姆认为,可以把那些由于极端的个人主义而产生的特殊.自杀类型叫做利己型自杀。自杀为何有这种根源呢?首先可以说,由于集体力量是最能抑制自杀的因素之一,集体的削弱必然带来自杀的增力口。当团体紧密团结时,它便把个人都紧紧地控制在自己的周围,使之为团体服务,因而禁止他们随便自杀。同样,团体也反对他们以死来逃避自己的责任。但是,个人拒绝把团体作为合法的事情接受时,个人便是自己生命的当然主宰者,就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对他们来说,没有任何理由要耐心地忍受生命的折磨。只有当他们归属于自己所热爱的一个集体时,才会坚定地活下去,因为这样才不会背叛比个人利益更重要的集体利益。共同的事业把他们联合起来,使他们珍惜生命,而他们拟定的崇高目标使他们忘掉了个人的痛楚。在一个和睦、充满的意见和情感又被传达到集体,这种交流就像一种相互的道义支持,使个人不至于感觉到被抛弃了而去寻找自己的出路,相反,却把他们引到分享集体力量的路上。这样,在个人力量衰
竭时,他们还能继续保存活力山。
极端的个人主义不仅使人逃脱保护圈而随意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且促成了自杀。人必须有某种理由才会生存下去,必须有某种目的才能证明生活的考验是值得的,否则生活就无法忍受。个人并不能作为自己的目标而存在,个人太渺小了。因此,当我们的目标只是我们自己时人们不禁会想到,最后我们的一切努力都将落空,因为我们将会消失。毁灭吓坏了我们,在这些条件下,人们会失去生活的勇气,失去行动和斗争的勇气,因为我们放弃了一切努力。我们需要生活的目标, 目标是不能失去的,否则人的活动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在这样一种混乱状态下,哪怕是小小的挫折也会轻而易举地使我们下决心了此余生。在这种自杀中,利己主义不仅是促成因素,它本身就是导致自杀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人和社会联系的纽带本身就很脆弱,把人与生存联系起来的纽带自然也很松弛。孤独的个人生活似乎是自杀的直接原因,并被认为是自杀的决定性因素。最普遍的占自杀总数大部分的形式是利己型自杀,其典型特点是由过分自我化引起的压抑和冷漠。个人对生命毫无兴
趣。他对自己与现实相联系的惟一中介物即社会毫无兴趣。他对自己和自身价值爱得过分强烈, 自我是他惟一的目标。这个目标又不可能满足他,存在对他来说毫无意义了②。杜尔凯姆对利己型自杀的分析是十分深刻的。
第六,利他型自杀的原因。杜尔凯姆认为,利他型自杀不是表示某种权利的行使,而是一种义务。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就会身败名裂。在利他型自杀中,死是由社会宣判的;在利己型自杀中,社会则禁止选择死亡。利他型自杀是社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强加在自杀者身上的。当他们采取自杀时,公众舆论是赞成的,既然不贪恋生命是一种美德,社会给自杀者以荣誉,而这种荣誉又反过来鼓励人们去自杀。任何拒绝荣誉的人其结果跟受惩罚不会有什么两样。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们从孩提时代起就习惯于贬低生命的价值,蔑视那些贪生怕死的人。所以,他们不可避免地要找各种借口,哪怕是最轻微的借口来结束自己的生命山。
利己型自杀与利他型自杀的不同之处在于:利己主义者觉得世上只有个体才是真实的,因而他们感到不幸福;而狂热的利他主义者正好相反,他们之所以痛苦,是因为他们认为个体完全不真实。前者厌倦生活,因为他们没有找到自己追求的目标,认为自己没有用,有一种失落感;后者则不然,他们厌倦生活是因为他们有目标,但目标不是为今生今世的,因而生命成了累赘。起因不同后果也不同,前者的忧郁是一种不可救药的厌倦和沉重的压抑感,表现为对活动的完全放弃;后者的忧郁是从希望中产生的,因为它是由于相信美好的远景今生没法实现而产生的,这种忧郁甚至隐藏着激情和坚强的信念,使人热情地寻找实现这种信念的手段②。
第七,失范型自杀的原因。杜尔凯姆认为,一个规范只有当人们认为公正而甘受约束时才有真正的效力③。旧的标准被打破了,新标准又不能建立。只要这种失控的社会动力没有达到新的平衡,这段时间各种价值观都无一定,规则标准也无从说起。可能与不可能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人们很难区分什么是公正的,什么是不公正的,什么是合情合理的,什么是非分之想。由此,人们的欲望便失去了约束。社会生活的剧烈变化也自然而然地使欲望迅速增长。就在传统约束失去权威的同时,可望得到的报酬越厚,刺激就越大,欲望也变得越迫切,越不受控制。在这最需要限制激情的时刻,限制却偏偏更少了,脱缰野马般的激情更加剧了这种无规则的混乱状态。人们得不到满足便总是处于激动不已、焦虑不安的状态之中。贫穷可以防止自杀,因为它本身就是一种控制,一个人越是感到自己能力无限,对客观存在的限制就越不能容忍。贫穷实际上是培养自我抑制的最佳教练。它迫使人们不断自我约束,也就能够坦然地接受社会规范的约束。财富则使人忘乎所以,激起对抗心理,从而走向邪恶。在社会约束制度健全的情况下,人们相对来说更能承受命运的打击。鉴于他们已经能适应困难与压力,新的苦难给他们精神带来的负荷也相对较小。一生狂热追求的人们很难接受失败,他们具有镜花水月心态。雇主的自杀率超过工人。经济自主阶层自杀率之高充分说明生活越舒适的越经不起冲击①。
第八,自杀是有规律的。为什么自杀率比死亡率还稳定?这些单独的自杀行为看起来似乎互不关联,实际上必是同一个或同一组起因的结果。否则,我们无从解释这些相互并未沟通的个人意愿在每年中总使同等数目的人找到同样的归宿。因此,在他们共处的环境里,必然有一种力量促使他们走向同一方向,这种力量的大小决定自杀人数的多少。这种力量产生的效果并不随生理的或物质的条件、而是随社会环境而变化。这种力量是集合的,集体中的每一个人都受到同一倾向的影响。它决定了自杀的多少。各个社会都有其在短时间内保持不变的特点,而自杀倾向又来自于各社会阶层的精神特性。当自杀这种精神行为以同等数量多次重复时,我们也可以认为它是由个人以外的某种动力决定的。鉴于这种动力必定是精神上的,而除个人外,世界上的精神结构只有社会,所以这种动力必定是社会的。
既然每年自杀的人并未形成一个自然集团,相互间也无联系,那么稳定的自杀数字只能归结于某种超越个人、控制个人的因素的影响。所有现存的观念都是视社会情况之不同按不同比例组合利己主义、利他主义和某种**性的产物。这三种思潮在任何人身上都共存,并把人的意愿拉向三个不同甚至相反的方向,如果他们互相抵消,人的精神便处于平衡状态,从而避免了自杀的念头,但如果其中之一渐渐增强乃至达到损害其他两者的程度,那么,它一旦影响个人便会产生自杀的诱因。
第九,文明社会是反对自杀的。自杀因背离作为道德基础的人性原则而遭到贬斥。任何形式的自杀都非法律和公德所容。自杀风潮可能源自一种伴随文明脚步,然而又不是文明发展的必要条件的病态状况。自杀被划为不道德的行为,因为它否定了人的道行信仰。人一经被认为是神圣的,无论个人或集体都无权随意处置。任何对人的袭击都必须被禁止。尽管罪犯和受害者是同一个人,但由此而产生的恶劣的社会影响并不因此而有所减弱。如果用暴力手段毁灭人的生命被认为是一种亵渎,那么,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不能容忍它,任何做出让步的集体性观念都将丧失力量。杜尔凯姆认为,哪里的大众观念和意识有力地引导着个人生活,并且谴责自杀行为,那里的自杀率就低。反之,哪里的大众观念一味强调个人主义,变革精神和自由思想,放松对个人的控制,削弱个人对社会的依附,那里的人就容易走上自杀的道路。
杜尔凯姆《自杀论》的最大价值在于提示了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危机造成的自杀现象的社会本质。但他仅仅将自杀这一社会危机归结为社会变化速度过快、